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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9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99
7.1.2图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 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00 7.1.2档案馆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一88(1997年局部修订) 2.4.2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7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9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 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1.15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 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6.2.11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 阀门。 6.5.16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爆波阀门。 6.4.8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 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防阀门 ],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DB32∕T 1649-2010 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一88(1997年局部修订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一88(1997年局部修订)
2.2.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 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 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2.2.5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2.2.7理地生活饮用水贴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 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2.2.10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3.3.3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5.2.3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 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一88(1997年局部修订) 3.2.1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 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
5.2.3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 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又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一88(1997年局部修订)
3.2.1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 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
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E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E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3.8.6F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3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7.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 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 (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7.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 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 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 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7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 并填充于沙; (3)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
6.6.2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6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m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 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低于"二级 没计的规定;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3.2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体育场工程砌体工程施工方案,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3.3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关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 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 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
《城镇燃气设计规池》UBU028一9 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 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 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Im的通道。 7.4.6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5)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4.7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 有不小于1m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
7.5.1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3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钢骨架复合管管道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306:20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