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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2020年7月)简介: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2020年7月)"是浙江省为规范和提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于2020年7月发布的技术审查标准和指南。这份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规范性: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包括结构设计、建筑防火、抗震、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2. 结构安全:对建筑结构设计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基础设计、主体结构、梁柱节点、抗震设计等,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施工可行性:评估设计图纸的施工可操作性,包括施工图的清晰度、详图的完备性,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4. 建筑功能与美学:审查建筑设计的功能布局是否合理,外观是否美观,是否满足使用需求和审美要求。
5. 技术经济性:评估设计的经济性,包括材料选用、施工工艺、设备配置等,以确保工程成本在合理范围内。
6. 环保与可持续性: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如节能、节水、减排等,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这份审查要点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技术审查的重要依据,旨在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经济性和环保性。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2020年7月)部分内容预览:
6.2.2候乘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呆
1普通旅客候乘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且每人不应小于1.1m2 6.2.6港口客运站候乘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平台、廊道或其他登船设施,并应设避 雨设施,净高不应低于2.4m。登船设施的安全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6.8.2在客货滚装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待检停车场、安全检测设备和汽车待装停车场。汽车待装停 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待装停车场的停车数量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量的2倍; 2汽车待装停车场应为候船驾驶员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1普通旅客候乘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且每人不应小于1.1m2; 6.2.6港口客运站候乘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平台、廊道或其他登船设施,并应设避 雨设施,净高不应低于2.4m。登船设施的安全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6.8.2在客货滚装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待检停车场、安全检测设备和汽车待装停车场。汽车待装停 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待装停车场的停车数量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量的2倍; 2汽车待装停车场应为候船驾驶员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7.0.3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0.6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8.0.1候乘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其外窗窗地面积比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乘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2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售票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3候乘厅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值(A声级)不宜大于55dB
7.0.3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0.6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8.0.1候乘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其外窗窗地面积比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乘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2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售票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3候乘厅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值(A声级)不宜大于55dB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2.7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2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5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 开启。 13.1.1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2.0.1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 地方NB/T 42140-2017标准下载,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2.0.3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 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 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2.0.4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 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2.0.5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 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6.2.1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除变电所周围设有1.8m高的围墙或围栏外,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 边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 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6.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 双向弹簧门
6.2.3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6.2.4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 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6.2.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60n 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 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5.7.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便于行政办公、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位置 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7.5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 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3.0.3建、构筑物地面标高,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其值不应小于0.15m; 2设有桥式、龙门起重机等露天库或堆场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周围场地0.15m,并应设0.3%~~ 0.5%的排水坡度;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的标高差,应根据地基的湿陷类型、等级确定,其值宜采用 0.2m~0.3m; 4易燃、可燃液体仓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低于仓库门口的标高0.15m; 5电石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其值不应小于0.25m; 6建筑物内的铁路轨顶标高,应与建筑物地面标高相同。 3.0.4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其轨顶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起重机的最小轮廓尺寸及起重机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间隙的要求; 2应满足起重机检修的空间要求; 3应满足当厂房基础理置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基上及因厂房的地面堆载使相邻柱出 现沉降差时的要求; 4应满足当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带坡度的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的要求。 3.0.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仓库,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顶层靠外墙处 其泄压面积与泄压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屋顶上的 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0.9单层厂房外墙低侧窗窗台高度宜为0.8m~1.2m,但热加工车间的低侧窗窗台高度可适当降低 多层厂房楼层窗台高度小于0.8m时,应设护栏。 5.0.12厂房外墙采用金属压型墙板时,其勒脚部位宜采用吸水性小的砖、砌块砌筑,并应设置钢筋混 凝土构造柱、伸缩缝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