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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简介: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是中国城镇给水工程设计的一项重要标准,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确保城市供水的稳定、安全、经济、高效。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规划原则: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基本原则,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生态优先等。
2. 规划内容:涵盖了城市给水水源的选取、给水系统的布局、水源处理和供应设施的设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给水设施的环境保护等内容。
3. 设计要求:对给水工程的设计参数、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设施维护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4. 环境影响评价:强调了给水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在规划和设计中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5. 法规政策:明确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GB50282-2016》是给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部分内容预览:
3.0.2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国家制 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强制性标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均 应符合该标准。其他类别用水为非生活饮用水,这些用水水质应 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国幅员过阔,有山区城市、丘陵城市、平原城市之分,各城市建设用 地有大有小,因此,各地城市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按供水服务范 围和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供水管网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 务水头。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按一层为10m,二层为 12m,二层以上每增加1层增加4m。 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供水水压,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 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六层住宅所需的最小水头,以 保证六层住宅由城市水厂直接供水或由管网中加压泵站加压供 水,从而多层住宅建筑屋顶上可不设置水箱,降低水质污染的 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 给水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可划分为总体 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而编制城市给水工 程专项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是依据城市 总体规划对给水工程规划内容进行细化和深化,因此,城市给水工 程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3.0.5近期规划通常是马上要实施的,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
3.0.5近期规划通常是马上要实施的别墅施工图附效果图,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
性。而给水工程是一个长久持续的系统工程,为此,应处理好给 工程规划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给水工程规划宜对城市远景的给水规模及城市远景采用的 水水源进行分析。一则可对城市远景的给水水源尽早地进行控 和保护,二则对城市发展及产业结构起到导向作用
3.0.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围保持一致。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邦 划范围保持一致。
3.0.7城市给水水源地距离城市较远且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时,应把水源地及输水管划人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内。当超出本 辖区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输水管道沿线的城镇、工 区、开发区等需统一供水时,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可一并列入给 工程规划范围,但一般只考虑增加取水和输水工程的规模,不考 沿线用户的水厂及输配水管设置
涝、消防、绿地、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管线综合等规划关系密切,口 而应与其相协调,
4.0.1城市用水量预测是编制给水工程规划的基础工作和重 内容。影响城市用水量预测的因素很多,如水资源状况、节水 策、环保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发展规划等,城市用水 预测不能与之脱离开来,
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不同类别用 地用水量指标法适用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给水工程专 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用水量预 测方法,还有城市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法、年增长率法、分类 用水加和法、城市发展增量法、数学模拟法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用地若有明确的建筑面积,可按 照建筑面积采用不同类别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指标测算,国内 已有部分城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由于各地城市差异较大,应 对所在城市不同类别用地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指标调查分析后 确定。
于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不同类别
通知》(国发【2014】51号):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 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 20方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 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方以上100方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 市;城区常住人口100方以上500方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 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 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
表1《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分析取样城市情况一览表(座)
括号内数字为《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所
用水定额对部分指标进行校验,并按照《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2012年)全国657座城市的数据对部分指标进行了复核,在综合 分析以上数据的基础上得出。 1)居住用地用水量包括了居民生活用水及居住区内的公共设 施用水、居住区内道路浇洒用水和绿化用水等用水量的总和。 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是在设定居住区内建筑以多层住宅为主 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容积率住宅选用本指标时,需根据居住用地 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居住用地有明确的承载人口,宜采用“居 民生活用水量指标”测算。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 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50331。由于以上指标仅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因 而需要将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单独测算,缺乏资料时可采用 40m²/(hm²:d)~60m²/(hm²:d)。 2)公共和商业设施用地用水量不仅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和 商贸繁荣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随着类别、规模、容积率不同: 用水量差异很大。因此,指标选取时宜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3)工业用地用水量与城市性质、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程度等因 素密切相关。同时,工业用地用水量随着主体工业、生产规模、技 术先进程度不同,也存在很大差别。城市规划中工业用地按污染 程度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而污染程度与用水量之间对应关系 不明显,因此,用水量指标不按城市规划工业用地类别划分。 工业用水是节水的重点,并已取得较大的成效。通过节水新 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调整耗水量较大的产品结 构,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措施后,工业用水量指标已大幅降 低。按照《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2年)全国657座城市的数 据,对工业用水量指标进行分析,分布范围为10m²/(hm²·d)~ 150m/(hm²:d)。 工业用水量宜根据城市的主体产业结构,现有工业用水量和
水量。 4.0.4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水利部门给出的水资源
4.0.4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水利部门给出的水资源
供给量通常是按年平均量确定,因此应将最高日用水量折算为 用水量。
5.1.1本条提出水资源配置原则。应合理利用、优化调用各类 源,实现水资源良性循环,根据城市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规划, 分发挥各类水源的功能
5.1.2本条指明应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规
造成常规水资源不足有多种原因,如工程的原因、污染的原 因、水资源匮乏的原因或综合性的原因等,可针对各种不同的原因 采取相应措施,如建造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表径流;建造给水工 程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强化对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完善城市 排污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循环用水、限制高耗水产业、分 质供水非堂规水资源利用等
5.1.3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
城市单独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 筹兼顾调出和调人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当城市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 或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以满足整个区域或 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5.2.1城市给水水源在水量和水质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 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用水量安排城市给水水
5.2.1城市给水水源在水量和水质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DB34/T 3144-2018标准下载,给
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用水量安排城市
源。一个城市、地区、流域的水资源条件包含了水量、水质、时空变 化等要素,优水优用原则体现了对水量和水质的重视。
的要求。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上 限,干旱地区、山区(河流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及小城镇的枯水流 量保证率可取下限。当选择的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保证率要求 时,应采取选择多个水源,增加水源调蓄设施,市域外引水等措施 来保证需求。
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由于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陷和地下水 枯竭,规定取水量不得大于地下水源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定的允许开采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4非常规水资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一般可作为工业 用水、市政用水或其他对水质要求较低用水的水源
5.2.4非常规水资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一般可作为工业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过净化处理钢结构识图与预结算讲义,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和水量要求,并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工业和农业的用水。再 生水具有量大、就近可取、水量受季节性影响小、投资和处理成本 低等优点。再生水可利用量同时应纳入城市水资源平衡分析的 范围。 雨水利用是一种立足本地水资源、解决水资源短缺的现实可 行的有效措施。雨水利用减少了市政供水量,缓解了城市供水供 需矛盾。从形式上可分为适当处理后的直接利用和强化雨水下渗 的间接利用。在缺水地区修建一定的水利工程,形成雨水贮留系 统,既可作为城市水源,也可减少水淹之害。雨水可利用量受年际 和季节性的影响较大,水量不稳定。一般在用水需求的指标中考 惠雨水利用的影响,不直接参与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 海水综合利用包括海水的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沿海淡水资 源债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应优先考虑海水直 接利用。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岛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
后作为城市给水水源。海水综合利用应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 其利用量应纳入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