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08/T 059-2019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规范.pdf简介:
DB3308/T 059-2019《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规范.pdf》是一份由中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标准文件,具体来说,它属于地方标准。这份规范主要针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进行详细的鉴定和管理,旨在提供科学、规范的工程鉴定方法和流程,以确保文物建筑在保护和修复过程中得到恰当的处理,防止因不当操作导致的文物价值损害。
它可能包括的内容有:文物建筑的分类、保护工程的实施要求、工程材料的选择与使用、施工工艺的规范、保护措施的评估、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等。通过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鉴定,可以确保其保护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实现对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由于这是一份专业性强的文件,非专业人士阅读可能需要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和工程管理知识。
DB3308/T 059-2019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常规鉴定 同时进行安全性、使用性和传承性的鉴定。 注1:某些情况下,可仅进行其中一项或两项鉴定
专项鉴定 针对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增项鉴定 在常规鉴定基础上增加特殊要求的鉴定。
4.1.1鉴定应遵循“严谨、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 律,尊重历史,尊重民俗文化,遵守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 4.1.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GB∕T 32979-2016 建材机械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方法,
4.2鉴定分类及应用范围
4. 2. 1鉴定分类
鉴定按工作内容分为常规鉴定、专项鉴定和增
4.2.2.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常规鉴定
1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虫害时; 环境条件改变,对文物建筑安全性不利时: 信息服务 3) 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修时。 4.2.2.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应急鉴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建筑安全性统一检查; 3) 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性统一检查; 4) 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4.2.2.3文物建筑保养维护中的常规检查时,应进行使用性鉴定: 4.2.2.4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文物建筑文化传承性统计时,应进行传承性鉴定 4.2.2.5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损伤对耐久性有一定影响时:
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有专门要求时;
3)存在一定振动影响时; 4) 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5)存在一定环境影响时。 2.2.6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增项鉴定: 1)遭受灾损时; 2)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时; 临近状况对文物建筑安全性、使用性和传承性有影响时; 4)文物建筑迁移时。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选用以下标准或技术文件: 1)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本行业组织制订的团体标准; 3) 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标准或技术方法; 4)本行业认可的文物建筑相关领域技术成果;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可采用鉴定机构自行研制或制定的有关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法,经相关各方 致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后实施
4.4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
4.4.1.1鉴定机构应具有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 4.4.1.2鉴定机构应配备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4.4.1.3鉴定机构应具有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符合GB/T27025要求的检测实验室, 4.4.1.4鉴定机构应具有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通过检定(校准)合格的仪器设备
4. 4. 2. 1 一般要求
鉴定人员只能在一家鉴定机构从业,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和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文物建筑保护工 程鉴定要求,并有专业判断和出具鉴定报告的能力
4. 4. 2. 2 专业要求
4.4.2.2.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全面主持鉴定工作的能力。 4.4.2.2.2报告批准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具有对鉴定报告质量进 行全面审查的能力。 注2:涉及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的、其执业资格应为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责任工 程师、责任设计师、责任监理师或具有经所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颁发相应专业的文物保 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证;涉及状况和性能评价、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其执业资格应为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或具有经所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颁发相应专业的文物保护 工程从业人员上岗证(专业类别为设计)。 4.4.2.2.3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对授权范围内的鉴定报告质量进行审查的 能
4.4.2.2.4鉴定员应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5. 1. 1 委托评估
5.1.1.1委托人提出鉴定意向后,鉴定机构应对委托人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能力和资源、鉴定标准或技 术文件、鉴定时限等方面进行委托评估,形成可行性评估意见。委托评估由鉴定机构组织进行,报鉴定 机构负责人批准通过。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邀请外部人员参与。 5.1.1.2部分内容可在初步调查后评估
