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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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和消防设计的重要依据。该规范于2006年发布,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是中国对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GB50016-2006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建筑材料、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火灾的损害。

它对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设计、消防设施配置、防火间距、建筑结构的防火性能、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等都有详细规定。例如,它规定了不同用途和规模的建筑应采用的防火设计标准,如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等。

总的来说,GB50016-2006是建筑设计者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的法规,对于确保建筑的安全性、防火性和人员疏散的便捷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部分内容预览:

住: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²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 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关堆场,乙、内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 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 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D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²,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²时,与建筑物之间 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 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JC∕T 2381-2016 修补砂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 于等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卧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 太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在

1.2.4甲、乙、内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 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 诸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 提内。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

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 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 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 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 立置设置火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 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主:1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的内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 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 的防火目距不限 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

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容积小于等于50m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 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 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

1.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 表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3.7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 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劲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 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I、Ⅱ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

注:1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炫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4.7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 然烧体非实体围墙。 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 于0.6m的围墙

DB34∕T 1468-2021 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 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 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 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社: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1.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 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JGJ 432-2018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

低于0.3h的不燃烧体;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 5.1.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4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 料。 5.1.5 5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 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动场所; 2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丘、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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