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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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简介:

《GB 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锅炉房设计规范》。该标准于2020年发布,替代了GB 50041-2008版本,主要针对锅炉房的设计和建设提供技术规范,目的是确保锅炉房的安全、高效、环保和经济运行。

GB 50041-2020标准涵盖了锅炉房的总体布局、锅炉的选择与配置、燃烧设备的设计、通风与排烟、防火与防爆、节能与环保、电气和仪表工程、给排水工程、施工与验收等一系列内容。它详细规定了锅炉房的设计原则、参数计算、设备选型、结构要求、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锅炉房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标准对于锅炉房的设计者、施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来说,是必须遵守的法规依据,旨在提升锅炉房的整体技术水平,保障公众的生活和生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GB 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宜为200mm;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 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 3原煤仓应采用大的出口截面;对煤粉炉,在原煤仓出口下 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 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 型耐磨材料;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 4在严寒地区,对钢结构的原煤仓以及靠近锅炉房外墙或外 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设有防冻保温装置; 5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 6落煤管宜垂直布置,并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 的倾角不宜小于60°;当条件受限制时,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 黏结性等因素,应采取消堵措施,其落煤管的倾斜角亦不应小于 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贴运

5.2.1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一次进煤的车皮数 量宜为5节~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2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 力不宜小于锅炉房最大日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 于2台; 3汽车运煤时,宜利用社会运力; 4煤场堆煤设备的出力应与卸煤装置的输出出力相匹配,取 煤设备的出力应与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出力相协调; 5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 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火车和船舶运煤DB34/T 2921-2017标准下载,不宜小于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 煤量:

2汽车运煤,不宜小于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2.3煤场(库)型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封闭煤库 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的措施; 2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3煤场(库)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防止污水 渗入地下;地面应设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 水措施;煤场(库)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合格后回用或处理达标 后排放

5.2.4锅炉房厂区内应设置入厂煤的计量装置

5.2.6从煤场到锅炉间及锅炉间内部的运煤系统和设备厂

1运煤系统和设备应根据运输量、设备性能、工作班制、设备 维护检修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2运煤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3运煤系统应采用封闭式,并应有可靠的防尘除尘措施; 4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并应有排除积水和废水收 集后集中处理的措施; 5运煤系统应有防冻措施、检修空间和起吊装置; 6动设备附近应设置安全护栏。 5.2.7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锅炉在额定工况下昼夜耗煤 量、运煤系统输送能力、工作班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进入炉前煤仓

5.2.8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

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 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炉房占地面积、灰渣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灰渣场(库)的贮量不宜 小于3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灰渣储存设施应设置成封闭形 式,并应有污水收集和处理措施

时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有效作业时间 和1.1~1.2的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在寒冷地区的湿法除灰渣 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2.11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应采用符合锅炉性 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5.2.13烟气采用还原法脱硝时,脱硝还原剂的运输、储存、输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1 5480的有关规定。

6.1.1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 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 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 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正运行 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余量。

6.1.5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

6.1.6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10%的富余量; 2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应装设旁通管; 4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²,轻柴 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 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6.1.9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

.1.10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6.1.11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

6.1.10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方 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 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对非独立锅炉房 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久 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或等于室内油箱的容

5.1.13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大于90℃。 5.1.14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 汽灭火装置

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 下列规定:

1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或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 油罐; 2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或等于 20m油罐。 6.1.16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及助燃油系统供油泵的 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 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

6.2.1锅炉房油罐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或船舶运输,为20d~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2 汽车油槽车运输,为3d~7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3 油管输送,为3d~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6.2.2 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油品应由总油库统 贮存。

6.2.3燃油油库内供应重油的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供应轻油的 贮油罐不宜少于 2 个。

6.2.3燃油油库内供应重油的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供应车

2.4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门 沸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 角定。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6.2.6 设置油罐、日用油箱、油桶的场所宜设有防止油品流失的 设施。

6.2.6设置油罐、日用油箱、油桶的场所宜设有防止油品流

6.2.7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

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8目/cm~12目/cm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试真题及答案,滤网流通截面

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 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 噪声较低; 6 有利于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 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0.3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

的专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钢瓶的总容 积应小于1m²。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当锅炉房采 用其他类型燃气作为气源时,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应满足相关 要求及用气设备的要求,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DB34∕T 3830-2021 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8.0.1锅炉鼓风机、引风机应单炉配置。

8.0.2锅炉风机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风机风量和风压计算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 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应按当地 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修正; 3炉排炉的风机宜按1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和1台引风机, 其风量富余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富余量不宜小于计 算风压的20%;煤粉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的风机风量和风 压富余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4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8.0.3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风道、烟道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 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 不影响,并应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 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 5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4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窗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8.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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