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411-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1411-2020 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简介:
GB51411-2020《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标准》是中国关于金属矿山开采后土地复垦工作的技术规范。该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20年实施,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的设计,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矿山的绿色发展。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总则:明确了土地复垦工程的设计原则,包括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经济合理、可持续发展等。
2. 设计内容:规定了土地复垦工程的设计内容,如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
3. 设计方法与技术要求:对土地复垦工程的设计方法、技术参数、施工工艺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4. 监测与评估:强调了土地复垦工程的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复垦效果和生态环境的恢复。
5.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设计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复垦工程的环境友好性。
《GB51411-2020》的条文说明是对标准中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详细解释和说明,帮助设计人员和相关工作者理解和执行标准,以确保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
总的来说,这个标准对于推动我国金属矿山的绿色开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GB51411-2020 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2.1机井工程设计应根据土地复垦方向、地下水资源评价、灌 统要求确定。
溉要求确定。 6.2.2井型和布局应根据复垦区水文地质条件和需水量确定。 6.2.3机井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的有关规定
6.3.1倒虹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渠道与道路、河流发生平面交叉或在渠道穿越山谷时, 应采用倒虹吸; 2倒虹吸应采用斜管式和竖井式; 3输水含沙量多时,应在进水口前加设沉沙池。 6.3.2渡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输送渠道水流需跨越河渠、溪谷、洼地和道路时,应设置 与渠道连接的渡槽; 2 渡槽布置宜根据地形条件选择长度短、易导入的位置; 3 渡槽宜选择单一类型的单跨或交叉渡槽; 4 当利用渡槽排洪时,应进行相关计算后确定渡槽结构 尺寸。 6.3.3 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水池应选择在具有汇水条件,并可修建引水沟(渠、管) 自流浇灌的地形上T/CAGHP 009-2018标准下载,不得选择在矿山松散体、滑坡体、裂隙发育的 地带建池; 2蓄水池容积可按灌溉要求计算后确定,宜选择开式的蓄 水池形式; 3蓄水池的配套设施应包括引水沟(渠)、沉沙池、拦污栅、进
6.3.3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水池应选择在具有汇水条件,并可修建引水沟(渠、管) 自流浇灌的地形上,不得选择在矿山松散体、滑坡体、裂隙发育的 地带建池; 2蓄水池容积可按灌溉要求计算后确定,宜选择开敲式的蓄 水池形式; 3蓄水池的配套设施应包括引水沟(渠)、沉沙池、拦污栅、进 水管(渠)和防护栏。
6.3.4 跌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上游渠道等构筑物的落差集中处,应设置跌水; 2 跌水的设置不应影响上游水位,应能平顺进流,下游应能 消能; 3根据落差大小,跌水可分为单级跌水和多级跌水,落差为 3m~5m时,应采用单级跌水,落差大于5m时,宜采用多级跌水。
6.3.5陡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陡坡应设置在上游渠道等构筑物的落差集中处,渠道底坡 坡度应大于临界底坡,底坡坡度宜为1:3~1:10; 2陡坡的设置不应影响上游水位,应能平顺进流,下游应能 消能; 3根据地形、地质等条件和落差大小,可采用做成单级或多 级陡坡。
6.3.6水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闸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的规 定执行,水闸的建材强度等级和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 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SL191的有关规定; 2闸址应根据规划确定的渠系布置、规模、使用功能、运行特 点、地形地质、管理维修和环境保护等条件,经比较后选定; 3水闻闸的闸室结构形式宜采用开敲式和穿越沟堤的涵洞式: 4水闸应设置消能防冲设施; 5严寒和寒冷地区水闸闸室及上、下游连接段的侧墙背后、 底板下,应采取排水保温和抗冻胀措施
6.3.7涵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排水沟及渠道跨越沟溪、洼地、道路、渠道或其他设施 时,可设置涵洞; 2涵洞轴线宜短且直,涵洞走向应便于选择涵洞流态和形 式,涵洞进出口应水流平顺或交通通畅,并应与上下游排水沟、渠
道、沟溪及道路平顺衔接; 3涵洞断面可采用圆形或矩形,小流量涵洞宜采用预制圆 管涵; 4当涵洞有控制灌排水位或挡御外水要求时,应在涵洞的进 口或出口设置闻门
6.3.8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站站址应根据码 圣后所需的排水(洪)及灌溉 需求等总体规划和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地形、地质、环保及施工等 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2泵站建筑物的等级划分及抗震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有关规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 50年一遇洪水重现期; 3泵站布置应满足机电设备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泵站布置应满足节能、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技术规定
6.4.1集雨工程应根据疏排水工程布设,在汇水末未端宜布设 设施;对于部分工矿和生活场地水质不达标的汇水,应根据环 护要求采取雨污分流措施,
.4.2在半十卓、半湿润或水资源不稳定的地区,应根据年 雨量、地形、地质条件、土壤类型、灌溉设计保证率和需水量等 设集雨设施
功能的集水池宜采用敲开式。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和《
