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新建标 001-2019 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标准(新疆)简介:
"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标准(新疆)",编号为001-2019,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了提升农村居民住房条件,保障居民生活安全,推动农村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设计:标准规定了农村安居工程的建筑设计要求,包括房屋的结构类型、布局、尺寸、采光、通风等,以确保房屋的实用性和舒适性。
2. 施工技术:标准详细规定了安居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施工方法、质量控制等,旨在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耐久性。
3. 安全防护:考虑到新疆地区的特殊环境,标准特别强调了房屋的抗震、防火、防风、防沙等安全防护措施。
4. 环保节能:标准提倡绿色建筑理念,鼓励使用环保材料,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以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5. 生活设施:标准还对农村安居工程的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卫生设施、垃圾处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6. 维护管理:对房屋的后期维护和管理也给出了指导,以确保房屋的长期使用性能。
这个标准的实施,对规范新疆农村安居工程的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建标 001-2019 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标准(新疆)部分内容预览:
新建标001一20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 2019 乌鲁木齐
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
GB∕T 35198-2017 土方机械 轮胎式装载机 试验方法新建标(201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标准 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9)26号),我厅组织 对《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现批准发布 标准名称改为:《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标准》,标准编号为: 新建标001一2019,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安 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标001一2016)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内 容解释和组织出版发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日
主要修订人:李建国 邓旭 高朝建 马继明 张帆 刘海龙 陆天舟 刘 欣 马玉 胡志炳 巴尔古丽·依明
第一章总 则… (1) 第二章 规划选址和用地: (2) 第三章 安居房标准· (3) 第四章 配套基础设施. (5) 第五章 庭院布局和环境建设· (7) 第六章 抗震防灾 (9) 第七章 建筑节能、电采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11) 第八章 施工与验收 (13)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5) 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7)
第九条农村安居工程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符合 规划、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农村安居居民点建设应遵循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新 建农村安居居民点的选址,应依据村庄规划,综合考虑区位条件 自然条件、地质条件,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选择在发展条件较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较完善的乡(镇、场)、村集中建设; 二、应避开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影响的地段,同时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以及文物理藏区,并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的规定: 三、宜选择在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生产、生活用水有保障 地区,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 区;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 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 第十一条安居房建设用地应按照村庄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 患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住宅用地应考应 朝向和使用功能,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安居房类型,宜相对集 中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效率。 第十二条严格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禁不切实际的超前邦 划和超标占地。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 土地利用潜力,充分利用村庄中废弃闲置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表 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三条坚持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宅基地 模应注重历史形成的现状。新建村庄宅基地应结合县(市)域 均耕地实际情况和当地设施农业和庭院经济的发展,根据《新 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应进行设计。设计应提供多种户型 供农民选择,应注重体现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十五条安居房建筑面积应根据村庄规划、宅基地大小、经济 条件、家庭人口和生活习惯,科学合理地确定。其中: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 利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安居房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 40m²~60m以内; 二、集体公租房、农村养老院可利用有建筑(厂房、校舍) 改造,老年人住宅、公寓和养老院设计可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要求。 第十六条安居房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通风、日照、自然采光等要求; 二、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 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三、兼顾农民的生活习惯,在安居房布局和空间划分上做到 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洁污分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安居房套内空间应满足农户生活需要。 第十八条卧室应为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宜穿越, 卧室根据需要可兼起居室(厅)。 第十九条起居室(厅)应为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布局应综合 考虑风俗习惯要求,尽量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门的数量。 