5. 1. 2 初步调查
5.1.2.1可行性评估意见通过后,鉴定机构应组织初步调查,并填写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初步调查表, 格式可参见附录A。
1.2.2初步调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性工作材料调查。包括“四有”档案、“三普”登记资料等; 2 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质水文资料、设计文件及变更记录、施工及变更记 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资料、材料检测报告、监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保养维护资料、 修资料、水电资料、消防资料、防雷资料、防虫资料、环境资料、民俗文化资料、历史背景 资料等; 3 查询文物建筑历史。包括历史演变、历次修、迁移、灾损等; 现场勘验。包括核对文物建筑实物、调查文物建筑实际使用条件和环境条件、检查已发现的问 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5仙内容
2.2初步调查一般应包
5. 1. 3 委托受理
准信息服务平一 1) 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名称; 2) 鉴定项目; 3) 鉴定事项和目的; 4) 鉴定标准或技术文件; 5) 委托日期和鉴定时限 6) 双方权利义务; 7)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留存、退还方式; 8) 其他内容。
5. 2. 1人员组织
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组,鉴定人员应不少于3人
5. 2. 2 制定方案
5.2.2.2鉴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详细调查计划; 2) 检验检测计划; 3) 工作进度计划: 4) 需由委托人配合的工作; 5) 安全措施; 6) 其他内容。 5.2.2.3鉴定方案可根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详细调查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查或核实以下内容: 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 2 结构使用条件; 3) 地基基础与台基基本情况; 4) 地质水文情况; 5) 修饰状况; 6) 铺装状况; 7) 材质状况;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 8) 潮湿状况; 9) 虫蛀状况; 10) 防腐状况; 11) 管道系统状况; 12) 消防系统状况; 13) 防雷系统状况; 14) 水电系统状况; 15) 环境影响; 16) 民俗文化; 17) 历史背景; 18) 其他内容。
5.4.1鉴定人员应按鉴定方案和详细调查结果开展鉴定、检验、检测工作。增项鉴定工作内容按附录 B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要求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 5.4.2.鉴定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可进行补充调查、检验或检测。
检验、检测工作。增项鉴定工作内容按附录
5.5原始记录与鉴定报告
5.4.1原始记录应在鉴定过程中进行 5.4.2原始记录修改应符合相关要求。 5.4.3如鉴定人员观点存在分歧,由报告批准人作最终决定,不同观点应在原始记录中予以说明。 5.4.4 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5.4.3如鉴定人员观点存在分歧,由报告批准人作最终决定,不同观点应在原始记录中予以说明。 5.4.4 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5.4.5 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名称; 2 鉴定项目概况; 3)鉴定内容和目的; 4) 鉴定标准或技术文件; 5) 委托日期和鉴定日期; 6)鉴定说明与结果:说明过程应科学严谨,与鉴定结果之间具有逻辑推理关系,能解答鉴定事项 和有关问题; 7 鉴定意见与建议:对鉴定出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8 鉴定报告编号:按年度流水编号; 9) 鉴定人员标识:至少应有鉴定员、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签字; 10)鉴定专用章:封面加盖鉴定专用章,多页鉴定报告之间加盖骑缝章; 11)附件:包括与鉴定有关的检验检测报告,相关图片、照片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采用U 盘、光盘等其它载体资料,但应有备份; 12)其他内容。
6.1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6.2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6.3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6.2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
标准信息服 1)鉴定委托书; 2)鉴定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3) 鉴定原始记录及报告; 4 设计文件; 5) 需保存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等。 6.4需退还委托方的资料,应复制、扫描或拍照归档;如不方便复制、扫描或拍照归档,应加以说明 务平台 6.5档案可以是纸质或其他载体资料,应同时归档。 6.6鉴定机构应建立接收台账、移交台账,保证档案通畅流转。 6.7档案为长期保管。 6.8鉴定机构应建立定时检查制度,保证档案安全保管。 6.9档案应建立查阅、复制制度。 6.10档案不允许外借。
盘县至兴义铁路“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稿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初步调查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增项鉴定工作内容
遭受灾损查阅相关图纸资料。包括环境分析报告、火灾消防报告、地震烈度报告、水灾评估报 告等; 2) 现场勘验。包括检查现场灾损状况、检查损伤严重程度、了解灾损过程等; 3) 详细调查。包括灾损状况调查核实; 4 检验检测方法。应针对不同的灾损状况采用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 5 鉴定说明与结果。应说明灾损影响程度; 6) 鉴定意见与建议。应根据灾损程度和特点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B.2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时的鉴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以下工作:
1)地基基础与台基、主体营造质量的检验检测与性能评定: 2)当检验检测难以按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要求进行时,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3)抗震设防区的文物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爆破、打桩、公路振动碾压、工厂设备振动等,应考虑振动因素; 2)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等,应考虑地下水升降因素; 3)光辐射等,应考虑光污染因素。
B.4文物建筑迁移影响鉴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GB/T51267-2017》,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