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及条文说明

GB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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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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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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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6-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及条文说明简介:

GB50166-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验收和维护。这部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系统设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原则、系统组成、设备选择、线路敷设、系统调试等方面的要求。

2. 施工与安装:详细规定了报警设备、控制器、联动设备、探测器等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接线要求、设备调试等内容。

3. 验收与检测:明确了系统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包括系统功能、报警性能、联动性能、图纸资料等的检查。

4. 维护管理: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等进行了规定,以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条文说明是对标准中具体条文的详细解释和说明,包括条文的制定依据、实施要点、应注意的问题等,帮助施工人员、设计人员和验收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标准。

总的来说,GB50166-2019标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提出了严格和规范的要求,旨在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GB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及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4.4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调试

4.4.1应切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

.1应切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GB∕T 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并将家用

火灾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中心监控设备 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制中心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22370的规定: 1操作级别; 2接收和显示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的 功能; 3消音功能; 4复位功能。 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4.3应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等 部件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 常监视状态。

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1自检功能。 2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4火警优先功能。 5 消音功能。 6 二次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准第4.4.4条第3款第2项、第4款、第7款的规定,对家用火灾 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家用火灭安全系统》GB2Z370的规定。 Ⅲ家用安全系统现场部件调试 4.4.6应对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 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 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监测区域的 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 2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号的A计权声 压级应在45dB~75dB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的方式,初始声压 级不应大于45dB; 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 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工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5.1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应在接通电源前按以下顺序做好 准备工作: 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2 应将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 连接; 3 应将备调回路的模块与其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 应切断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 5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5.2 应对消防联动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 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 规定: 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屏蔽功能。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消音功能。 8 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9 复位功能。 10 控制器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功

4.5.3应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

器连接、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 线,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 4.5.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8款、第9款的规定对控制器进 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 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5.4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调试应符合本标准第4.3.1

条~第4.3.3条和本标准第4.5.1条~第4.5.3条的规定。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5.5应对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离

1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 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器 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1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 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4.5.6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 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7应对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 并记录,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核查输入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人模块应在3s内 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 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 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 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出模 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 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 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条的规定; 4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 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I应核查输人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入模块应在3s内 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 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 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 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 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 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条的规定; 4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 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4.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4.7.1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 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 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 状态。

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 6808的规定: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负载功能。 10复位功能。 4.7.3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 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 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 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 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 规定。

4.7.3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 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 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 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 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 规定。

4.7.4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 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 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3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 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 熄灭。

建筑工程施工钢筋工程施工方案4.7.5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4.7.5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1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 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 1. 2 条的规定。

某五层一字型宾馆框架结构建筑图结构图计算书6800平米左右4.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4.8.1应切断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 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 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8.2应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 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 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规定: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故障报警功能; 4监控报警功能; 5消音功能; 6复位功能。 4.8.3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 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本标准第4.8.2条第3款、第4 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 监控设备》GB14287.1的规定。

4.8.4应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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