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榆政函[2018]15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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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榆政函[2018]15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2.3.1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 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 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同时突出片区 立业、生态、交通、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点。 2.3.2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 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 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 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十管 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十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 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 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2.3.3城市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以及相应说明 的附件。 2. 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 去》中的相关规定

2.5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2.5城市修建性伴细规划 2.5.1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 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 的相关标准及规范的技术规定。 2.5.2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戈 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6镇总体规划 2.6.1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可根据审批部门意见制定镇总 体规划编制报告。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报告应当经县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镇总体规划 2.6.2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论证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发 展目标。 (2)原则确定镇域镇村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3)原则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镇发展 用地,提出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2.6.3镇总体规划由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中心区规划组成。 2.6.4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域镇村体系: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 和环境等发展条件,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

业发展空间布局;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 确定镇区性质、职能、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 展的控制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 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确定镇域内 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历史 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防疫系统;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 议。 (2)确定镇区各类用地布局。 (3)确定道路网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戈 安排。 (4)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5)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 措施。 (6)划定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 制范围。 (7)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2.6.5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和水系。 (5)基础农田和绿化用地,

(6)坏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防灾减灾。 2.6.6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文本、图纸及附件 (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2. 7镇详细规划 2.7.1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用地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主要建设指标的控制要求与城市设计指导 原则。 (3)确定地块内各类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与设置要求。 (4)确定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要求。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7.2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图 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研究 报告收入附件。 2.7.3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3)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4)进行竖向规划设计以及公用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 综合。

(5)估算工程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7.4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 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规定。 2. 8乡规划 2.8.1乡总体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2.8.2乡总体规划期限应与所在地域城镇体系规划期限 致,一般为20年,同时可对远景发展做出轮性的规划安排。 2.8.3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参照《镇规划标准》 2.8.4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2.8.4.1乡域规划内容包括: (1)提出乡产业发展自标以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建 议,落实相关生产设备、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 的空间布局。 (2)确定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 (3)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4)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 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5)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 制定各项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 疫等要求。

(6)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2.8.4.2乡驻地规划内容包括: (1)确定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 (2)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安排。 (3)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4)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 本保护和控制范围。 (5)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6)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确定各级文 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7)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 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2.8.5乡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必要图纸应当包括: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村镇总体规划图: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经批准的规划纲要、规划说明书 基础资料汇编。 2.8.6乡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至十年,宜与总体规划年 限一致。 2.8.7乡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区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3)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及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等要求。

2.10.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2.10.2.1在榆林市行政辖区内的各项规划项自应遵循《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 2.10.2.1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自标,明确保 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 的规划措施。 其内容应该包括: (1)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 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3)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移动文物。 (4)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5)传统风貌建筑。 (6)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名 价、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7)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 尤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 10. 3 其他规划 2.10.3.1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 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布局规戈划 等:

2.10.3.2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 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2.10.3.3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 2.10.3.4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第三章 城市土地使用 3.1用地分类 3.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3.1.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 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3.1.3坚持节约集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 原则,积极推厂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 3.2城乡用地评定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 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尤 其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 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 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能进行变更。未进行土壤环境 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 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

基于BIM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3.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3.3.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 文,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3.3.2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自用地规模规定: 3.3.2.1建设项目宜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米以上道路围 合的街区进行整体开发建设,且单幅住宅用地规划不宜大于300亩。 3.3.2.2街区内剩余用地规模小于5亩的,一般不宜进行 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 设施等建设。 3.3.2.3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含40米)以上主十路 两侧的建设项自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小于50米的地 块,一般不宜进行开发性建设项目。 3.4建设用地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3.1规定

1/2面积。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3.5.1.6建筑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 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 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 计入容积率。 3.5.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已 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 按表3.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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