第二十条厨房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一、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DB13∕T 1510-2012 流态粉煤灰水泥混合料施工技术指南,通风开口面积(指外窗 的开启扇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宜小于0.60m, 厨房宜布置在住户内靠近出入口处。厨房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0.8m,1门洞高度不应小于2.0m 二、厨房应预理排水管道。 第二十一条卫生间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一、卫生间应设置便器等必要卫生洁具,预理排水管道; 二、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室内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沿外墙的采光窗洞口面积 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通风开口面积(开启扇的面积)不宜 小于地面面积的1/20。卫生间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m(无障碍 设施为0.8m),门洞高度不应小于2.0m; 三、卫生间地面应做防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屋面应满足保温和防水要求,木结构屋面保温层厚 度和自重应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坡屋面的适宜坡度为20%~ 50%,平屋面应有2.0%的排水坡度。屋面结构应满足当地风、雪荷 载作用下的安全。女儿墙应满足抗震要求,其高度严禁超过0.5m, 第二十三条安居房应以砖混或砖木单层结构为主。 第二十四条安居房中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室内 净高不宜超过3m,坡屋面室内吊顶净高不宜超过3.3m。 第二十五条室内墙面以建筑涂料为主,地面宜采用水泥砂浆面 层。户外门采用钢制保温防盗门或防火门,应符合产品标准。户 内门宜采用木质镶板门或夹板门。 第二十六条有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家庭,安居房建设应满足基本 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 第二十七条安居房内应铺设给水管道、供电线路,方便农民基 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八条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节能灯具以及其它节能控制 措施。电气线路、开关插座、卫生间和潮湿环境用电要采取安全 措施。
第三十六条供电系统用电负荷标准和电表规格应满足农民基本 的生活和照明,户用电负荷应不低于2.5kW。每套安居房应设置单 独电表和户配电箱,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士七条电视、通讯应全面覆盖。
第三十八条要加强农村安居工程的风貌管理,新建和改扩建农 对安居安居房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要求、体现地域特征和时代风 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庭院布局应根据农民的生产、生 活习惯和庭院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生活区和生产区,做到 生活区、种植区、养殖区三区分离。庭院布局应合理紧凑,节纳 用地,并为庭院经济的发展留有空间。 第三十九条庭院布局应按照庭院经济发展需要,因户施策,利 用庭院和既有建筑,根据农民自身实力和愿望,选择适合的发展 模式。安居房布局应考虑朝向。 第四十条庭院设置周界围墙的,围墙高度不宜超过1.8m,围墙 宜相对通透。集中连片或临街建设的安居房,应做到围墙及建筑 外墙形式、颜色协调统一。围墙和建筑外墙不宜镶贴瓷砖。 第四十一条大门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习惯,应满足小 型农机具的进出,门的宽度为2.4m~2.7m,高度为2.6m~3.0m。 大门宜设门垛,门垛应符合抗震要求。门垛形式及花饰,大门的 材质,形式及花饰,有无门檐及门檐形式,应符合村庄规划。大 门门踏处宜统一设置门牌位置。 第四十二条庭院内除连接院落功能区道路外,不宜采用水泥砂 浆或混凝土大面积硬化。地坪铺装,可结合建房户情况,宜采用 水泥花砖、普通砖、卵石等材料适度、适量铺装。 第四十三条庭院各功能区的布局应符合环境整洁、使用方便的 要求,生活区、生产区应划分明确,人畜分离。牲畜棚圈不应设 在安居房的上风向位置和院落出入口位置,牲畜较多时也可单独 设置牲畜出入口。 第四十四条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和人工环境要素进行绿化 包括农户房前屋后、庭院内外、道路和沟渠两侧、水体周围,绿
第四十七条农村安居工程的抗震防灾应满足预防和减轻地震、 雪灾、火灾、风灾、洪灾、地质灾害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减少经 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农村安居工程的建设应满足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要 求。庭院内搭设的棚、架等附属设施和门垛等附属构筑物应符合 抗震要求。 第四十九条砖混和砖木结构安居房的抗震能力要注重房屋的平 面布局、高度、开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和位置,采取以墙体、 构造柱和上下圈梁的抗震构造形式。有条件和有建造经验的地区 也可采用混凝主结构、轻钢结构等其它结构形式。安居房的抗震 构造可按照建筑标准设计《村镇建筑抗震构造》新12G09选用。 新建安居房和原有安居房结构相连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满 足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十条村庄现状用地中的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安 居房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 施配套建设的各种管线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 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二、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三、行洪河道; 四、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第五十一条对潜在危险性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 查明的场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第五十二条安居房建设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对风、雪、雨 较多的地区,屋面设计应根据荷载规范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室内烟道应考虑排烟和防火的安全措施,处理好与结构构造 (如圈梁)的关系。
室内烟道应考虑排烟和防火的安全措施,处理好与结 (如圈梁)的关系
西南 05G701(三) 框架轻质填充墙构造图集第七章建筑节能、电采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五十七条外窗应符合产品标准,其材质、型式和密闭性应符 合建筑节能的要求。窗户面积不应过大,南向宜适当采用大窗, 北向宜采用小窗,山墙上不宜设外窗。 第五十八条在保证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 际可建造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 太阳能光电系统,使太阳能得以充分利用。 第五十九条采用电供暖系统与设备时,应安全、经济、节能, 符合《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试行)》XJJ/T091和《电供暖 系统应用技术规程》XJJ090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条农村沼气的利用形式宜根据生物质能的资源条件、气 医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分散式或大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 的方式。各地宜将温室大棚、禽畜榭圈与沼气池集中建设,避免 温度低导致发酵困难的情况出现。在严寒地区由于冷暖温差大 不宜建砖混结构的小型沼气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