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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T 35-2018 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简介:
"DB5101/T 35-2018" 是成都市地方标准,全称为《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这是一个针对养老机构中医疗和养老相结合模式的建设标准。该标准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升成都市养老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确保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能够得到全面、专业的医疗和生活照料。
该规范涵盖了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设施配置、服务内容、人员配备、运营管理等方面,强调了医养结合的重要性,即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设施,配备医护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同时兼顾日常生活的照料,满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全方位需求。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合理布局医疗和生活区域,如何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如何培训护理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如何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制等。这个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成都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养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可能需要参考该标准的全文,而我这里提供的只是一个大致的概述。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建议查阅该标准的正式文本。
DB5101/T 35-2018 成都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建设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DB5101/T352018
通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整合,实现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有机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专 务和养老服务的活动。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 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护理站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 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3.7 养老机构康复室(区/中心) 养老机构康复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使用各种利于功能恢复、功能矫治、功能补 偿、功能适应的医疗护理、训练和教育手段,恢复其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能力GB∕T 38264-2019 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使其全面康复。 3.8 养老机构增设康复院或康复中心 养老机构增设康复院或康复中心,为养老机构老年惠者提供服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保 障,满足老年人疾病康复需求的服务。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 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康复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使用各种利于功能恢复、功能矫治、功能 动能适应的医疗护理、训练和教育手段,恢复其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能力,使其全面康复。
养老机构增设康复院或康复中心 养老机构增设康复院或康复中心,为养老机构老年患者提供服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 障,满足老年人疾病康复需求的服务。
4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功能基本配置
4.1床位数量在100张(含)以下的养老机构,可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 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医务室或护理站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 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4.2床位数量在100~300张之间的养老机构,应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康复室。医务室或护理站 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4.3床位数量在30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应申请设置护理院或者护理中心。护理院的设置应符合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要求。护理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国卫 医发[2017]51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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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 疗机构。
5.1.1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提供医疗 服务时,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1.2养老机构增设医务室和护理站的,向卫生部门备案即可 5.1.3养老机构增设医疗设施,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养老机构共用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 构或企业法人 5.1.4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5. 2 人员资质及要求
5.2.1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行业所要求的准入资格, 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 5.2.2管理人员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 5.2.3医护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的 要求。医护人员、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应该取得执业资质: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相关服务人 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与老年人护理相关的专业培训。 5.2.4养老护理员应经过专业的养老护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后方能上岗。养老护理员同时提供法律允 许的基础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失智症护理时,应当接受专项技能培训。 5.2.5餐饮工作人员均应持有A类健康证。 5.2.6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5.4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配,能够满足各种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 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 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共区域和活动场所应配置座椅、健身设备、照明设施:
公共区域和活动场所应配置座椅、健身设备、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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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6.1.2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1.3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6.1.4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 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6.1.5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6.1.1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6.1.2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1.3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5.1.4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 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5.1.5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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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 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 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转运平车。 6.2.1.2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 易呼吸器。
6.2.3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6.3.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执业医师。执业医 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6.3.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 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 6.3.3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应建立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药品登记分发、健康教育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 作规范,人员岗位职责等。
7.1.1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7.1.2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7.1.3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7.1.4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DB5101/T35—2018
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 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 医用冰箱、污物桶。
7.2.2.1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7.2. 2. 2 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养老机松 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2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
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3.1.1 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8.1.2 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1.3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评定室、处置室。 8.1.4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 8.1.5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8.2.1 有各类残疾筛查、诊断设备及工具。 8. 2.2 驱体运动功能评估设备。 8. 2. 3 运动治疗设备。 8.2.4 理疗设备。 8.2.5 作业治疗设备, 8.2.6传统康复治疗用品
有各类残疾筛查、诊断设备及工具。人 信息服务 8. 2. 1 8.2.2 驱体运动功能评估设备。 8.2.3 运动治疗设备。 8.2. 4 理疗设备。 8.2.5 作业治疗设备。 8.2.6 传统康复治疗用品。
8.3.1至少有1名康复医师,负责医疗康复 8.3.2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200张床位,增加1名康复治疗人员。 8.3.3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8.3.1至少有1名康复医师,负责医疗康复。 8.3.2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200张床位,增加1名康复治疗人员。 8.3.3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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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SH/T 3067-2017标准下载,包括康复室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职责、年度计划和总结、老年人康复需求 情况和康复服务统计汇总表、残疾筛查和功能评估制度、个别康复训练计划和实施制度、家庭康复病床 制度、双向转诊制度、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康复服务档案制度、质量管理与考核制度、残疾预防宣传制 度等。
9养老机构增设护理院或护理中心
护理院和护理中心的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房屋面积等分别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 )》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10养老机构增设康复机构
养老机构可以增设康复医院和康复医疗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人 员配备、房屋面积、床位要求等分别按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访 行)》(国卫医发[2017151号的要求执行。
11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
1.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康复中心DB65/T 8001-2019标准下载,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的场地、床位、科室设置、人员、设施设备应分别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 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社区康复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的要求。社区照料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社 区照料中心设置试行标准》的要求 1.1.2养老机构应依托各类服务平台与医疗机构建立无缝对接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养老相结合 的整合性服务 11.1.3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双方义务和责权利、争议诉讼等基本问题。 1.1.4养老机构应当为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场所,提供医疗活动必要的后勤保障。 11.1.5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议解决医疗和护理方面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