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23-2018-T:核电厂建构筑物维护及可靠性鉴定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GB 51323-2018-T:核电厂建构筑物维护及可靠性鉴定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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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3-2018-T:核电厂建构筑物维护及可靠性鉴定标准(无水印,带书签)简介:

GB 51323-2018-T《核电厂建构筑物维护及可靠性鉴定标准》是一部专门针对核电厂建构筑物维护和可靠性评估的国家标准。该标准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适用于核电厂的各类建构筑物,包括反应堆厂房、辅助设施、安全相关系统等。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管理:规定了核电厂建构筑物的维护计划、执行、记录和监督的要求,以及维护质量的评估方法。

2. 可靠性鉴定:详细规定了核电厂建构筑物在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退役各阶段的可靠性评估方法,包括性能、寿命、安全性等方面。

3. 诊断与修复:阐述了核电厂建构筑物的故障诊断技术和修复方法,以及预防性维护和故障后维修的规定。

4. 人员能力:强调了维护和鉴定工作的人员资质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和经验。

通过执行该标准,可以确保核电厂建构筑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高核设施的安全性,保障核能的可靠供应。同时,也为核电厂的运行维护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的指导原则。

GB 51323-2018-T:核电厂建构筑物维护及可靠性鉴定标准(无水印,带书签)部分内容预览:

1初始检查应建立单个建构筑物检查信息档案,包括名称、 编号、结构类型、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维修记录等内容; 2初始检查主要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备简单工具进行 测量; 3初始检查需记录建构筑物的整体外观、裂缝、变形、锈蚀、 破损等情况。 4.2.3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检香应根据初始检香的结果对已有缺陷进行跟踪 检查; 2原则上核安全相关与非核安全相关重要建构筑物中厂房 类建筑定期检查周期为1年,水工构筑物定期检查周期为5年:

4.2.3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期检查应根据初始检查的结果对已有缺陷进行跟踪 检查; 2原则上核安全相关与非核安全相关重要建构筑物中厂房 类建筑定期检查周期为1年《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14050-2008》,水工构筑物定期检查周期为5年; 3运行时期封闭厂房的检查应安排在每次换料大修期间; 4对影响运行的关键部位或存在遗留建筑缺陷的部位应根 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周期的定期检查; 5对于混凝土建构筑物,检查的参数宜包括材料损失、开裂

孔隙率和渗透性增大、强度的损失以及由于混凝土局部降质造成 的混凝土锚固能力的降低等; 6对于钢结构和部件,应检查由于腐蚀造成的材料损失; 7对于结构螺栓,应检查螺栓的松动、螺母的缺失或者松动 以及预载荷损失的其他状态指标

4.2.4应急检查应符合下列

4.2.5特殊检查应符合下列

1初始检查、定期检查与应急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 度的建构筑物应进行专业检查: 2专业检查包括专项检测与可靠性鉴定,应根据本标准第 3.1节的规定选择开展可靠性鉴定工作的种类; 3专业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3.2核电厂建构筑物的老化管理应分析建构筑物老化引起白

性能劣化及建构筑物的过时(相比当前知识、法规和标准、推 来的影响

4.3.3建构筑物部件的分类筛选应根据对安全的重要性

风险的方法(概率安全分析和确定论方法)对所选择的部件送 化管理的分级和排序。采用概率安全评价时,如果多重建 的部件经受相同的老化劣化,则应分析共因失效的可能性

4.3.5核电厂应根据现行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定期安

HAD103/11、《核动力厂老化管理》HAD103/12及电厂运行经 验建立核电厂建构筑物老化管理大纲。

4.3.6有效的老化管理大纲应包含表4.3.6中的基

3.6有效的老化管理大纲应包含表4.3.6中的基本内容

表4.3.6有效的老化管理大纲的基本内容

4.4安全壳结构的监测

4.4.1应对安全壳预应力系统进行定期监测,每3个月进行测量 读数,每年应进行安全壳预应力损失分析,形成预应力损失评估 报告。

应变、整体变位温度进行定期监测,每3个月进行测量读数,每年 应进行测量数据分析与系统状态评估,形成安全壳结构监测永久 性仪表系统评估报告。

4.4.3应对安全壳结构监测系统进行维护,如发现监测系统设备

敌障应及时维修,无法维修的监测仪表需在3个月内进行更换以 保证数据记录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无法更换的监测仪表应采取替 代方案,无替代方案应进行评估。

应对安全壳结构监测永久性仪表系统增加测量读数频率,并通过 检测与可靠性鉴定确定结构损伤程度。当通过鉴定无法确认安全 性与功能性损伤程度时,应采取打压试验等方法进行验证

4.5其他建构筑物的监测

4.5.1核电厂应编制建构筑物监测大纲,对建构筑物的

1核电厂应编制建构筑物监测大纲,对建构筑物的材料性自

(如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碳化深度、氯离子侵入等)与水化学参 数进行定期监测,核电厂建构筑物监测大纲应包括详细的监测和 检测参数,并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4.5.2所有水工海工构筑物和地下水质的监测周期不宜超过

