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GP-01: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制地板

CNCA-CGP-01: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制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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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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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GP-01: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制地板简介:

CNCA-CGP-01:2020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制定的一项关于绿色产品认证的标准,其中人造板和木制地板部分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人造板和木制地板,包括但不限于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强化地板等。

2. 绿色设计:产品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从设计、生产到废弃处理的全过程应考虑环保因素,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材料要求:人造板和木制地板应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木材和胶粘剂,减少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

4. 生产过程:生产过程应采用低污染、低能耗的工艺,减少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5. 检测与评价:产品须通过相关性能和环保性能的检测,如甲醛释放量、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耐磨性等,达到绿色产品的标准。

6. 标识与追溯: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应有明确的绿色标志,并能够追溯到原料来源和生产过程。

7. 维护与更新:企业应持续改进产品和生产过程,以符合更高的绿色标准。

总的来说,CNCA-CGP-01的实施规则是为了推动人造板和木制地板行业向更环保、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同时也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方式。

CNCA-CGP-01: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制地板部分内容预览: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 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 一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9.1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离 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9.2不合格品涉及影响健康、环保、辐射等性能时,对其处置及所采取的纠正措 施不应造成人身危害或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 9.3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 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

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9.4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间题(如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 或安全、环保间题时,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确保工厂保证能力的 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 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审核结果

11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的变更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认证产品的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 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检验、产品防 护与交付等适用的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 要求。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 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 制。 涉及产品健康、环保、辐射等性能时,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包 装、搬运和储存不应造成人身健康危害或周围环境负面影响

13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

工厂对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或采用印刷、 模压等方式加施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 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或放行: 1)未获认证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2)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DB37∕T 1887-2011 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3)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4)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5)不合格产品。

(1)按照认证单元进行抽样,初次抽样检验应抽取全部认证单元产品,监 督抽样检验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 单元所有代表性认证产品。 (2)特定的认证单元内按照风险高低程度的不同,优先抽取高风险产品。 如按凤险高低排序,关键原材料用量多>关键原材料用量少;关键原材料涉及种 类多>关键原材料涉及种类少;产品厚度厚>产品厚度薄;产品结构复杂>结构 简单。 (3)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成品仓库等)随机抽取 并封样,抽样基数为一批(注:以生产厂一次提交用户的同类产品为一批,或者 以同一批原材料、相同工艺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数量为3m。 (4)所抽样品用不会释放或吸附甲醛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经抽样人员和 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送往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 2 检验项目、样品尺寸/数量、检验依据 见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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