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合府办发[2017]66号 合江县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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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合府办发[2017]66号 合江县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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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最 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 墙面(含阳台、外廊)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飘窗不计 算建筑间距。 第2.3.2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绿化、安全、工 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3.3条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1.旧城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平均高度的0.7 倍,且不少于6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9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米(临街建筑在满足 消防规定情况下可适当降低)。 2.新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平均高度的1 倍。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2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1.旧城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小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18 米;中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20米;超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24 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所有高层采光对多层山墙均不 少于10米;小高层山墙对多层采光不少于12米;中高层山墙对 多层采光不少于14米;超高层山墙对多层采光不少于16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9米。 2.新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小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24 米;中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28米;超高层与多层间距不少于32 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所有高层采光对多层山墙均不 少于14米;小高层山墙对多层采光不少于16米;中高层山墙对 多层采光不少于18米;超高层山墙对多层采光不少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2米。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1.旧城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小高层对小高层不少于20米: 小高层对中高层不少于22米;小高层对超高层不少于24米;中 高层对中高层不少于24米;中高层对超高层不少于26米;超高 层对超高层不少于30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采光面与采光面间距的一半 再加6.5米计算。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3米。 2.新区: (1)采光面与采光面的间距,小高层对小高层不少于24米; 小高层对中高层不少于30米;小高层对超高层不少于36米;中 高层对中高层不少于36米;中高层对超高层不少于42米;超高 层对超高层不少于50米。 (2)采光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采光面与采光面间距的一半 再加8米计算。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GB 9068-198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不少于16米。 山墙面有居室、客厅开窗者,间距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2米。 第2.3.4条建筑临界距离按照建筑半间距进行退让,最小临 界距离不小于3米。 第2.3.5条相对布置的相邻建筑,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或者 等于60度时,建筑之间的最近点按照相互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 进行计算,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时,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 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间距的0.7倍。

第2.3.6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 建筑的间距进行计算。 第2.3.7条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 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相建筑底层标高相差9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筑间距按相 对高度确定。 第2.3.8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 第2.3.3条至第2.3.7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 距。 第2.3.9条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市政设施及其他特殊功能 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特殊地段、地形的建 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2.3.10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于 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必须 司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让。对易燃、易爆以及有 环保、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临自身用地界应退足国家 规范规定要求的全部安全间距。在确定保护的古城墙地段,古城 墙两侧各10米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建筑物。 第2.3.11条当相邻已有建筑未退让间距时,新建建筑应退足 本规定相对应的全部间距。 第2.3.12条道路宽度不满足间距要求时,按道路中心线退够 相应间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5 倍,最小值为3米且不应超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一半。

第2.3.13条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 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2.0米。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至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 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2.3.14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公共绿地、防护绿 地、广场用地的不计入开发用地范,相邻建筑后退绿化用地线不 小于5米。 第2.3.15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旧城改造除外),建 筑(含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60米及以上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二)30米(含30米)至60米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 小于5米。 (三)30米以下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四)滨江(河)路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 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 第2.3.16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人流、 车流大量集散的建筑应满足集散场地的要求,在城市重要景观地 段和特殊地段,建筑后退距离除按上述要求后退外,还应根据城 币规划管理要求加大后退距离。 第2.3.17条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 的要求并退够前区距离,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以相应最高等级道路后退计算(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 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2.3.18条小区的市政管线、地下室、建筑基础、飘窗、装

饰构架、雨蓬、挑檐、踏步、花台等附属设施设置位置距离用地 边界不得超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一半。小区围墙及建筑物 的主体、阳台、外廊、门廓、橱窗、外包柱、污水处理设施等不 得超出建筑后退红线。

第四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2.4.1条城币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满足城币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城市风貌专项规划要求。 第2.4.2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视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 通讯设施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 符合相关规定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要求。 第2.4.3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地带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2.4.4条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自室外设计地 面至其屋面面层。 (二)坡屋面建筑: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 度)。 第2.4.5条建筑层高在满足功能使用要求前提下按照以下规 定进行控制: (一)居住建筑层高不得大于5.8米,大于3.6米、小于或 者等于5.8(即3.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坡屋顶部分除

外。 (二)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层高不得大于7.6米,层 高大于5.4米、小于或者等于7.6(即5.4+2.2)米的,不论层内是 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均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 算。其中,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 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脚手架全套设计(计算书和图纸)第五章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

第2.5.1条建筑色彩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及气候特点确定, 临街建筑的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住宅小区色调风格应协 调统一。 第2.5.2条低层及多层居住建筑须设置组合式坡屋顶,且坡 不应小于28°,退台部分应临街设置;高层居住和公共建筑应注 重屋顶造型处理。 第2.5.3条低、多层居住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单体长度不宜 超过60米,高层不超过三个单元拼接,主体不超过60米,多 层不超过4个单元拼接。 第2.5.4条高层建筑提倡采用规整对称的塔式建筑造型,外 墙应减少凹凸墙面,满足保温节能要求。 第2.5.5条建筑立面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广告位(含店招店 牌)、空调位(含格栅)、防盗窗、雨蓬、落水管等应同步实施。 第2.5.6条除支路外的临街建筑临街面不得设置开敲式生活 阳台、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房间。

第2.5.7条除支路外的临街商业门市应采用大厅式,外墙面 采用高档装饰材料,设置窗或玻璃门,不得安装卷帘门。 第2.5.8条高层建筑、重要节点部位的建筑、标志性建筑以 及除支路外的临街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光亮工程专项设计。 第2.5.9条建设项目外部装饰效果图应报送县规划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司设置必须设置专用排烟道DB∕T 29-254-2018 天津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并接入主排烟道),与主体建筑同时 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 第2.6.8条建筑物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显著的铭 牌,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建筑规模、工程开工、竣工日期等。

第2.7.1条城币规划区内新区的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 %;仓储区、商业区及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0%;学校、医 院、机关团体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低 于10%,不大于20%,其他一些用地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第2.7.2条超过10米(含1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部分 应进行环境景观设计,其中绿地面积不小于后退道路红线部分面 积的35%,道路转角处应设置街头绿地。 第2.7.3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应经城市绿 化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2.7.4条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需要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 透式栏杆、绿禽等形式,建筑后退部分绿化与小区内部绿化景观 应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2.7.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平屋顶建 筑应进行屋顶绿化设计,且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的50%。 第2.7.6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

(二)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 (三)道路红线宽度在40一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 (四)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日城改造道路绿地率不低于上述指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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