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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pdf简介:
"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pdf"文件是一个可能的政策文档或者实施方案,它详细介绍了在佛山市推行装配式建筑的策略、步骤和规定。装配式建筑是一种现代化的建筑方式,通过工厂预制建筑部件,然后在施工现场进行组装,以提高效率、质量控制和环保性能。
该实施办法可能会包括以下内容:
1. 装配式建筑的定义和优势:解释什么是装配式建筑,包括其对提高建设效率、降低环境污染、节约资源的优点。
2. 政策目标:明确在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具体目标,如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等。
3. 推广措施:可能包括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新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技术支持、教育培训等内容。
4. 管理和监管:规定相关的审批流程、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制等。
5. 时间表和行动计划:对于推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进行规划。
6. 法规和责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实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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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推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选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规 模)和建设用地指标,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发展改革局等 部门研究、编制及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或扶持政策。 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纳入相关规划或指导性文件中,对装 配式建筑实施指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落实和监管,配合对采用装 配式的建设项目核定鼓励性的不计容面积并进行供后监管,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评价意见书核实 规划条件中的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配合对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 监督管理。 指导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负责将 本市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产业规划,促进装配式预制构件和部 品部件生产企业落户本市,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和生产基地的 构建,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供地后进行投资监管。 指导各区经济促进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佛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指导意见》,参与研究我市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战略 和产业规划,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负责 装配式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 综合定额(试行)》核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投资规模,负责对装 配式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批, 协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研究、编制和出台相
关实施办法或扶持政策。 指导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和推荐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 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有关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审请,协助装配式 建筑生产企业申报和获取专利技术,促进装配式建筑创新科研成 果转化,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和补 贴。 指导各区科技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组织行业内技 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协助设立装配式建筑专业培训 机构,协助组织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工人培训,加 强弓进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并落实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对装配式建筑的专项 资金扶持政策,配合研究并制定我市对装配式建筑发展扶持的政 策,协助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立项,负责审定市级财政资金投 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 指导各区财政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指导装 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开展环保生产,落实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 相关环保鼓(奖)励政策,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环评相关工作 指导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干七条币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 运输落实政策支持,在符合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协 调制定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的相关指弓,协调对大型预制构 件运输计划进行审批。 统筹协调涉及公路通行的不可解体的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 构件的跨区运输,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 落实政策支持,制定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的相关指弓,对大 型预制构件运输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负责引导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装配式建 筑生产企业的合作经营,以国有资本弓导行业发展,积极参与装 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和生产基地项目的推进工作,发挥示范领的 作用,强化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装配式建筑市场加快培育和健 康有序发展。 在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中选择应用装配式建筑,对国有 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 指导各区国资监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市各级税务局负责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对通过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优惠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相关生产企 业落实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国有供地优先。冬相关职能部门吸引促成装
配式建筑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和配套产品等生产企业落户我市。 自然资源部门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对新建、扩建的装配式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用地选址、优先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用地规模)、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该类型生产企业的工 业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并优先出让。 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同步编制投资合作协议(或土地供后监管协议);在装配式 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时,由经济促进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竞得土地企业同步 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供后监管协议),约束该类型企业投资年 限、投产时限、投资规模和最低产能等。(牵头单位:自然资源 部厂,配合单位:经济促进部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优先。促成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 村级工业区,同步促进村级工业区改造提升。对意向落户村级工 业区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优先安排集体工业用地流转。(牵 头单位:经济促进部门,配合单位:自然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组织申报和推介。协助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电 报各级装配式建筑生产示范基地,鼓励、支持各级装配式建筑生 立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与其相关的示范引领项目给予 支持协助。 将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纳入行业管理, 不定期组织企业推介会或产品推介会,支持该类型优良企业良性
发展。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四条优惠与奖励。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司时可就绿色建材、专利技术等进行相关申报。就该类企业申报 专利技术、绿色建材等工作提供指导,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被 评定装配式建筑产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具有专利技术成 果且符合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政策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优先 提供优惠或资金扶持。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生产 基地可审请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享受省级产业园扩能 增效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有关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申请条件中增 设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 筑示范项自、建筑信息技术示范应用等相关要求后,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将大力协助上述支持对象审请该专项资金。 根据《佛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对符合要求的 企业、品牌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科技部门,配合单位: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 门) 第二十五条运输便利。全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 交警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落实政策支持,在符合
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就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制 定相关指引!。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对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车辆 通过限行区域作好相关计划、审请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 机关交警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处置。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配合单位:公安机关交警 部门) 第二十六条人才引进与培训。加强弓引进装配式建筑专业技 术人员。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施工、监理等专 业技术人员且获得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优 先纳入专家库或人才库。经审核符合资格的专业人才,可优先享 受人才公寓租赁等人才优惠政策。 根据需求组织对行业内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研发机构、生产企业、示范性生产基地的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厂,配合单位: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佛山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弓 领装配式建筑发展,确定各层次发展目标,从区域定位、建筑类 型及建筑规模等方面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 第二十八条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各区自然资源部 应当在制订土地出让计划前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佛山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引 领装配式建筑发展,确定各层次发展目标,从区域定位、建筑类 型及建筑规模等方面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 第二十八条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各区自然资源部门 应当在制订土地出让计划前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时,应结合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对将出 让土地进行分类;另外,应制订计划外拟出让土地的装配式建筑 实施方案,确保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比例。 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出让计划以及计划外拟出让 土地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应报市直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全市装配式建筑 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发至各级 政府执行。 村级留用地暂不纳入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范畴,各区编制 上述计划时,不需把将出让、流转的村级留用地计算在内。鼓励 村级留用地采用装配式建筑,若村级留用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 装配式建筑,应将该村级留用地的出让次序排在所有拟出让村级 留用地中的最优先次序。 属地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户当地、新建、扩建情况,推 荐装配式厂房等各种装配式建筑在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中的应 用。计划兴建商品厂房的工业用地,应在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以 及土地出让计划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装配式建筑年度实 施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在 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合作协议(投资监管协议 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应该实施装配式 建筑的新出让土地不实施土地方面和不计容建筑面积方面的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