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535-2018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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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535-2018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简介:

"T/CECS 535-2018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ECS)发布的一份技术规程,全称为《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这份规程主要针对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导和规范。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也称为钢结构模块化建筑,是一种工业化建筑方式,通过工厂预制生产模块,然后在现场进行组装,以实现建筑的快速建造和高效施工。该技术规程规定了钢骨架模块的选材、设计要求、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安全措施、验收标准等,旨在确保这种建筑方式的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提升建筑的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

该规程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等,对于推动我国建筑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建筑产业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T/CECS 535-2018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表5.1.4模块建筑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m)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的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框架柱包括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的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框架柱包括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

5.1.5高层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高宽比可根据地区的抗震烈度 和场地类别,结合抗侧力结构的形式确定 5.1.6模块建筑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 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1.7模块建筑中,抗侧力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 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 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5.1.7确定,

SZDB∕Z 83-20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要求表 5.1.7丙类结构的抗震等级

5.1.8多层模块建筑结构宜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高层模块建 筑结构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根据建筑物 高度、规则程度、重要性等进行选择。当采用钢结构的抗侧力结 构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9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混凝土抗侧力结构时,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有关规定。

5.1.9 双向地震作用下,

5.1.10钢骨架墙体竖向受力只考虑钢构件。

.2. 1 模块建筑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合理的竖向和水平荷载传递途径; 2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良好的结构整体稳定性和 构件稳定性; 3应具有足够余度,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 个结构体系丧失承载能力而发生倒塌

板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水平连接构件应根据计算确定其承载 能力。

5.3.1在竖向荷载、风荷载以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模块建筑结 构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方法计算;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 变形可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或静力弹塑性分析法计算。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O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钢结构设 计标准》GB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 有关规定。

5.3.3模块建筑结构计算分析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结构位移时,模块楼板可采用分块刚性楼板假定; 计算结构内力与变形时,应采用分块弹性楼板假定; 2抗侧力结构设计时,模块墙体钢骨架柱应采用两端铰接 计算假定; 3模块墙体钢骨架柱设计时,应采用两端铰接与一端固结 端铰接两个计算假定进行包络设计: 4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释放竖向位移的铰 节点模拟; 5模块与模块之间采用钢板连接时,宜采用壳单元模拟。 5.3.4高层模块建筑整体结构弹性分析时,应计人重力二阶效 应的影响

有利作用,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 根据非承重填充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3.6模块建筑在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

5.3.7模块建筑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

室顶板或基础上部应设置预埋件与基座钢梁可靠连接,基座 宜用混凝土包裹;无地下室的建筑,底层模块应架空设置

5.4.4模块建筑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地下室时,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 伸至基础;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 传至基础。 2超过50m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深,当采用天 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 理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3模块的基座钢梁宜坐落在地下室剪力墙上,当模块的基 座钢梁落在地下室顶板的梁上时,地下室顶板梁的变形应满足模 块的安装精度要求

5.5.1模块结构构件采用的钢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的钢筋混凝土楼板边梁宜选用热轧槽钢,也可采用 令弯槽钢;墙体钢骨架柱宜优先选用方(矩)钢管截面柱,方 矩)钢管截面柱宜选用冷成型方(矩)钢管,其性能、规格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178的 规定。 2各类构件选用薄壁型材时,须注意截面板件的局部稳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的相关规定

5.5.2模块结构应具有整体性,其承载力和刚度除满足使用 段受力要求外,还应满足吊装、运输、施工安装阶段的受 要求。

5.5.3模块单元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应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加

钢骨架柱顶应采用角钢等钢构件连成整体: 2 纵横交接的两片墙体连接处钢骨架柱应采用竖向通长

钢等钢构件焊接连接: 3模块顶部应结合建筑吊顶设置钢架或钢梁等水平支撑 并应在顶部平面转角处设置水平斜向构件形成稳定三角支撑(图 5. 5. 3),

5.5.3模块顶部平面结构布置示意

1模块钢骨架柱顶钢构件;2一模块顶部吊顶桁架

3一顶部平面转角水平斜向构件

5.5.4模块钢结构的承重构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5.5.5模块回体 1钢骨架柱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2楼板等竖向荷载传递对钢骨架柱墙体为平面外偏心距荷 载,墙体平面外偏心距宜取钢骨架柱宽度的1/2; 3采用一端固结一端铰接计算假定时,尚应计算水平位移 作用下的重力二阶效应。 5.5.6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模块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 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Y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

