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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619-2010 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设计规范简介:
GBT50619-2010《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设计规范》是中国为了规范火力发电厂的海水淡化工程设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依据而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中采用各种海水淡化技术(如蒸馏法、反渗透法、电渗析法等)进行海水淡化处理的工程设计。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海水淡化系统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材料选用、施工安装、运行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海水淡化设备的性能指标、水质控制、能量效率、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规范还对工程的经济性、可持续性和环保性等方面提出了指导原则。
通过遵循此规范,可以确保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的合理设计,提高海水淡化设备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同时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GBT50619-2010 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设计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5.2.1海水反渗透系统可由保安过滤器、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 反渗透膜组件、冲洗系统、化学清洗系统、加药系统、监测仪表和电 气控制系统等组成。
渗透膜组件、冲洗系统、化学清洗系统、加药系统、监测仪表和电 气控制系统等组成。 5.2.2反渗透系统的保安过滤器、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反渗透 膜组件等宜按单元制连接。 5.2.3反渗透装置宜按连续运行设计。 5.2.4反渗透装置不宜少于2套。当有1套设备清洗或检修时, 其余设备的出力应能满足正常供水的要求。 5.2.5反渗透装置应采取不合格进水、不合格产水排放措施。 5.2.6反渗透装置进水和浓水管路应设置化学清洗和冲洗接口, 且应设置停运时自动冲洗的进水阀、排放阀,并与高压泵连锁。冲 洗水应采用反渗透装置产水。
2.7反渗透的高压泵应采取进水低压保护和出水高压保报
5.2.8反渗透装置产水管应设置压力释放安全装置。
金融中心项目塔吊安装方案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的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5.3.1高压泵人口应设置保安过滤器,过滤精度宜为5um。滤 芯应便于快速更换
3.2海水淡化系统的高压泵宜选择离心泵,并宜采用变频
5.3.3能量回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量回收装置可采用透平式或正位移式等形式,选择时应 综合考虑能量成本、装置规模、投资和运行费用以及能量回收效率 等因素,经比较确定; 2采用正位移式能量回收装置的海水反渗透系统应设置变 频控制的增压泵;
1膜元件应根据进水水质、水温、产水量、水回收率等通过计 算优化确定。当对产品水的硼含量有要求时,应采取脱硼措施; 2反渗透膜的主要设计参数应根据海水水质、预处理方式确 定。对于复合膜其产水通量宜为12L/(m²·h)~17L/(m²·h) 污堵因子宜为0.70~0.85; 3反渗透膜元件的承压壳体应选用玻璃钢或其他耐海水腐 蚀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允许压力应与所选膜元件最高允许压力 致; 4每个压力容器宜按内装6支~8支膜元件设计选型; 5反渗透装置宜按一级一段式设计; 6反渗透装置产水静背压不得超过规定值,浓水排放管的布 置应保证系统停用时最高一层膜组件不会被排空
5.3.5冲洗系统包括冲洗水泵及相应的管路。冲洗水泵流量不
3.5冲洗系统包括冲洗水泵及相应的管路。冲洗水泵流量 小于单套反渗透装置的产水流量,冲洗水压力宜为0.2MP: 4MPa
5.3.6 化学洗清系统的设计应符
1反渗透系统应配套设置固定的清洗装置; 2清洗系统可由清洗水箱、加热(或冷却)装置、清洗水泵、 5um保安过滤器以及阀门、管道、仪表等附件组成; 3清洗水箱应防腐,其容积根据单套装置的压力容器规格、 数量、清洗回路的管道和保安过滤器等的容积确定; 4清洗水泵的流量应保证压力容器的清洗水量要求,清洗水 压力宜为0.3MPa~0.5MPa; 5清洗液温度宜为25℃~35℃,最高不应超过 40℃。
5.4.1 反渗透装置应布置在室内,并应预留膜元件更换空间。 5.4.2 压力容器端头正对主要通道时,宜设置安全防护网。 5.4.3 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宜尽量靠近膜组件布置。 5. 4. 4 海水淡化车间宜设置高压泵检修起吊设施。
6.1..3多级闪蒸装置的级数、低温多效装置的效数造水
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的造水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贯流式多级闪蒸装置的造水比宜为2~8; 2盐水再循环式多级闪蒸装置的造水比宜为4~12; 3低温多效蒸馏装置的造水比宜为3~7; 4带热压缩的低温多效蒸馏装置的造水比宜为6~15。 6.1.4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的进水水质应满足设备进水 要求,或按表6.1.4的规定确定
表6.1.4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的进水水质要求
6.1.5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的盐水最高温度应根据CaSO4的溶 解度特性确定。
6.1.7多级闪蒸海水淡化装置的负荷变化范围宜为80%~ 110%;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的负荷变化范围宜为50%~ 110%。负荷调节范围设计值应根据海水淡化制水要求、设备及外 部条件确定。 6.1.8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的产水量计算时应扣除加热蒸汽的
6.1.8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的产水量计算时应扣除加热 凝结水量。
