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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355-2014 广东省沿海航道通航标准.pdf简介:
DB44/T 1355-2014是广东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其全称为《广东省沿海航道通航标准》,于2014年发布。这个标准主要规范和规定了广东省沿海地区航道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的标准,包括航道的宽度、深度、弯曲半径、航道等级、通航吨级、航道维护水深等关键指标。它旨在确保航道的安全、高效和经济运行,为船舶航行提供指导,促进沿海地区的交通运输发展,同时也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依据。该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沿海地区的航道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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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沿海航道通航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沿海航道的选线和尺度、船型、通航水位等的确定方法,沿海航道设计、跨 越和穿越航道建筑物的技术要求,以及沿海航道通航保障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领海和内水等通航海轮的航道设计、跨越或穿越航道建筑物的前期研究、 设计和通航论证,并适用于已通航海轮或规划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的航道设计、跨越或穿越航道建筑 物的前期研究、设计和通航论证。
通航孔净空尺度navigationspanclearances 跨越航道建筑物为满足代表船型安全通航设置的空间尺度CJJ/T107-2019标准下载,包括净空高度和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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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高度verticalclearanceheight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满足代表船型安全通航所需的最小高度。为船舶空载水面线以上至船舶 最高点的高度和富裕高度之和
穿越航道建筑物埋深embeddeddepthofconstructionscrossingunderthechannel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或理论最低潮面至穿越航道建筑物顶部(含硬质材料覆盖层)、满足船舶 的最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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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航道选线应结合港口总体规划,并为远期港口的发展留有充分的余地。应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 的前提下,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引航距离、航标设置、挖泥数量、施工条件和维护费用等因素综合分 析确定。 5.1.2航道选线应全面分析当地自然条件,宜利用天然水深,尽量避开浅岩、暗礁和底质不稳定的浅 滩,并对航道泥沙回淤做出论证。通常情况下应减小强风、强浪和水流主流向与航道轴线的交角。 5.1.3航道轴线宣顺直,避免多次转向。当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必需多次转向时,宜采取减小转向 角、加长两次转向间距、加大转弯半径或适当加宽航道等措施,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5.1.4受潮汐影响的河口航道,宜利用天然深槽。当穿越河口浅滩时,应着重分析河流、海洋动力和 泥沙对航道的影响,并进行河口演变稳定性分析。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 5.1.5沿海航道可采用单向通航、双向通航和多通道通航的形式。应根据航道建设的自然条件、船舶 航行密度、进出港船型比例、乘潮条件、航道长度、助航设施和交通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 定通航形式,并为未来航道发展的可能规模留有足够的空间。 5.1.6在兴建永久性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时,其通航标准应按航道远期规划和预测规模进行控制。 5.1.7公用性航道应为航道的远期发展预留空间
航道水深分通航水深和设计水深(图1) 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7+ 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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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航道通航水深(m): T 设计船型满载吃水(m); 船舶航行时船体下沉值(m),按图2采用; Z 一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采用表2中的数值: 22 波浪富裕深度(m),采用表3中的数值; 2 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m),杂货船和集装箱船可不计,油船和散货船取0.15m D 一航道设计水深(m); 一备淤富裕深度(m),应根据两次挖泥间隔期的淤积量确定,不宜小于0.4m。
图1航道通航水深(D)与设计水深(D
船舶航行时船体下沉值曲
表2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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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船、浪夹角V与Z/Ha的变化系数值
注1:当DWT<10000t时,表2中的数值应增加25%; 注2:当波浪平均周期7≥10s时,应对Z.值进行专门论证
5.2.2航道有效宽度
度、船舶间富裕宽度和船舶与航道底边间的富
图3航道有效宽度示意图
5.2.3单、双向航道有效宽度和航迹带宽度 单、双向航道有效宽度和航迹带宽度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当航道较长、自然条件较差和船舟 时,可适当增加宽度。
W =A+2C W=2A+b+2C A=n(Lsin+B)
式中: 单向航道有效宽度(m); 双向航道有效宽度(m); 1 航迹带宽度(m): 船舶漂移倍数,见表4; ? 风、流压偏角(°),见表4; 船舶总长(m); B 船舶型宽(m); ? 航迹带宽度与航道有效宽度边缘间的富裕宽度(m),见表5; 航迹带宽度间的富裕宽度(m),取船舶型宽B。
表4满载船舶漂移倍数n和风、流压偏角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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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迹带宽度与航道有效宽度边缘间的富裕宽度
