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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_GB50497-2009简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制定并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该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我国在建筑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监测的工作。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基坑工程监测的范围、内容、方法、频率以及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要求。主要包括基坑边坡稳定性监测、地基沉降监测、地面建筑物和管线变形监测、地下水位和土压力监测等方面。它要求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监测结果应能及时反映基坑工程的动态变化,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实施该规范有助于预防和控制基坑工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和周围建筑物,对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_GB50497-2009部分内容预览:
6.4.3测斜管宜采用PVC工程塑料管或铝合金管,直径宜为45~90
应有两组相互垂直的纵向导槽。
1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 推顺畅,接头处应密封处理,并注意保证管口的封盖: 2测斜管长度应与围护墙深度一致或不小于所监测土层的深度;当以下部管 端作为位移基准点时沥青防水卷材屋面防水层施工工艺标准,应保证测斜管进入稳定土层2~3m;测斜管与钻孔之间孔 隙应填充密实; 3埋设时测斜管应保持竖直无扭转,其中一组导槽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方向 一致。 6.4.5测斜仪应下入测斜管底5~10min,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后再量测,每个监 则方向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
6.4.5测斜仪应下入测斜管底5~10min,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后再量测,每个监 测方向均应进行正、反两次量测。
6.4.6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相对基准点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孔口坐 标的变化。
5.5.1建筑物倾斜监测应测定监测对象部相对于底部的水平位移与高差,分别 记录并计算监测对象的倾斜度、倾斜方向和倾斜速率。 6.5.2应根据不同的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点法、水平角法、前方交会法、 正垂线法、差异沉降法等。
6.5.3建筑物倾斜监测精度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及《建筑变形 测量规程》(JGJ/T8)的有关规定
测量规程》(JGJ/T8)的有关规定。
6.6.1裂缝监测应包括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及变化程度,需要时还包 括深度。裂缝监测数量根据需要确定,主要或变化较大的裂缝应进行监测 5.6.2裂缝监测可采用以下方法: 1对裂缝宽度监测,可在裂缝两侧贴石膏饼、划平行线或贴理金属标志等 采用干分尺或游标卡尺等直接量测的方法;也可采用裂缝计、粘贴安装干分表法 摄影量测等方法。 2对裂缝深度量测,当裂缝深度较小时宜采用凿出法和单面接触超声波法 监测;深度较大裂缝宜采用超声波法监测。 5.6.3应在基坑开挖前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 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5.6.4裂缝宽度监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长度和深度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6.7.1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内力变化可通过在结构内部或表面安装应变计或 应力计进行量测。 6.7.2对于钢筋混凝土支撑,宜采用钢筋应力计(钢筋计)或混凝土应变计进行 量测;对于钢结构支撑,宜采用轴力计进行量测。 6.7.3围护墙、桩及围擦等内力宜在围护墙、桩钢筋制作时,在主筋上焊接钢筋 应力计的预埋方法进行量测。 6.7.4支护结构内力监测值应考虑温度变化的影响,对钢筋混凝土支撑尚应考虑 混凝土收缩、徐变以及裂缝开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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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应力计或应变计的量程宜为最大设计值的1.2倍,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精度不宜低于0.5%F.S。 6.7.6围护墙、桩及围標等的内力监测元件宜在相应工序施工时埋设并在开挖前 取得稳定初始值。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6.8.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最大设计压力的1.2 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8.3土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埋入式或边界式(接触式)。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力面与所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围岩土体一致, 4做好完整的埋设记录。 6.8.4土压力计埋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至少经过1周时间的 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5.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5.8.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最大设计压力的1.2 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8.3土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埋入式或边界式(接触式)。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力面与所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围岩土体一致。 4做好完整的埋设记录。 6.8.4土压力计埋设以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至少经过1周时间的 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埋设钢弦式、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采用频率计或应 变计量测。 6.9.2孔隙水压力计应满足以下要求: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可取静 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1.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让注馆
6.9.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压入法、钻孔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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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隙水压力计应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气泡; 2检查率定资料,记录探头编号,测读初始读数。 6.9.5采用钻孔法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130mm,不宜使用泥 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干净;封口材料宜采用直径10~20mm的干燥膨润土 球 6.9.6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上并取得稳定初 始值。 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附近的地下水位
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采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等方法进行测量。 6.10.2地下水位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10.3检验降水效果的水位观测井宜布置在降水区内,采用轻型井点管降水时可 布置在总管的两侧,采用深井降水时应布置在两孔深井之间,水位孔深度宜在最 低设计水位下2~3m。 6.10.4潜水水位管应在基坑施工前埋设,滤管长度应满足测量要求;承压水位监 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施 6.10.5水位管埋设后,应逐日连续观测水位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11.1锚杆拉力量测宜采用专用的锚杆测力计,钢筋锚杆可采用钢筋应力计或应 变计,当使用钢筋束时应分别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 6.11.2锚杆轴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设计最大拉力值的1.2倍, 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5.11.3应力计或应变计应在锚杆锁定前获得稳定初始值,
6.12坑外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6.12.1坑外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埋设分层沉降磁环或深层沉降标,采用分层 沉降仪结合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量测。 6.12.2分层竖向位移标应在事前埋设。沉降磁环可通过钻孔和分层沉降管进行定 位埋设。 6.12.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初始值应在分层竖向位移标埋设稳定后进行,稳定时 间不应少于1周并获得稳定的初始值;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12.4每次测量应重复进行2次,2次误差值不大于1mm。 6.12.5采用分层沉降仪法监测时,每次监测应测定管口高程,根据管口高程换算 出测管内各监测点的高程,
7.0.1基坑工程监测频率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 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 7.0.2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工作 般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周边环境 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7.0.3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考虑基坑工程等级、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 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仪器监测频率的确定 可参照表7.0.3。
《航空公司旅客资料交换规范 MH/T0050-2014》表7.0.3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
程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出现突然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
8.0.1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结构设计要 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 制。 8.0.3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 件控制: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弓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 级确定,可参老表8.0.4
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 定,可参考表8.0.4。
级确定,可参考表8.0.4。
注:1.h一基坑设计开挖深度;f一设计极限值。 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天超过报警值的50%,应报警。 8.0.5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的限值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如无具体规定 可参考表 8. 0. 5 确定
8.0.5 建筑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
2017版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讲习宝典注:1.H一为建(构)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2.第3项累计值取最大沉降和差异沉降两者的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