5.5.6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模块结构构件,其截面承率

5.5.8模块楼板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计算,楼板连接件处楼板 构造应适当加强

5.5.9模块顶部吊顶桁架或钢梁等钢结构构件设计时。

吊装、安装、施工等荷载作用,按弹性方法计算承载力与刚度, 挠度不应大于L/200(L为板跨度),并应满足在最不利位置施 工集中荷载不应小于1.0kN的承载要求。

及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之间应可靠连接,关键连接节点设计应构 造合理、传力可靠并方便施工,其计算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及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2应符合结构整体计算计算假定的要求: 3应避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和焊接残余应力,重要构件 或节点连接的熔透焊缝不应低于二级质量等级要求; 4应有施拧施焊的作业空间和便于调整的安装定位措施。 5.6.2模块建筑体系的关键连接节点设计宜采用抗震性能化设 计方法,连接节点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不应低于其对应连接构件 抗震性能设计目标。 5.6.3在上部模块荷载作用效应下,模块基座钢梁下部基础、混 凝土剪力墙或混凝土框架梁等支承结构的设计变形,应能保证模块 安装的竖向精度需求。支撑结构设计宽度应能保证模块安装的水平 精度需求,支撑结构中心宜与上部模块结构构件传力中心对齐。 5.6.4建筑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5.6.2模块建筑体系的关键连接节点设计宜采用抗震性能化设 计方法,连接节点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不应低于其对应连接构件 抗震性能设计目标。 5.6.3在上部模块荷载作用效应下,模块基座钢梁下部基础、混 凝土剪力墙或混凝土框架梁等支承结构的设计变形,应能保证模块 安装的竖向精度需求。支撑结构设计宽度应能保证模块安装的水平 精度需求,支撑结构中心宜与上部模块结构构件传力中心对齐。

凝土剪力墙或混凝土框架梁等支承结构的设计变形,应能保证模 安装的竖向精度需求。支撑结构设计宽度应能保证模块安装的水 精度需求,支撑结构中心宜与上部模块结构构件传力中心对齐

5.6.4建筑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底板边梁与基座钢梁的连接宜采用焊接连接 2模块底部基座钢梁与下部基础、混凝土剪力墙或混凝 框架梁等支撑结构的连接设计应考虑基座钢梁顶面调平需求

用螺栓连接或焊接与螺栓组合连接形式。

2与抗侧力结构相邻的模块,每个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 的楼板水平连接不宜少于2处;

5.6.6竖向相邻模块的连接应根据计算

要求合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层模块钢骨架柱之间连接设

e)模块角部连接剖面

2装配整体式叠合屋面中预制板应采用钢构件封边,预制 板封边钢构件与下部模块宜采用焊接连接DB37/T 3717-2019标准下载,叠合屋面的设计与构 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 有关规定。

6.1.1制作集成建筑模块的各工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迁

..1 控制: 1 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 3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收。 6.1.2 模块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厂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

6.1.2模块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厂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

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见证取样、送 供应商应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书、检验证明及使用说明书。模 装饰装修材料及部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地方标准 求。检验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提供。

6.1.3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经检验合格BS EN 488-2003区域供暖管道.直埋式热水供应网用预先绝热连接的管道系统.聚氨酯热绝缘和聚乙烯外覆层钢管用钢阀门组件,并应形成记录文件。

6.2.1模块结构钢构件用冷弯空心型管、冷弯型钢、热轧型钢 和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GB/T 6728、《热轧型钢》GB/T706、《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 重量及允许偏差》GB/T709、《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 GB/T11263、《碳素结构钢》GB/T700、《冷弯型钢通用技术要 求》GB/T6725以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 关规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6.2.3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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