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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油料质量控制和航空器加油技术规范(民航适发[2020]2号)简介:
"通用航空油料质量控制和航空器加油技术规范(民航适发[2020]2号)"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CMA)发布的行业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升通用航空领域油料的质量控制和加油技术。这是针对通用航空(包括小型飞机、直升机、无人机等)的特定要求,涵盖了油料采购、存储、处理、检验、加油操作等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该规范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油料质量:规定了油料的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合格标准,以确保使用在航空器上的油料符合航空器的运行要求,保障飞行安全。
2. 加油技术:提供了详细的加油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包括加油前的准备工作、加油过程中的监控和记录、加油后的检查和确认等,以减少加油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油料的质量控制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4. 培训和资质: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和资质认证,以确保他们具备进行正确操作的能力和知识。
总的来说,这一规范的发布旨在提高通用航空行业的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促进通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通用航空油料质量控制和航空器加油技术规范(民航适发[2020]2号)部分内容预览:
为推进通用航空(以下简称通航)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政策 支持体系,加快提升供油保障的服务品质和运行效率,指导通航企业 和通航供油企业进行油料质量控制,规范通航航空器加油操作流程
本规范适用两类单位,一类是从事通用航空油料供应,为通航企 业提供油料供应加注服务的单位,应按照本规范执行;二类是从事通 用航空活动,自行进行加油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1.3.1应指定一名航空油料质量负责人,负责确保本单位航空油料的 接收、储存、发放和加注操作符合本规范要求,为用户提供质量合格 的航空油料;需要时,为用户提供油料质量控制的证明文件, 1.3.2负责航空油料质量检查的员工应经过培训和授权方可独立进 行现场油料质量检查。应为负责航空油料质量检查的员工建立个人培 训记录,并定期对其能力进行评价。 1.3.3负责航空器加油的员工应经过培训方可独立进行加油作业。应 建立个人培训记录,并定期对其能力进行评价
2通用航空油料质量控制规范
(1)设施、设备在投用之前,应进行浸润冲洗及检验。 (2)喷气燃料与航空汽油的接收、储存、发出和加注设施设备不 可混用。更换油料品种或航空汽油转换牌号使用时,应对设 施设备进行清洗CJ∕T 112-2008 IC卡膜式燃气表,并参照MH/T6020要求取样进行重新评定检 验。 (3)设施、设备应明确标识,标识方法如下:
(4)所有的胶管和管线的接头/连接处(包括油罐和过滤器排放管
线)在不使用的情况下都应进行防尘保护
2.2.2油罐及其附件
(1)喷气燃料以及不同牌号航空汽油的油罐应单独设置。 (2)油罐的进、出油管线应分开,进油管应在油罐的底部附近 宜设计成能够减少燃料涡旋的形式。 (3)油罐应设可以聚集水分和杂质的低点聚污槽。卧式油罐罐底 的坡度应至少为1:100,立式油罐锥底的坡度应至少为1:30 (4)油罐应安装由耐蚀管材制成并安装了快速自动回位阀门或双 阀的聚污槽排沉管,应确保排沉管内不会聚集水分、杂质。 立式油罐宜设置带有闭路取样器或质量检查桶及回收系统的 排放检查系统。卧式油罐宜设置闭路取样器。
