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清晰、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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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清晰、正版)简介:

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是中国于2020年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它是针对精细化工企业(包括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等)的工程设计中防火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技术规范。该标准的出台,旨在保障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精细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标准涵盖了精细化工企业的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电气设计、防火防爆、消防设施、火灾应急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筑防火: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进行严格规定。 2. 工艺防火:对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识别、工艺控制、防爆防静电措施等进行详细指导。 3. 设备防火:强调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在火灾中的安全性能。 4. 电气防火:规定电气设备的防爆设计、线路敷设、电气火灾防护措施等。 5. 消防设施:规定企业应配备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疏散系统等,并明确了其使用和维护要求。 6. 火灾应急:提出企业应制定的火灾应急预案,以及员工的防火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要求。

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是精细化工企业必须遵守的设计和运营准则,对于保障企业安全、规范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清晰、正版)部分内容预览: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液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液 氧储罐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执行。 4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6.3.4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组)、液氨储罐的防火堤 和隔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 的规定。

6.3.5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

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 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1条的规定;与 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DB52/T 1423-2019 热源塔热泵系统,防火堤及隔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于8m; 4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 急切断阀; 5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 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武 6.5厂内仓库 6.5.1甲、乙、丙类仓库距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 准第4.2.9条的有关规定。 6.5.2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纤 维等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 水层。 6.5.3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 露天存放。

7.1.1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敷 设,循环水及其他水管道可埋地敷设;除泡沫混合液管道外地上管道 不应环绕生产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7.1.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7.1.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地上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 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生产设施处密封隔断,并做出明显 标示。 OV 2跨越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 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 生产线、仓库、储罐(组)和建【构)筑物。 7.1.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 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不应环绕生产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应地上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 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生产设施处密封隔断,并做出明显 标示。 2跨越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 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设施、 生产线合库储罐组 构箱物

7.1.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 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 软管输送。

施界区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隔断阀处应设平台。

7.2.3热力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甲、乙

燃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道等限制性空间内。 7.2.5氧气管道与可燃介质管道共架平行布置敷设时,净距不应 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 7.2.6液化烃及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出液管 应在靠近设备出口处设置切断阀。容积超过40m的液化烃设备 与其抽液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具手动功能的遥控 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抽液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7.2.7自燃液体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不得用螺纹连接。当采用 法兰连接时,应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自燃液体容器底部管道应设 高机械完整性的火灾紧急切断阀。 7.2.8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宜采用套管设计。 7.2.9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不足10℃的可燃液体管道的低点不 得设置排放阀。 7.2.10医药工业管道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宜采用套管设计。

1内类及以下的厂房确需使用甲、乙类介质时,进入厂房甲、 乙类介质管道的管径不应大于DN4O,应采用夹套管输送或对管 道进行100%无损检测,并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和事故排风、进料 切断等联锁系统。 2当各房或生产设施的废气支管连接至主管并送往废气 处理系统时,支管与主管连接处宜设置阻火设施。

7.3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人生产污刀 管道,但下列介质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含可燃液体的排放液;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高于40℃的水; 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采用架空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2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 进行选型; 3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 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7.3.8条执行。 7.3.3重力流管道应符合本节下述各条的规定。人 7.3.4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 应设水封井: 1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2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 污水(支)总管前; 3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4 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 7.3.5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人含可燃液体污水 7.3.6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 堤之间的管道士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并水封高度不 得小于250mm。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 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7.3.8甲、乙类生产设施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 查并宜设置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 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2.5m以上; 3距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排气管。

7.3.2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采用架空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2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 进行选型; 3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 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7.3.8条执行。

7.3.3重力流管道应符合本节下述各条的规定。人效

7.3.7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

8.1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8.1.1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全厂性重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8.1.2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表8.1.2的规定,厂房(仓库)其他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JTJ 305-2001(2015年版)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含局部修订

表8.1.2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8.1.3申、乙类文房(仓库)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厂房

8.1.3申、乙类又房(仓库)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房 (仓库),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8.1.4厂房内有可燃液体设备的楼层时,分隔防火分区之间的楼 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复合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尚的措施。 8.1.5钢结构厂房(仓库)的钢构件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1.6厂房内设备构架的承重结构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可 燃气体、助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承重构架、支架、裙座 及管廊(架)采用钢结构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保护 措施。

8.1.7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及管道穿越广房 内防火分区的楼板、防火墙及联合厂房的相邻外墙的防火墙,其他 设备及管道必须穿越时,应采用与楼板、防火墙及外墙相同耐火极 限的不燃防火材料封堵,

DB12/T 513-2014标准下载限的不燃防火材料封堵。 8.1.8钢结构抗火设计、防火保护措施及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 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的有关规定。

8.1.8钢结构抗火设计、防火保护措施及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

8.2.1厂房的高度、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2仓库的高度、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8.2.3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房(仓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及仓库占地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8.2.4丙类厂房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且为公用 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备用房时,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 天于10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局部设置 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8.2.5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 多层构架设备平台,若各层设备平台板采用格栅板时,该格栅板平 台可作为操作平台或检修平台,该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 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围护结构的无人员操作的辅助功能房间形成的封闭区 或所占面积应小于该楼层面积的5%; 2操作人员总数应少于10人: 3各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雨淋自动喷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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