6.4.5具有人畜饮用水源和水产养殖作用的集雨设施,水质
.4.6集雨设施的单体工程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雨水集畜不 用工程技术规范》GB/T5059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和《水电水利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DL/T5107执行
6.5.1疏排水工程应在矿山工程设计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在满足 防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复垦方向进行规划、 布设。
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执行。
6.5.3截流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截流沟应在平行等高线或近于平行等高线的坡面上修筑, 应与纵向布置的排水沟相连,径流应引至坡面蓄水工程或农田、林 地及草地; 2截流沟可根据地形条件、流量等采取消能措施; 3截流沟宜采用梯形断面。
6.5.4排水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面排水沟应与梯田、耕作道路和沉沙蓄水工程同时规 划,并应以沟渠、道路为骨架,布设排水沟、蓄水沟、沉沙池、蓄水池 等设施; 2梯田排水沟布设宜拦蓄和利用当地雨水,在干旱缺水区 的山坡或山洪汇流的槽冲地带,应布设蓄水灌溉和排洪防冲 工程; 3排水沟线路应根据地形条件,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就近 排泄、自流原则选择; 4排水沟进口处应设置顺接设施; 5山坡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断面,岩质山坡可采用矩形断面。 6.5.5排洪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6.5.5排洪沟应符合下列规
1排洪沟布置应利用天然沟道,并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 选择位置,排洪沟应顺直,排洪沟纵坡设计应根据渠线、地形、地质 以及与山洪沟连接条件等因素确定,高差大时,宜设置急流槽或 跌水; 2排洪沟断面变化时,应采用渐变段衔接,排洪沟出口处宜 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导流翼墙; 3排洪沟宜采用明渠,宜利用原有山洪沟
6.6.1输电线路工程宜利用主体工程原有输电线路。
5.6.1输电线路工程宜利用主体工程原有输电线路。 5.6.2需新增输电线路工程时,应根据复垦工程区用电等级、自 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等确定。
6.7.1复垦区的道路宜依托主体工程道路布设。 6.7.2道路工程应在满足交通、运输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复垦方 向进行规划和布设。 6.7.3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 比切菇TD/T1012的左关抓宝
计规范》TD/T1012的有关规定
植被重建工程需苗量大时,可配套建设苗圃。 苗圃工程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 YJ128的有关规定。
6.8.1植被重建工程需苗量大时,可配套建设苗圃。
6.8.1植被重建工程需苗量大时,可配套建设苗圃。
范》LYJ128的有关规定
7.1. 1监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耕地监测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监测应包括地形坡度和平整度; 2)土壤质量监测应包括有效土层厚度、土壤物理性质、土壤 化学成分; 3)配套设施的监测内容应包括灌溉设施、排水设施、道路和 林网的监测; 4)生产力水平监测包括产量监测。 园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监测应包括地形坡度; 2)土壤质量监测应包括有效土层厚度、土壤物理性质、土壤 化学成分; 3)配套设施的监测内容应包括灌溉设施、排水设施和道路 的监测; 4)生产力水平监测应包括产量监测。 3林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壤质量监测应包括有效土层厚度、土壤物理性质、土壤 化学成分; 2)配套设施的监测内容应包括道路的监测; 3)生产力水平监测应包括定植密度和郁闭度。
4草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监测应包括地形坡度:
DB13(J)∕T 8317-2019 多点振动微型挤密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化学成分; 3)配套设施的监测内容应包括灌溉设施、排水设施、道路的 监测; 4)生产力水平监测应包括覆盖度和牧草产量。 5其他用途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渔业监测项目应包括塘(池)规格、水质、配套设施和 生产力水平; 2用于人工水域与公园监测项目应包括水质、配套设施; 3)用于建筑监测项目应包括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配套 设施; 4)其他用途测试指标应根据情况确定。
7.1.2监测期限与频率应符合
1监测内容可分为一次性监测内容与连续性监测内容,地 形、有效土层厚度、土壤物理性质、地基承载力和配套设施的监测 应为一次性监测内容;土壤化学成分、水质和生产力水平监测应为 连续性监测内容。 2一次性监测内容应在土地复垦工程完成后进行。 3连续性监测内容的监测期限与频率应根据监测目的和监 测区域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监测频率应大于1次/a,监测期限宜 为3a~5a。
.1.3土地复垦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复后的土地质量监测,宜采用随机抽样法,样本量宜为 5%~10%。 2尾矿库复垦后的监测设施应利用原有的监测设施。 3复垦过程中应保护尾矿库、高陡边坡等原有监测设施。 4监测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壤质量和重金属含量监测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5618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标准(试行)》GB36600的有关规定; 2)灌溉、排水、道路及林网等配套设施监测指标TSG Q7002-2019标准下载,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和《高 标准基本农由建设标准》TD/T1033的有关规定; 3)粮食及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监测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的有关规定; 4)水质监测应根据用途,按现行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 执行; 5)其他监测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复垦质量控制 标准》TD/T1036的有关规定
7.2.1在植被恢复后的3a~5a内应进行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