5.2.4航道转弯半径R和加宽
5.2.5航道边坡坡度
图4航道转弯段加宽示意
边坡坡度宜通过试验或按土质和水文条件类似的现有航道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参考表6
表6各类土质航道边坡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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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适应国内外现有船型和船舶发展趋势。 6.3.3代表船型应根据跨越和穿越航道建筑物所在水域当前通航的船型,并结合远期可能通航的船型 综合确定。预测远期可能通航船型的水平年不小于跨越和穿越航道建筑物建成使用后50年。经济运输 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6.3.4确定代表船型时应考虑工程船、军事船、海上构筑物等非运输船舶及其它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6.3.5确定代表船型时应征求各方对通航的意见或经分析论证确定,统筹兼顾。对由于兴建跨越航道 建筑物而造成限制船舶通航的应做出妥善处理。
)适应国内外现有船型和船舶发展趋势。
6.4.1船型尺度包括船舶的总长、型宽、满载吃水和空载水面线以上高度。 6.4.2设计船型的总长、型宽、满载吃水可通过分析论证确定,也可以参照附录A相应的尺度确定。 6.4.3代表船型的尺度应经论证确定。代表船型的总长、型宽和满载吃水应采用不同货类、不同吨级 船舶的尺度,并取其大值。 6.4.4代表船型空载水面线以上高度,在缺乏资料时,可参考附录B,并经论证后确定。
6.4.3代表船型的尺度应经论证确定。代表船型的总长、型宽和满载吃水应采用不同货类、不同吨级 船舶的尺度,并取其大值。 6.4.4代表船型空载水面线以上高度,在缺乏资料时,可参考附录B,并经论证后确定。 6.4.5采用附录B确定船舶空载水面线以上高度时,取用的高度应不低于同货类、同吨级船舶高度样 本系列累计频率85%所对应的高度。
6.4.5采用附录B确定船舶空载水面线以上高度时,取用的高度应不低于同货类、同吨级船舶高度样 本系列累计频率85%所对应的高度
7.1跨越航道建筑物线位的要求
7.1.1跨越航道建筑物线位的选定应与航道条件和远期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 现划相协调。线位的选择应满足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 7.1.2跨越航道建筑物应建在海床(河床)稳定,深槽摆动较小,水流较为平稳,通航环境良好的航 段上。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加大跨径或采用隧道方式,必要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通航安全: a)在海床或河势欠稳定水域兴建的跨越航道建筑物,可能引起航道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 时,应采取相应的航道整治工程,确保航道的稳定; b 在航道弯曲、分流口或汇流口兴建跨越航道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应采取相应的航道整治工 程满足通航条件。 7.1.3跨越航道建筑物在水中建设墩柱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7.1.3.1远离航道弯道、滩险、汇流口、渡口,其安全距离应不小于代表船型总长的四倍;远离港口 作业区,其安全距离应不小于码头设计船型总长的四倍;通航万吨级及以上船舶航道上的建筑物,安 全距离应适当加大。 7.1.3.2跨越航道建筑物距周边锚地边缘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四倍锚泊船舶的总长。防台锚地的安全 距离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7.1.3.3跨越航道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水流主流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 若超过5°,宜加大通航孔净空宽度。加大的净空宽度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 夹角之大值计算。在水流复杂或流速较大的水域应通过船舶航行安全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7.1.3.4水中墩柱的布置应经过试验研究,减小对航道的稳定、周边港口的水沙环境、海床或河 床演变、滩槽变化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住宅生活排水系统立管排水能力测试标准 CJJT245-2016》7. 2 通航孔布置的要求
7.2.1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航运远期发展需要。 7.2.2通航孔的布置应符合水深、水流条件、代表船型尺度、上下游航道、船舶航行密度、各类船舶 的习惯航路、水上安全管理、港口设施等的现状和发展规划等要求。 7.2.3在人工开挖的航道上,通航孔的布置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在航运繁忙、水深充裕的宽阔 水域应布置两个或多个通航孔,满足上下行船舶单向通航、不同吨级船舶分道行驶的要求。
7.3通航孔净空高度的确定
水位。通航孔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 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 7.3.2代表船型空载水面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应按第6.4.4条和第6.4.5条的规定执行。
水位。通航孔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面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 7.3.2代表船型空载水面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应按第6.4.4条和第6.4.5条的规定执行。 7.3.3富裕高度是为保障桥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富裕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a)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米; b)在波浪较大的开海域,且建在重要的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米; c)当桥址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 测年限不应少于50年。 7.3.4当桥址地区有地面下沉或河床抬高趋势等其它因素影响时,其量值应经专门论证后,另计入富 裕高度。 7.3.5富裕高度中不包括由桥梁结构挠度和基础沉降等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
7.4通航孔净空宽度的确定
7.4.1通航孔净空宽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通航孔的最小净宽度。
7.4.1通航孔净空宽度系指代表船 安全通过通航孔的最小净宽度。 7.4.2跨越限制性航道建筑物的通航孔净空宽度按下式确定
式中: 通航孔净空宽度(m); K扩大系数,取1.5,在风浪较大的开散水域或代表船型的尺度大于10万吨级时,应取1.8; 用航道有效宽度(m)JB/T 8635-2014标准下载,由本标准第5.2.3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