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29-2018-T:城市环境规划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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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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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9-2018-T:城市环境规划标准(无水印,带书签)简介:

"GB 51329-2018-T:城市环境规划标准",全称《城市环境规划技术导则》,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规范。该标准发布于2018年,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范围主要是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环境质量目标设定、环境保护措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它旨在指导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科学合理地规划和控制环境影响,保障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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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9-2018-T:城市环境规划标准(无水印,带书签)部分内容预览:

4.1.4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安全格局的 内容。 4.1.5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空间保护和修 复的要求。

4.2.1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的覆盖范围,包含市域、城市规 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与生态保护红线互不交叉 的控制线。各城市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中均可划定或仅 选择一个层次划定城镇内的生态控制线。生态控制线主要包含生 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的区域,还包含 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限制性建设的 区域。

GBT 4340.2-2012标准下载4.2.3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市域内需要划定的生态空间区

域,生态控制线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为 基本要求,结合其他需要保护的重要要素进行划定;各类具有重 要生态价值的现状生态用地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法定保护空间 均纳人生态控制线范围

4.2.4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

4.2.5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

划定的生态空间。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 前提下,结合城市生态系统特征,通过生态安全格局优化,确定 需要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生态空间。生态控制线应覆盖各类具 有生态功能的法定保护空间。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 态控制线需在明确各类需要保护的重要生态用地的基础上,提出 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安全水平需要保护和修复的生态空间

4.2.6本茶规定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与用地布局、相天规划 相衔接,并规定了生态控制线的空间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区域的管控要求参照《关于印发《生态 呆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12017148号)、《关于 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0号)、《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由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 12018「1号)等政策文件确定。法定保护空间按各自对应的 管理规定、办法等确定管控要求。“其他类型”的区域管控要求 以有利于宜居环境建设、保障其生态功能不受损失为宜。 城市蓝线管控应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 号)执行,城市绿线管控应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2号)执行。

3.2本茶规定了山体生态修复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强 护优先,受损山体优先自然恢复。

4.3.3本条规定了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修复的要

先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相关技术要求,尤其是重视 水及涉水空间的系统性;其次应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 修复;再次是控源截污、水体治理和水体生态修复结合;最后是 提出措施,实现蓝绿交织、清新明亮的生态修复目标。

4.3.4本条规定了绿地系统生态修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强调

4.3.4本条规定了绿地系统生态修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强调

城市应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开展以绿廊、绿环、绿和绿心为系 统的绿色生态空间建设和修复,实现城市绿色空间的均衡布局: 提升城市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同时,在 建设绿色空间时,要综合海绵城市建设中绿色空间对水的自然积 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进行修复建设,综合考虑提升城市 的生物多样性

4.3.5本条规定了城市废弃地和污染场地的土壤污

求:鼓励优先采用生态技术,并要求用地规划功能应依据修 约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

后的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

5.1.1水环境保护的自的主要是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实现水环 境功能区达标,分为水环境质量目标、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水环境 整治自标。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是指水质达到相关功能区的标准 多种使用功能的就高不就低;而水环境整治自标主要是水污染物 约束性指标,水环境整治目标是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环境保 护且标的各种途径和手段

5.1.2按照城市规划需求和水环境功能合理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5.1.3本条从功能布局的角度强调治理城乡水环境污染源中的 工业点源

5.1.3本条从功能布局的角度强调治理城乡水环境污染源中的

5.1.4本条提出对滨海、海洋开发进行前置

技术指南》进行了该区域的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规划可参照其开展空间识别和规模核算工作;同时根据《水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提出利用和调节水资源时,应 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5.1.7本条对雨水资源循环利用、污水资源化再生分质利用等 提出要求。

的保护与修复,针对受污染水体的治理治理,强调从环境整治与 生态修复两个层面进行。

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提出主要控制指标,因此本条结合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制度,针对区域内特定污染物的限排问题,提出污染物 的总量控制,并基于该要求,通过完善收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 厂出水水质,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5.1.10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制的要求,结合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城市点源控源截污提出治理措施,对地表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城市点源控源截污提出治理措施, 初期雨水污染采用低影响开发设施为主、雨水系统初期雨 为辅的方式进行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1.11本条强调治理农村点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

5.1.11本条强调治理农村点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 污染,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2.1大气环境保护主要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实现环境空 气功能区达标,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是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现行 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要求,而大气环境综 合整治目标主要是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通过降低 能源消耗和改善能源结构来实现,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是达到 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的各种途径和手段

5.2.4对工业区选址布局和城市盛行风向的结合进行规

5.2.5由于我国城市发展的主导模式为连绵发展,因此

用依托儿种规划建设要素预留城市风道的方法进行优化,根据国 际经验和我国北京、福州等地的实践,结合小尺度气象模拟 的相关结果,建议宽度宜大于150m。

污染的重要措施,国家中长期能源政策明确要求,通过增加电、 天然气的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控制 煤炭消费总量。

5.2.7因地制宜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小的燃煤锅炉房是大气污

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供热管网 覆盖的区域或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热

5.2.8本条是强化移动污染防治的要求,发达大城市的主要污 E

5.2.8本条是强化移动污染防治的要求,发达大城市的主要污

染源是机动车,而大部分城市的机动车数量还在增加,一方面需 要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来减少交通出行量,缓解交通拥堵,另外 还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通过加强交通设施建设鼓励绿色出行。

5.3.1城市声环境保护的自的是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 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用地布局调整引起的人 口分布和敏感群体变化,确定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和声环境质量达 标要求。

5.3.2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

5.3.2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 分为五种类型。

限值的要求,合理确定用地布局

3.4本条提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院、学校、 科研单位住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箱物集中区域

5.3.4本条提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院、学

5.3.5将规划用地功能与铁路、轨道交通线路、高速公路、快

速路、高架道路、主十道等主要噪声源按照相应等级进行校核: 在满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基础上《沙漠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指南 JTG/T D31-2008》,适度调整用地性质或交 通线路位置和走向。

噪声。规划过程中,应进行合理的地块划分和功能分区,采取隔 声屏障、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生活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和敏感 人群的影响。

5.4.1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

5.4.1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士壤环 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根据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要求,实施建设用 地准人管理,加强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原有用 地类型可能产生污染风险的地块并要调整其用地性质时,应识别 土壤污染情况,研究上述地区在规划中的用途、性质,以及规划 用地功能,在总体规划中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原则和措 施,无其是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应明确具体的用地性质和对应的销 对性措施

工业外迁进行用地再开发时:对于其可适用的用地功能在国际上 是有标准的。北京市某化工厂土地再开发的环境评价与修复案例 和南京小南化的土壤环境评价与修复案例的启示非常重要,国家 王十条”已经出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编已经完成,均说明 在下一阶段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城市更新土地再利用的规划 中,王壤的环境质量和规划用途密不可分,因此将对城市土壤污 染源的管理和士环境保护及规划纳入本标准中。

5.4.3本条按照“土十条”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 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 本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 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地方各级城乡规 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 理。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以及用途拟变 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 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 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香评估

5.4.4本条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分时序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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