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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贺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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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长度必须符合表19的 规定:
表19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长度
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2.跨河桥梁两侧亦作为相应展宽,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3.进、出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街区地块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 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向上、下游计算。 9)渠化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 停候的车辆数决定,具体参照表20,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10)交叉口范围内的车道宽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①新建及改建交义口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25来;治理性交 叉口GB∕T 21371-2008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0米,极限值 可取2.8米。 ②新建及改建交叉口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5米;治理性交叉 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25米。 11)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12)道路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②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2%,主、主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 坡差不宜≥3%,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坡差不宜≥4%。 ③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④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百五士四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下列要求规划人行天桥或地道,
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2.跨河桥梁两侧亦作为相应展宽,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3.进、出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街区地块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 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向上、下游计算。 9)渠化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 停候的车辆数决定,具体参照表20,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10)交叉口范围内的车道宽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新建及改建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25米:治理性交 叉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进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0米,极限值 可取2.8米。 ②新建及改建交叉口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5米;治理性交叉 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出口道一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25米。 11)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12)道路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②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2%,主、主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 坡差不宜≥3%,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坡差不宜≥4%。 ③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④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百五十四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下列要求规划人行天桥或地道:
1)快速路的过街设施必须修建人行天桥或地道;商业道路交叉口或道路两侧 存在大量人流来往的大型建筑物,可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设置人行天桥或过 街地道。 2)城市主干路、次干路(进口道单向3车道以上,且无中央分隔带道路)的 行人过街设施,应视行人过街交通及其相交的汽车交通饱和度而定,当行人过 街交通及其相交的汽车交通饱和度、人均待行区面积、待行时间同时满足表20 的条件时,应考虑规划行人过街天桥:
表20城市主次于路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基本条件
1.行人待行区人均空间可用行人待行驻足面积(m)除以待行行人数得到。 和度=车辆(或行人)交通量通行能力:详细计算方法可参照《城市道路交叉口 规程》(CJJ152)执行。 五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如下规定: 1)在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或次干路上 确需在干路上设置时,不应设置在交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地块 出入口的交通应采取与干路交通同方向形式的管理措施。如受地形条件限制 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义口不应小于80来(从缘石转弯曲线的切点处起算 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②次干路上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③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 面交叉口不宜小于20米, 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 可能远离道路交叉口。 3)相邻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4)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 出入口,其宽度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建设用地规 模,与城市道路相接面大小,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建设用地建筑种 类和规模等因素确定,上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单车道宽度不应大于5米。 ②双车道路宽度不应大于7米。 ③车道宽度最大值不应大于12米。
4相邻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人口申心间距)不天于50来的应共用 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10米。 5)以上所开设的出入口应完善路口交通设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贺江及各支流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应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 除该桥梁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它建(构)筑物。但立交桥和人行天 桥主体水平投影范围的有效空间可在符合桥梁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用于 停车、绿化等用途,无效空间应予封闭。桥下空间利用按照:桥底净空≤2.5米 区域设置为桥梁管理配套用房;2.5米≤桥底净空≤3.5米区域设置为生态式社 会停车场,兼顾配置部分桥梁管理配套用房的原则进行划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城市道路建设规划时,在电力线路廊道内预留公用变压器、开闭所及汽 车充电桩等电力设施的相应位置,具体用地面积根据变压器尺寸确定 四、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一百五十八条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停车位配建 指标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第一百五十九条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申的有 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宜靠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设 在车辆出入方便的次干路上,不宜选在城市干路交义路口附近。还应与高速铁 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相协调。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还应满 足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加油(加气)站场地建筑密度按小于30%控制,容积率按小于0.6控制 出入口至少两个,出入口间距按15米控制。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应符合表22和表23的规定。
表22公共加油(加气)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注:加油站不再配建洗车服务,以便安全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心城区内的加油站服务半径应不小于0.9公里;中心城区以外,快速 环路以内的区域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1公里左右。中心城区加气站服务半 径控制在1.5一2.0公里。 第一百六十三条为新能源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尽量结合现有的公交 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 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 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建设 用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自有道路运输站场建设 充电设施相关用地手续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月
也,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 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 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 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 方式供应
一百六十四条给水水厂和给水泵站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水厂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加压设施 的噪音及污泥排放处置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给水泵站位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和给水系统布局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 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给水泵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减少噪音对周边的影 响。 4)给水泵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规模确定,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给水泵站用地指标表
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
(2)规模小于5万立方米/日或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给水泵站宜参照备注(1)执行
(3)给水泵站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给水管网应符合如下规定: 1)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给水管应 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2)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0.32兆帕的要求 对于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加压系统, 3)局部地区供水水压不足需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减少对供 水水质的影响。 4)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 算,并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百六十六条雨水设计流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1)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 · F 式中:Q一一雨水设计流量(升/秒) q一一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中一一径流系数 F一一汇水面积(公顷) 2)径流系数应符合表25的规定,区域内综合径流系数应符合表26的规定。
3)设计暴雨强度按贺州市暴雨强度总公式计算:
3)设计暴雨强度按贺州市暴雨强度总公式计算:
1823.540(1+0.620lgP) (t + 7.017)0.669 式中:q一一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P一一重现期(年) (一一变量历时(分钟) 其中:重现期、地面积水时间、综合径流系数视规划区域具体情况取值。 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用地性质、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 宜按
表27雨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指标(m·s/1)
备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雨水泵站规模最大秒流计量。 3.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DL/T 5161.4-2018标准下载表28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指标(m·s/1)
备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