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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41-2014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pdf简介:
"JGJT41-2014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pdf" 是一个关于文化馆建筑设计的专业规范文档。这个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全称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T 414-2014),针对文化馆这类公共建筑的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
这个规范主要包括文化馆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节能、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无障碍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等内容,旨在保障文化馆的使用功能、建筑安全、能源效率和舒适性,促进文化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文化馆项目,是建筑师、规划师、设计师和相关行业人员在进行文化馆建筑设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JGJT41-2014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3.1.1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把“新建文化 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移至3.1.2条。 依据《文化馆管理办法》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 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 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 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的内容。 3.1 3本条在原《规范》“第2.0. 2 条”其础上,增加了“工程
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 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 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 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的内容。 3.1.3本条在原《规范》“第2.0.2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 1.3本条在原《规范》第2. 0.2 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18层剪力墙结构商业楼粗装修工程施工方案,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2.1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 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 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 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 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司时,将原条文 “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500m²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 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 提H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表1分别 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 更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 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 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广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 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 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 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 充分考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 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 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
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 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 摩宣传设施”。
2.5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 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 扬地。
3.2.6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
4.1.1本条是增加条文。根据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的要求,本规范依据《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 定的“建筑面积规模划分”标准及文化馆等级评定中关于建筑面 积的要求,对文化馆做了同样的三个等级类型划分,以保持建筑 设计规范的建筑功能与相关标准对应。
4.1.2本条对原《规范》第3.1.1条”作了较大调枣
媒体以及各种戏用、曲艺、乐器的排练用房等为主的文化馆建 筑。因此,将“专业用房”调整为“业务用房”,突出了文化馆 为群众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但并不排除文化馆业务用房 的专业性,业务用房是文化馆的专业工作人员为开展日常工作前 进行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为了辅导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 只、提高创作水平的工作室。 各类用房是原则性划分,应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便用要求不 司增减或合并。当文化馆规模小、条件不具备时,大空间功能场 所均可合并为“多功能厅”,包括小型排演厅、综合排练室、报 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大教室等均可功能合并。 4.1.3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3.1.2条”内容,“业务用 房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术 要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卫生间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将 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一起,以便使功能 设计逻辑上清晰。 4.1.6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5条”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梯 50352三
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 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利用 术语 GB/T 29769-2013》没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 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 设计逻辑上清晰,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 J设置,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 经作出相应规定
陈列用房、阅览用房、教学用房、音乐、美术二工作室等场所对室 外光照都有共性要求,因此,提出“按不同功能设置相应的外窗 遮光设施”。
4.2.1原《规范》将“群众活动用房”划分为“观演用房、游 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本次修订将“群众 活动用房”调整为“由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 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场、 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组成。” 群众活动用房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家关于文化馆公共文化服 务要求和社会需求,体现文化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提供公益性 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 化等职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科学技术普 及和科学技术成果公平享有”,同时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 发展,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了向 基层普及应用的条件。因此,群众文化活动部分增添了文化艺术 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原规范打的娱乐活动部分:如舞厅 茶座等功能,逐步由经营性机构替代,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安排这 类活动用房。 群众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的文化娱乐、文艺交流以及 文化知识学习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是文化馆的主体部 分:多种文化活动都集中在这个区域。因此,在设计上,群众活 动用房通常布置在文化馆建筑的主要位置,并相对集中。另外, 各种活动用房以其活动内容的不同,使得各类活动用房的开放时 间有所不同,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活动内容的动静特点和人流 特点,合理布置建筑功能的分区,以便于使用,方便管理。 对于群众活动用房的功能用房配置,本次修订没有作出详 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功能需求和功能 配置有较大差别。为了保证功能用房规范化发展,本次修订对具 有专业要求的不同类别用房作出相应规定,推荐有此类功能用房 的建筑设计遵照执行。但不是要求所有的文化馆都具备这些功能 用房或功能用房要求。
按照群众活动用房的构成,一些功能用房具有一定的共性: 在设计上应保持与群众活动功能的对应。各利排演用房、多功能 亍、报告厅等应符合演艺活动用房的功能要求:门厅、展览陈列 打房应考交流展示的功能要求;设有舞蹈排练室、琴房、音乐 教室、美术书法教室等专业辅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 铺导培训的专业功能要求;设有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 教室或数字电影厅、语言教室、不司规模文化教室等辅导培训用 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其工艺要求;阅览用房应符合图书阅览 专业设施配置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可根据其服务 特点与相近功能用房合并,也川单独设立。
教至、美不书法教至等专业拥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直应付合 铺导培训的专业功能要求;设有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 教室或数字电影厅、语言教室、不司规模文化教室等辅导培训片 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其工艺要求;阅览用房应符合图书阅览 专业设施配置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可根据其服务 特点与相近功能用房合并,也川单独设立。 4.2.2本条是新增内容。基于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和大 量文化馆门厅不明显、标识不显著的现实状况,特别规定了门厅 位置明显、明确导向和疏蔬散方便等要求”;门厅作为文化馆对列 空间,适宜作展览陈列对外宣传,为综合利用有效空间,本条规 定了“宜设置交流展示功能”。 4.2.3本条在原《规范》“第3.2.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适当调 整。原则性内容保持原条文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总结范文,增加了环保、防潮、防淋、防盗 方便、安全、可靠以及防霉、防蚝方面与建筑有关的要求。 展览陈列用房是以展示为主的交流展示专用场所。其中,展
4.2.2本条是新增内容。基于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