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苏安办[2018]39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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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苏安办[2018]39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简介:

"苏安办[2018]39号"文件,全称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是由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6月发布的。这个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该实施方案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1. 目标设定:明确了综合治理的目标,如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风险,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重点内容:方案强调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充电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包括规范电动车产品质量、加强充电设施安全、强化用户安全教育等。

3. 责任分工:方案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社区等各方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强调了协同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4. 监管措施:提出了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具体措施,以确保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5. 宣传教育:强调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6. 评估和改进:方案要求定期评估治理效果,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改进管理措施。

这个方案的实施,对于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苏安办[2018]39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部分内容预览:

香★ 2办公室月4日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 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小单位小场所进行排 查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 (二)省消防总队、住建厅、质监局负责加快出台我省地方 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规范》。 (三)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 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 监督检查,督促洛实综合治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电动直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强化 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 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 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井 向全社会公示曦光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 质量源头关。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 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 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 中发现的重天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 段盲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产查处 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天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 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住建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 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 施,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 比内容。 公安、消防、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 安监办(站、所)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 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 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 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盲伪劣电动自行车及 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 务企业要督促业主签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承诺书,开 展自查自纠,自觉做到不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 车或充电;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 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 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 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附件: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2.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 组成人员名单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宜设置在 室外露天区域,该区域与建筑外墙窗洞口外洽、安全出口的间距 不应小于6m。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不得占用防 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 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室内时,不得占用、堵 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必须 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建筑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设 置在首层时,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天于1400m,设置在地下一 层时,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天于500m。(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 防火分区面积不增加)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2.00h的防火隔墙和申 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严格分隔。经常有人员出人处的防火下门」,应 设道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一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用于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安全

出口使用。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道线距离不应 大于37.5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距离不增加) 4.应划定停放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走道双面布置停 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洽走道单 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m。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构件和装修材料应使用 不燃材料。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 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 3A。 五、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所在建筑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或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怪应根据生产企 业产品说明书确定,且不宜超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规定。 2.所在建筑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室内消 火栓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或利用场所30m范围内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在场所人入口 处等便于取用的部位设置标识明显的器材箱,器材箱内配置室外

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 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 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 应具备防撞功能。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 电装置、线路等还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 5.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民用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6.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由专业人员施工,电气产品、线 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及

省安委会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 宗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王志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程建东 省公安厅副厅长 喻鸿斌 省安监局副局长 祁彪 省经信委副主任 刘大威 省住建厅副厅长 李杰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景辉 省质监局副局长 周详 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承担综合治理协调小 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周详 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副主任:丁余平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 成员:俞兵华 省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处长

施嘉 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处长 钱夏夷 省质监局稽查局局长 郭茜 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 朱从光 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副处长 李磊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监督处处长 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有变动DB31/T 329.12-2008标准下载,由成员单

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 位自行调整替补,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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