(5)应每年通过人孔从外面目视检查油罐内部,每5年清洗一次, 并设置油罐揭示牌注明油罐的技术参数、检查日期及清洗日 期。在清洗期限内,如果发现下列情况应提前清洗: (a)对油罐内部进行目视检查,发现杂质累积面积超过油罐 底部面积的1/5或存在微生物污染迹象; (b)下游发现过多的污染物或下游过滤器滤芯的使用寿命缩 短; (c)排沉样品中显示存在微生物污染,过多的灰尘、锈渣, 表面活性污染物或其它杂质; (d)油罐受到的其他污染。 (6)以车代罐:储油功能完好的罐式运油车或加油车可以作为 航空油料储罐使用。
2.2.3加油车及其附件
(1)加油车管线以及可与燃料接触的相关附件应由铝合金或不 锈钢制成,或由内表层经过热镀锡防护的或喷涂过符合航 空燃料要求的环氧树脂类涂料的中碳钢制成,油罐及主管 线不应使用铜合金、镀镉、镀锌钢或塑料材料。与燃料接 触的其它部件使用铜材料的程度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且不 应使用锌、锌含量超过5%的合金或镉合金材料。 (2)加油车油罐底部斜度应不小于1:20,在最低点有沉淀槽并 装有排污管和自动回位阀门。
2. 2. 4 过滤器
(1)发出、加注喷气燃料应使用符合GB/T21358、GJB610或E 1581要求的过滤分离器。 (2)发出、加注航空汽油应使用5μm(标称)或更细的微孔过 滤器,或安装过滤分离器。 (③过滤器应设置揭示牌标明清洗检查、滤芯更换周期
(4)过滤器沉淀槽应至少每周排放一次。在当天首次开始使用 过滤器作业时,对过滤器沉淀槽进行排放及目视检查。 5)使用过滤器期间应观察压差计示值,确定未超过允许值和 没有压差突降。 (6)每12个月开启过滤器检查,每3年更换过滤分离器的聚结滤 芯以及预过滤器的滤芯。如果检查发现存在污染物或使用 时在过滤器下游发现了异常的杂质、水分,应开启过滤器 检查清洗。对于过滤分离器还应进行分离滤芯的淋水试验 如淋水试验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时需更换分离滤芯。 7)过滤器更换滤芯后,应对过滤器进行冲洗,冲洗后的燃料 需经沉降及过滤后才能加注航空器使用
(1)从生产日期起,航空器加油用C型胶管的最长使用期限,符 合GB/T10543的为6年,符合API1529或EN1361(BS3158) 的为10年。 (2)灌油宜采用符合GB/T10543或EI1529的C型胶管,卸油可 以使用合适类型的胶管;灌油、卸油用胶管的使用期限从 生产日期起最长15年。 3)所有卸油、灌油、加油用胶管,在首次安装使用前都需检 查并彻底冲洗。灌油、加油用胶管,在冲洗前还需经过至 少8小时的浸泡,如温度低于15℃应浸泡更长时间,浸泡所
使用的燃料不得加注给航空器使用。 4)按厂家要求,定期检查所有胶管、加油接头有无渗漏等缺 陷迹象,采用循环滚动的方法检查有无变软、鼓泡、裂纹 或脱层等缺陷。 (5)加油车重力加油胶管内静态存油的时间超过7天、压力加油 胶管超过1个月,则在加油前需用两倍于胶管内存油量的燃 料置换胶管内的存油,置换出的燃料应经目视检查确认外 观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为航空燃料使用。如在到达规定时间 之前本车循环置换,不需经过目视检查确认,
(1)应采用不锈钢桶或内部涂有环氧树脂涂层的金属桶,宜采 用容积为200L的标准油桶。 (2)油桶应专用,油桶内部应洁净,无水分、杂质、浮锈、油 垢,密封良好。 (3)油桶上标注油桶的揭示牌,内容包括桶的生产目期、油桶 编号、燃料名称及牌号、灌装单位、灌装日期、批次号、 检验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4)灌装用的油桶在使用前应清洗,在使用过程中检查发现底 部存在油泥或疑似微生物污染迹象时需清空并清洗。
(1)撬装装置的油罐宜采用双层罐,且航空汽油油罐应设置罩
棚等隔热措施。 (2)应设置紧急停泵、自动切断、拉断自保等功能以及等电位 跨接断开的显示或报警功能,等电位连接线的长度应满足 使用要求。 (3)简易加油装置的插入油桶中的铝或不锈钢材质的抽吸管的 进口处应安装支撑装置,使距油桶底部40mm以内的燃料不 会被抽出。