4.5.3对于混凝土建构筑物,监测的参数宜包括材料损失、开裂、 孔隙率和渗透性增大、强度的损失以及由于混凝土局部降质造成 的混凝土锚固能力的降低等

4.5.3对于混凝土建构筑物,监测的参数宜包括材料损

5.4对于钢结构和部件,应监测由于腐蚀造成的材料损失

4.5.7对于建构筑物整体沉降与不均匀沉降,应定期监

4.5.8应每年进行边坡稳定性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分

4.5.9应每年进行核电厂区地震数据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 理和分析。

4.6.1核电厂应根据现行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与现行核安全导则《核电厂维修》HAD103/08的要求 制定维修工作大纲。

4.6.2核电厂建构筑物的维修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4.6.3对于预防性检查发现的建构筑物或部件的缺陷,

4.6.4对于可靠性鉴定发现的建构筑物或部件

4.6.4对于可靠性鉴定发现的建构筑物或部件缺陷,应根据鉴定

结论采取纠正性维修、更换或加固措施,如需开展建构筑物 整体加固工作,应进行专项论证。

4.6.5核电厂应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质量验收规范、加固

制定的专项方案对维修或加固工作进行验收,重要维修与加固工 作宜通过专家评审验收

5.1.1核电厂建构筑物结构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建构筑

5.1.1核电厂建构筑物结构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建构筑物的使 用条件、建筑结构现状的调查与检测,调查与检测的内容、范围和 技术要求应明确,应包括对建构筑物结构整体性和损伤状况的调 查。必要时,应调查和搜集核电厂厂址相关的资料,以判定建构筑 物所在场地的宏观地质状况

1.2建构筑物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主要构件的检查与

测,应分为有、无有效图纸资料与图纸资料不全等情况,按下列规 定区别对待: 1对于具有有效图纸资料的建构筑物,应检查实际结构体 系、结构构件布置、主要受力构件等与图纸相符合的程度,检查结 构布置或构件是否有变动,应对结构、构件与图纸不符合或变动部 分重点进行检查与检测; 2对于图纸资料不全的建构筑物,除应检查实际结构与图纸 的符合程度外,还应对缺少图纸部分的结构进行重点检查和检测; 3对于无有效图纸资料的建构筑物,除应通过现场检查确定 结构类型、结构体系、构件布置外,尚应通过检测确定结构构件的 类别、材料强度、构件几何尺寸、连接构造等,钢筋混凝土构件还应 确定主筋与箍筋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并宜在检查与检测的 基础上绘制所缺少的主要结构布置图。

1.3对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应通过核查资料、观察上部纪

倾斜及裂缝、核查地基变形观测资料以及检查上部结构荷载是 超出设计值等进行综合评定,当变形比较明显时,应进行地基基 的检测。

5.1.4当自测整体倾斜明显或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时, 应测量建构筑物整体、局部倾斜或水平侧移、构件的倾斜和挠曲变形

5.2调查与检测的内容

5.2.1使用杀件的调查 使用历史三个部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 推》GB50144的相关规定进行,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结构上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应包含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 然作用等,重点调查和检测结构上的作用较原设计有无变化,结构 上作用标准值的取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核电厂厂房设计荷载规 范》NB/T20105的有关规定、《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有关原则及原设计文件中的荷载要求进行,涉及不明确 的设备荷载【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 2011年,振动荷载等应进行测试。 2建构筑物的使用环境调查应包括周围的气象环境、水文环 境、结构工作环境和灾害作用环境;场地、地质环境的调查应包括 地形、水深、地貌、泥沙、工程地质、地下水位深度及其对构筑物抗 震的影响等。 3调查应包括建构筑物使用条件在自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 生的变化、结构已受到的各种作用和结构工作环境以及使用历史 上受到但设计中未考的作用,例如地基基础不均习沉陷、曾经受 到的超载作用、灾害作用等造成的结构附加内力和损伤等。 4核电厂建构筑物结构和结构构件所处的控制区辐射环境 作用等级,可按表5.2.1的规定进行调查

表5.2.1控制区建构筑物及结构构件所处辐射环境作用等级

注:本表中辐射环境区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EJ/T270 的相关条款进行划分,详细辐射环境区域划分宜按照具体核电厂的相关规定 执行。

5建构筑物的使用历史调查应包括建构筑物的设计与施工、 用途和使用时间、维修与加固、用途变更与改扩建、超载历史、使用 荷载与动荷载作用历史以及受灾害和事故等情况

5.2.2建构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

包括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围护结构。建构筑物地基基础、上 部结构、围护结构的调查与检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 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所列条款进行,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基基础包含地基和基础,地基包含天然岩土地基和人工 地基,地基的调查与检测应包含地质勘察的有关资料、地基发生的 沉降、倾斜变形和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基础 结构构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含其承载能力、细部构造与相关连接 产生的裂缝和变形等; 2非结构构件、围护结构的调查与检测应注意屋面防水与保 温层的状态,墙体、楼板所含的孔洞的封堵状态以及材料的老化侵 蚀状态; 3地下(海底)管线、管廊、隧洞、烟窗等工业构筑物,海(水 工建构筑物,道桥的调查与检测,宜根据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设 计、鉴定标准进行; 4重要的建构筑物结构或构件应对其使用环境的异常温湿 度、腐蚀、辐射等因素进行充分调查并获取相关参数,调查辐射对 建筑材料的材料学特性、耐久性、物理力学性能所产生的时间

5.2.3结构检测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 JTS207-2012》,并应根据各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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