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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473-2017 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简介:
"DL 473-2017" 是中国的一种工业标准,全称为《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大直径(通常指直径较大的管道或部件)三通锻件的生产、检验和技术要求。三通锻件是指在管路系统中,用于改变水流方向的管件,常见于化工、石油、电力、建筑等领域。
DL 473-2017详细规定了三通锻件的尺寸、形状、表面质量、内部质量、力学性能、无损检测、热处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证锻件的质量和安全使用,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这个标准旨在促进我国大直径三通锻件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性能和可靠性。
DL 473-2017 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部分内容预览:
DL/T473—2017 a)标准号; b)材料牌号; c)数量; d)热处理状态; e)订货图样。 3.2按本标准订货时,需方如有附加要求或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并明 确验收标准。 3.3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验收要求等,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合同约定。
4.1.1锻件用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的镇静钢,并经真空精炼处理,也可 采用电渣重熔法冶炼。 4.1.2需方对冶炼工艺有具体要求时,应在订货合同中说明
4.2.1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锻件材料牌号与国外相近材料牌号对照 表参见附录A。 4.2.2成品化学成分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成品化学成分的相关术语、定义和判定方法 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4.2.3当供方采用成品化学成分分析代替熔炼分析时,成品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不应采用表2 规定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4.3.1锻件应单件锻造,不应采用两个或多个锻件一体锻造后再分割成单个锻件的锻造方法。 4.3.2锻造使用的钢锭、钢坏应有熔炼单位的质量证明书。 4.3.3 锻造使用的钢锭头尾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锻件无缩孔及严重偏析等缺陷。 4.3.4采用钢锭或钢坏锻造时,锻件主截面部分的锻造比不应小于3(电渣重熔钢不应小于2)。 4.3.5锻件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机上经热加工成形钢结构别墅建筑,整个截面上的金属应锻透,并宜锻至接近成品 格控制始锻温度和终锻温度
4.4.1锻件应按表3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交货。如供方需改变热处理状态,应征得需方同意。 4.4.2锻件应按订货图样开孔后进行热处理。锻件热加工后,在按表3的要求进行热处理前,应整体 冷却到538℃以下。 4.4.3当锻件的交货热处理状态有两种供选择时,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加以说明,否则其热处理方式可 由供方确定。
4.4.1锻件应按表3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交货。如供方需改变热处理状态,应征得需方同意。 4.4.2锻件应按订货图样开孔后进行热处理。锻件热加工后,在按表3的要求进行热处理前,应整体 冷却到538℃以下。 4.4.3当锻件的交货热处理状态有两种供选择时,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加以说明,否则其热处理方式可 由供方确定。
5.1锻件的拉伸性能和冲击性能应符合表4的要求。若锻件的拉伸性能和冲击性能合格,则 又作参考。 .5.2当订货合同规定锻件硬度也作为验收要求时,锻件的硬度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且锻件
DL/T4732017
DL/T4732017
表2成品锻件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注:钢中残余元素不适用于表中规定的允许偏差值。
表3锻件的热处理要求
DL/T473—2017
4.5.3锻件的夏比V型缺口试样的冲击性能KV2为3个试样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允许其中一个试 样的冲击功低于规定值,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70%。 4.5.4需方有要求时,可对锻件进行高温拉伸试验。锻件材料的高温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参见附录B。
4.6.1锻件不应有过烧组织,不应有晶间裂纹。 4.6.2锻件的实际晶粒度不应粗于4级,且级差不应超过3级。当显微组织为回火马氏体或全贝氏体 时,可检验原奥氏体晶粒度,平均晶粒度不应粗于1级。 4.6.3锻件的显微组织应符合以下规定
a)20钢的显微组织应为铁素体加珠光体; b 12Cr2Mo1和12Cr1MoV的显微组织应为铁素体和珠光体或铁素体、粒状贝氏体和珠光体的混 合组织,允许为全粒状贝氏体,不允许存在相变临界温度Ac1~Ac3之间的不完全相变产物 (如黄块状组织); C) 15Ni1MnMoNbCu的显微组织应为贝氏体加铁素体,也可为贝氏体; d) 10Cr9Mo1VNbN和10Cr9MoW2VNbBN的显微组织应为回火马氏体或保持马氏体位向的回火 索氏体。 4.6.4对10Cr9Mo1VNbN、10Cr9MoW2VNbBN锻件,其显微组织中的铁素体含量不应超过DL/T 438的规定。
4.7.1需方有要求时,可对锻件进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锻件的非金属夹杂物应按GB/T10561中的A 法评级,其A、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和粗系级别以及DS类夹杂物均不应超过2.5级;A、 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总数与粗系级别总数均不应超过6.5级。 4.7.2经供需双方协商,锻件的非金属夹杂物可要求更严级别