2.2.8自助式加油机
2.3.1样品容器应符合GB/T4756或ASTMD4306标准要求。 2.3.2对于油桶、油车以及油高不高于3m的油罐,取中部样(油 车、油罐应单独取样;油桶可按批取样,4桶以下逐桶取样,4桶 及以上从相同批次的4个桶中分别取等体积样品组成一个组合样) 对于油高在3至4.5m(含)的油罐,取上部样和下部样;油高在 4.5m以上的油罐,取上部样、中部样、下部样。 2.3.3取样器、样品容器及盛接金属容器应配有等电位连接线和线 夹。 2.3.4打开取样口之前,应先将取样口周围的积水、污物等清除干 净。留取样品前,取样器和容器应用所取燃料至少冲洗3次并排净。
取样后取样口应铅封或上锁。 2.3.5装入样品后样品容器应留有至少10%的无油空间且样品容 器应密封良好。 2.3.6应用样品标签标识样品,标签内容至少包括容器编号、燃料 名称(牌号)、取样位置、样品编号或批次号、取样日期、取样人 等。 2.3.7留样应避光保存,一般留样应保存至对应批次使用完毕或下 次检验时为止,发外单位燃料对应的留样保存3个月。留样保存期 满后,按第2.8要求进行回收或降质处理
铁路油罐车和公路运油车装运燃米
(1)应使用专用的铁路油罐车和公路运油车运输燃料(前一载 运输同一品种、同一牌号燃料即可视为专用)。 (2)卸油前应检查并核对来油证件: (a)接收炼油厂来油时,应检查炼厂发油单、炼厂产品质量 合格证,核对燃料品种/牌号、车号、计量交接凭证。 (b)接收运输机场或转运中心来油时,应检查运输机场或转 运中心发油单、发出罐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核对燃料 牌号、车号、计量交接凭证。 2水关改治
(3)卸油前检查并确认铁路油罐车或公路运油车的所有封识完
9)卸油完成后,检查确认燃料卸净
0)应记录接收油罐编号及所接收燃料数量,记录所进行的 所有检验、检查的结果。
2.4.2桶装燃料的接收
(1)应检查炼厂发油单、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燃料牌号、 批次号、桶号及数量,确认油桶上牌号标识、灌装目期及 检验目期清晰铁路建设单位考核办法 铁办[2009]221号,桶盖封识完好、无渗漏,并做好记录, (2)接收方代表应书面记录核对接收燃料的数量情况
2.5.1罐装燃料的储存
(1)接收完毕后,应隔离燃料并确定油罐内燃料的批次组成及 对应数量。 (2)接收完毕在油罐中静置沉降30min后,排放油罐底部样至目 视外观检查合格后,取样测量密度并留取2.5L样品,所测 得的标准密度与罐内所有组成批次的标准密度的加权值的 差值不应超过3.0kg/m。 (3)每周至少一次从油罐的沉淀槽排放燃料至外观检查合格。 (4)在罐装燃料的静态储存以及发出过程中,从占比超过罐内 燃料总量一平以上燃料的重新评定检验项目最近一次检验 日期起,每满6个月应进行重新评定检验(喷气燃料的检验
项目包括:外观、密度、馏程、闪点、冰点、铜片腐蚀、 水反应、电导率、实际胶质。航空汽油的检验项目包括: 外观、密度、馏程、铜片腐蚀、四乙基铅、蒸气压(满两 年时还包括马达法辛烷值))。每满1个月应检测电导率。
2.5.2桶装燃料的储存
(1)桶装航空燃料应分牌号、分批次放置在规定的区域,不同 区域应采用物理隔离,各区域应用品种对应的标识色标识 清晰。 2)桶装航空汽油应采用库房存放。桶装喷气燃料宜采用库房 存放,如因条件限制无法存放在库房中时,需用凉棚或防 水帆布保护盛装喷气燃料的油桶不受阳光直接照射,且放 置油桶的地面要有防水、防潮措施。 3)装有燃料的油桶应尽可能水平放置,且使两个桶盖低于桶 内的燃料液面。油桶竖立放置时,地面应采取防潮措施, 可将油桶放置在盛漏托盘中,防止油桶底部因接触水分而 锈蚀。室外存放的油桶,宜将油桶略为倾斜,防止雨水聚 集于桶面进入桶内。桶装喷气燃料可堆垛存放但应不超过 三层,桶装航空汽油不宜堆垛存放。 4)接收桶装燃料后,每天检查有无渗漏和油桶变形。 5)从桶内燃料对应的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上的检验日期起JC/T 2436-2018标准下载, 满12个月时、且之后每满6个月时需进行一次重新评定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