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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181-2010 预拌砂浆.pdf简介:
GBT25181-2010《预拌砂浆》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预拌砂浆的规范,全称为《预拌砂浆 第1部分:技术要求》。该标准于2010年发布,适用于预拌干混砂浆、湿拌砂浆等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它规定了预拌砂浆的生产、检验、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质量指标、性能参数、储存和使用条件等。
该标准旨在提高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耐久性,减少现场搅拌带来的环境污染,推广建筑工业化和节能减排的理念。它对于规范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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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1812010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主要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1.3手 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 9.1.4 交货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 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对湿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 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 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b) 于混砂浆交货时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或以同批号干混砂浆的检 验报告为依据。采取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在合同 中注明。 9.1.5当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 合同规定执行。 9.1.6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7d内通知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突破路径.2.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9.2.2湿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9.2.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表16湿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
干混砂浆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 17 干混砂浆
7干混砂浆出厂检验项
9.3.1.1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采取,取样频率和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a)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m"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 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m3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b) 抗渗压力检验的试样,每100m²相同配合比的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 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m²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9.3.1.2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采取。当从运输车中取样时,砂浆试样应在卸料 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采取。 9.3.1.3交货检验湿拌砂浆试样的采取及稠度、保水率试验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1根据生产厂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分批: 年产量10×10*t以上,不超过8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10*~10×10*t,不超过6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10*~1×10*t,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1×104t以下,不超过200t或1d产量为一批。 每批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
在40d内,需方经检验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而供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将供方保存的试样送省级 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3.2.4交货检验以生产厂同批干混砂浆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交货时需方应在同批干混砂浆中 随机抽取试样,试样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双方共同签封后,由需方保存3个月。 在3个月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有疑问时,供需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 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随机抽取试样,试样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双方共同签封后,由需方保存3个月。 在3个月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有疑问时,供需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 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贝 产品不合格。
9.4.2干混砂浆判定
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
10. 3. 1 湿拌砂浆
10.3.1.1湿拌砂浆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 10.3.1.2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10.3.1.3运输车在装料、运送过程中应能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 10.3.1.4不应向运输车内的砂浆加水。 10.3.1.5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避免遗酒。 10.3.1.6湿拌砂浆供货量以立方米(m²)为计算单位
10. 3. 2 干混砂浆
10.3.2.1干混砂浆运输时,应有防扬尘措施,不应污染环境。 10.3.2.2散装干混砂浆宜采用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运送,并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并附有 产品使用说明书。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应密封、防水、防潮,并宜有除尘装置。砂浆品种更换时,运输车 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10.3.2.3袋装干混砂浆可采用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混人杂物,并应有防雨、防潮和防扬 尘措施。砂浆搬运时,不应摔包,不应自行倾卸。
11.1.1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同。 1.1.2 订货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交货地点; e)砂浆标记
GB/T25181—2010f)要求;g)供货时间;h)供货量;i)其他。11. 2交货11.2.1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11.2.2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发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a)合同编号;b)发货单编号;c)需方;d)供方;e)工程名称;f)砂浆标记;g)供货日期;h)供货量;i)供需双方确认手续;j)其他。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11.2.3供方提供发货单时应附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4
标准试验条件为空气温度(23士2)℃,相对湿度(50士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稠度损失率试验方法
A.2.1砂浆稠度测定仪:应符合JGJ/T70的规定; A.2.2秤:称量20kg,感量20g; A.2.3容量筒:金属制成的圆简,内径为208mm,净高为294mm,筒壁厚为2mm,容积为10L A.2.4钢制捣棒:直径10mm,长350mm,端部磨圆,
A.3.1称取不少于10kg的于混砂浆,按8.2规定的稠度确定用水量,按JGJ/T70规定的方法进行 搅拌。 A.3.2石 砂浆搅拌完毕,立即按JGJ/T70规定的方法测定砂浆的初始稠度。测完稠度的砂浆应废弃。 A.3.3将剩余砂浆拌合物装入用湿布擦过的10L容量筒内,容器表面不覆盖,然后置于标准试验条 件下。 A.3.4从砂浆加水开始计时,2h时测试砂浆的稠度。测试稠度前应将容量筒内的砂浆拌合物人工拌 和均匀,砂浆表面泌水不清除。
A.4.1砂浆稠度损失率按式(A.1)计
4.1砂浆稠度损失率按式(A.1)计算:
GB/T 251812010
本方法适用于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界面砂浆的性能检验
标准试验条件为空气温度(23士2)℃,相对湿度(
B.3.1拉伸试验机:精度为1%,破坏荷载应处于仪器量程的20%~80%范围内。 B.3.2水泥胶砂揽拌机:应符合JC/T681的规定。 B.3.3烘箱:温度控制范围为(70±2)℃。
B.4.1界面砂浆的拌和
B.4.1.1界面砂浆检验时T∕CBDA 15-2018 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技术规程,水和各组分的用量应按规定的比例。如规定的比例为一个数值范围,应取 这一范围的平均值。 B.4.1.2用拧干的湿布润湿搅拌锅及搅拌叶。分别称量粉料和液料。先将水或液料倒人搅拌锅中, 再倒入粉料,低速搅拌3min,按生产厂家的说明使砂浆熟化,然后再揽拌30s。
B.4.2模塑聚苯板界面砂浆
B.4.3挤塑聚苯板界面砂浆
.3.1试验用挤塑聚苯板应符合GB/T10801.2的要求,其中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1的要求, 0mm×70mmX原厚。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挤塑聚苯板的表面状态及性能指标。
表B.1挤塑聚苯板性能指标
在挤塑聚苯板上均匀涂抹一层界面砂浆,厚度药为1mm。24h后在其上成型40mm× 3mm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挤塑聚苯板抹面砂浆。 制备10个试件。 常温常态、耐水、耐热、耐冻融拉伸粘结强度试验以及结果计算应分别按B.4.2.3~B.4.2.7 法进行。
《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 JG 160-2004》40mm×3mm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挤塑聚苯板抹面砂浆。 每组制备10个试件。 B.4.3.3常温常态、耐水、耐热、耐冻融拉伸粘结强度试验以及结果计算应分别按B.4.2.3B.4.2.7 规定的方法进行。
印日期,2010年12日20日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