6.1.9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的产水水温应满足后续用户的要求。 6.1.10核电站二回路的蒸汽不应直接作为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 的热源,
6.1.9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的产水水温应满足后续用户的要求。
6.2.1加热蒸汽宜采用低参数的蒸汽,设计时应根据热力系统可 以提供的蒸汽流量、参数和淡化装置对蒸汽的温度、压力要求,并 结合厂区蒸汽输送管道设计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 6.2.2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应根据盐水最高温度确定最低加热 荣汽参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以提供的蒸汽流量、参数和淡化装置对蒸汽的温度、压力要求,并
1多级闪蒸装置最低蒸汽压力宜为0.15MPa(a)~0.30 MPa(a) ; 2低温多效蒸馏装置最低蒸汽压力宜为0.025MPa(a)~ 0.032MPa(a); 3带热压缩的低温多效蒸馏装置的压缩汽源压力宜为0.20 MPa(a)~0.50MPa(a)。 6.2.3对于射汽真空系统,当加热蒸汽压力较低,不能满足真空 设备对蒸汽压力的要求时,可另设置供汽系统。 6.2.4蒸馏法海水淡化系统汽源的供应方式宜按以下原则设计:
2.4蒸馏法海水淡化系统汽源的供应方式宜按以下原则设
1无备用淡水水源时,海水淡化系统可设置并列双母管 双母管或其他类似功能的供汽系统,系统的最低供汽量应 水淡化站最低制水量时的蒸汽需求量要求,同时供汽汽源 用多台机组并列供汽方式。当电厂设置启动锅炉时,可将启
/ 2有备用淡水水源的海水淡化系统可设置单母管供汽系统; 3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可采用其他适用的供汽系统方案。 6.2.5多级闪蒸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级闪蒸海水淡化装置可包括闪蒸蒸发器本体、海水过滤 器、盐水加热器、除气设备、去除不凝气体的抽真空设备、胶球清洗 设备、加药设备、酸洗设备等; 2多级闪蒸系统应进行原料海水加酸、除气、防垢、消泡处 理,并加还原剂除去氧和余氯; 3多级闪蒸蒸发器的真空系统宜采用多级蒸汽喷射式抽气 器; 4多级闪蒸系统应设置停运时的淡水冲洗系统; 5多级闪蒸海水淡化装置的加热蒸汽凝结水宜单独回收。 6.2.6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可包括海水过滤器、蒸发器、凝汽 器、蒸汽压缩喷射器、抽真空设备、海水预热器、冷凝水和产水冷却 器、加药设备等; 2对于采用有铝制部件的蒸馏装置,应在物料水管路上设置 去除铜、镍、汞等金属离子的装置; 3真空系统宜采用多级蒸汽喷射式抽真空设备,启动抽汽系 统容量宜在40min~60min内达到蒸发器启动条件,正常运行射 汽抽气器宜按2级~3级喷射器设置; 4多效蒸馏系统应设置停运时的淡水冲洗装置; 5加热蒸汽凝结水可能含有对用户有害的化学成分时,应单 独回收。 6.2.7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进口宜设置过滤器,其过滤精度根据 蒸发器要求确定。 6.2.8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应设置酸洗系统。酸洗系统可采用 用定术求致动术没发
6.2.8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应设置酸洗系统。酸洗系
6.2.9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应有蒸汽中断时的真空保护系统。
6.2.10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应设有加热蒸汽超压保护和超压排 放装置。保护动作时间应保证加热设备不超过设备的设计压力 排放装置应保证蒸汽最大进汽量下加热设备不超过设计压力。 6.2.11高温管道设计应计算管道热膨胀造成的应力及对外推
2.12产水和加热蒸汽凝结水管路应设置不合格水排放管 宜回收利用
2.13蒸发器本体及管道的保温油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的有关规定
6.3.1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可不设备用GBT 19668.1-2014标准下载,但不宜少于2套。 6.3.2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进口过滤器应按处理100%海水量 设计,可不设备用。原料水和冷却水分开的供水系统宜按供水要 求分别设置过滤器。
6.3.1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可不设备用,但不宜少于2套。
6.4.1蒸馏法海水淡化站的布置应根据蒸汽供应、取排水、淡水 用户等因素确定。 6.4.2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本体设备宜室外布置,并应留有检修 蒸发器和更换换热管的场地。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6.4.3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露天布置时,取样装置、分析仪表等 应根据需要采取防雨、防晒、防冻等措施。 6.4.4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的总体布置及结构设计应方便设备 的安装及检修,主要操作检修设备点应设有通道,高位布置的设备 应设有平台楼梯及防护栏杆
7.1.1不同用途的产品水宜分别设置储存箱(池)。
7.1.2产品水储存箱(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满足用户对产品水的 需求量、供应方式和用途的要求,其总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产品水储存箱(池)作为全厂性供水时,其总有效容积应 满足在一套淡化装置停运检修期间的正常淡水需求; 2当产品水储存箱(池)仅向电厂内单一工艺系统供水时,其 总有效容积应根据淡化装置和后续工艺系统出力、运行要求确定 宜按正常供水量的1h~2h设计; 3·当产品水储存箱(池)除供本厂用水外,还向外供水时,其 总有效容积应满足在一套淡化装置停运检修期间电厂内的正常淡 水需求和厂外用户的供水要求
7.2产品水处理及水质调整
7.2.1产品水应根据其处理工艺、用途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调整。
7.2.1产品水应根据其处理工艺、用途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水质 调整。 7.2.2产品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时,应进行消毒杀菌GBJ 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并宜进行水 质矿化处理。水质矿化处理可采用掺混天然淡水、加碳酸盐硬度 碳酸钠或碳酸钙矿石过滤等方式。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