4.8外观、尺寸与公差
.1锻件形状、尺寸与公差应满足订货图样及合同要求。 .2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夹层、折叠、缩孔、夹渣等有害缺陷。如有缺陷,允许采用机械 法予以清除,缺陷清除部位应圆滑过渡,清除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当缺陷位于非机械加工表面,缺陷清除后该部位的尺寸不应小于其设计允许最小值; b) 当缺陷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清除深度不应超过该部位机加工余量的75%,且在清除后至少有 2mm加工余量。 4.8.3锻件机加工后的内外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Ra6.3。
4.9.1锻件不应有裂纹、白点、分层等缺
锻件不应有裂纹、白点、分层等缺陷。 锻件应进行超声检测,I级合格。
4.10.1未经需方同意,锻件不允许进行补焊修复。 4.10.2在需方同意补焊修复的条件下,焊接修复的面积不应超过该锻件表面积的10%,焊接修复深度 不应超过锻件壁厚的1/3,且不应大于9.5mm。 4.10.3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完整的补焊修复方案进行确认,包括锻件名称、编号、补焊部位、补焊深 度、补焊面积简图、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检测方法与要求等。 4.10.4补焊所用的焊材、焊接方法、预热与层间温度及焊工要求等应符合DL/T869的规定,焊后热 处理应符合DL/T819的规定。对10Cr9Mo1VNbN锻件,补焊用焊材的Ni与Mn总含量不应超过 1.0%。 4.10.5补焊前应采用机械或打磨方法清除缺陷,并通过磁粉或渗透检测确认修复部位的缺陷彻底清除。 4.10.6补焊后应对补焊区域打磨平滑,并按经需方
4.10.1未经需方同意,锻件不允许进行补焊修复。 4.10.2在需方同意补焊修复的条件下,焊接修复的面积不应超过该锻件表面积的10%,焊接修复深度 不应超过锻件壁厚的1/3,且不应大于9.5mm。 4.10.3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完整的补焊修复方案进行确认,包括锻件名称、编号、补焊部位、补焊深 度、补焊面积简图、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检测方法与要求等。 4.10.4补焊所用的焊材、焊接方法、预热与层间温度及焊工要求等应符合DL/T869的规定,焊后热 处理应符合DL/T819的规定。对10Cr9Mo1VNbN锻件,补焊用焊材的Ni与Mn总含量不应超过 1.0%。 4.10.5补焊前应采用机械或打磨方法清除缺陷,并通过磁粉或渗透检测确认修复部位的缺陷彻底清除。 4.10.6补焊后应对补焊区域打磨平滑,并按经需方确认的检测方法与验收标准对补焊区域检测合格
应将锻件放置在检验平台上,用游标卡尺、高度尺等测量工具对锻件几何尺寸与形位偏 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8条及订货图样的要求。
按照GB/T223或GB/T4336对锻件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熔炼分析应在浇铸过程中逐炉取样分析; b) 成品分析试样可取自锻件本体或其延长部分1/2壁厚处,也可取自力学性能试样; c 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的制取应符合GB/T20066的规定; d)化学成分分析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条的规定; e)对化学成分进行仲裁分析时,应按照GB/T223进行。
按照GB/T231.1、GB/T17394.1或DL/T1719对锻件进行硬度检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在锻件外表面至少选取有代表性的4个测点进行硬度检验; b)若锻件经过补焊处理,应对补焊区域进行硬度检验; c)采用便携式硬度计按GB/T17394.1或DL/T1719进行硬度检验时,每个测点应至少
验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测点的硬度,硬度检验结果应符合4.5.2条规定; 便携式里氏硬度计的检验结果偏离本标准规定时,应在硬度异常点附近扩大检验区域, 并宜对硬度异常区域采用便携式布氏硬度计进行测量校核,同一位置5个布氏硬度测量值 的算术平均值应符合4.5.2条规定,但允许其中一个布氏硬度测量值超过本标准规定范围 5HBW
锻件材料的室温拉伸性能试验应按照GB/T228.1的规定进行DB34∕T 3262.2-2018 普通公路养护预算 第二部分:定额,高温拉伸试验(需方有要求时)应 安照GB/T228.2的规定进行,冲击性能试验应按照GB/T229的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样与试验要求还 符合以下规定: a)力学性能试样的制取应在最终热处理后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试样应从锻件上直接取样; 2)从锻件上直接取样时,热处理质量不大于3500kg的锻件应取一组试样;热处理质量大于 3500kg的锻件应取两组试样,两组试样间隔180°;若锻件纵向尺寸大于其最大横向尺寸 的1.5倍时,应在锻件纵向尺寸两端且间隔180°各取一组试样;每组试样包括1个拉伸 试样和3个冲击试样; 3 锻件的力学性能试样宜取切向试样,取样部位参见图1; 4) 试样的中心线应位于经过热处理的最近的表面至少T/4(T为锻件的最大热处理厚度) 处,当截面厚度不允许此位置时,经需方同意,可在接近上述位置制取试样。 b)室温力学性能试验结果、高温规定塑性延伸强度(需方有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4.5条的 规定。
注:图中尺寸单位为毫米;T为锻件的最大热处理厚度。
5.7非金属夹杂物检验
锻件的无损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按照NB/T47013.3对锻件进行超声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9条的要求; b)应按照NB/T47013.4或NB/T47013.5对锻件外表面及能够检测到的内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检 测,I级合格,
5.9.1锻件检验与试验项目的数量与要求见表5。
JT∕T 1061-2016 桥墩附着式柔性防车撞装置5.9.1锻件检验与试验项目的数量与要求见表5。
表5检验与试验项目、数量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