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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111-201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简介:
《DL/T 5111-201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一部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行业规范。这份规范详细规定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质量控制、安全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证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建设效益。
具体来说,该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具备的资质,以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范围。
2. 监理工作程序:规定了从项目开始到结束,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监理工作流程。
3. 质量控制:明确了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如何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工程实体等的质量控制。
4. 安全监督:规定了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如何进行安全监督,包括安全设施的检查、施工安全的监督等。
5. 合同管理:对施工合同的执行、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等环节,提出了监理应如何进行有效管理的要求。
6. 信息管理:规定了监理应如何收集、整理、传递和使用施工信息,以支持决策和优化管理。
这份规范对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提升我国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DL/T 5111-201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4.4.5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停工、复工管理: 1监理机构发现承建单位性质较为恶劣的违章指挥或违章 作业,或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 全生产事故或已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在报告业 主后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 2工程施工暂停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妥善保护, 照管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 因素的影响,创造卓日复工条件。 3当承建单位停工整改完毕并经监理机构复查符合要求,工 程其备复工条件,承建单位申请并经监理机构检查同意后,监理 机构应立即向承建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并督促承建单位在复工通 知送达后及时复工。 4.4.6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一般性施工质量缺陷,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设计技 术要求及时修复。较大的或重要部位质量缺陷,监理机构应指示 承建单位及时查明缺陷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 修复和处理措施计划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修复和处理。 2对于呈规律性、普遍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机构应对 是否存在设计质量缺陷、材料与设备供应质量缺陷、施工工艺缺 陷等进行分析,不断完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3对重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关键施工工序完成后及时 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针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指示承建单位做好处理 并提出预控与质量缺陷防范措施。 4监理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立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档 案。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完成后,及时组织质量检查或联合检查,
并在质量问题处理合格后销案闭合
4.4.7施工质量记录:
DL/ T 5111= 2012
1监理机构应做好各种生产性试验记录、材料和设备质量检 验记录、混凝土料或坝体填筑料生产供应记录、金属结构件焊接 作业记录、监理现场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以及质量检查签 证资料、监理工作日志等重要原始资料的收集保存与分析,及时 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评价。 2对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经过,监理工程师应在现 场交接班记录中详细写明。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 量检查情况JTJ 291-1998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必要时应照相、摄像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4.5.1一般规定: 1工程质量检查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进行。 大型复杂工程,应对重要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重要单元 工程还应对施工工序进行施工质量检查。 2工程质量检查实行承建单位自检和监理机构抽检认证,监 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查出具书面签证。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应在 承建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项目,不合格 的施工工序、单元工程必须经返工或修复合格并取得监理机构认 正后,方准予进入下道工序或后序单元工程施工。 4监理机构对原材料、半成品、施工工序质量的检查可以按 规定采用抽检对照、平行检验、旁站监督等方式进行。当监理机 构的检验结果与承建单位的检验结果之间存在影响判定质量合格 与否的差异时,监理机构应分析并确认其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不 能判定合格与否时,应指示承建单位加倍检验,或采用其他有效 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5对于坝体和重要建筑物建基面、基础处理工程、金属结构
件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安全监测、施工质量事故或质量缺 陷处理及重要隐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承建单位自检合格的 基础上报请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组织或主持,约请业主、 设计、承建单位等各方参加现场联合检查。
1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查,按工程承建合向技不条款、 设计技术要求、DL/T5113《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 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技术要求有特别或更 逆格的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执行。 2对重要水工构筑物混凝土、预应力锚索、预应力锚杆、锚 杆束、锚喷混凝土、围岩与边坡排水孔、水泥灌浆、金属结构与 机电设备安装、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等施工项目,以及其他应 以施工工序为基础进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项目,施工工序 质量检查应于相应施工工序完成后及时进行。上道工序未经质量 检查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作业。 3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宜于本单元工程完工1个月内完 成。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不能及时检查的,可进行缺项暂评, 但应尽快补齐缺项进行终评。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终评应在消除缺 陷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前完成。 4对于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等级评定的单元工程,若 在以后的检查或运行中进一步发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监理机构 仍应指示承建单位修复,并对该单元工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和质 量等级评定。
4.5.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格
1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在所有单元工程完工,并经单元工程质 量检查合格后进行。 2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在所有分项工程完工,并经分项工程质 量检查合格后进行。 3对于工程条件简单、工程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可不单独
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4监理机构的独立检验与测
DL / T 5111 2012
1监理机构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监理项目施工生产性 试验、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施工测量进行监督性或复核性检测。 2监理机构应随施工进展定期对承建单位检测设备、计量器 (具)的检定(校准)情况、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进行检 查。 3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 成品、混凝土配合比,以及相关施工参数等进行检查、取样和性 能检验。 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控制网、建筑物轴线,以及建筑物体型 尺寸、重要控制点高程等施工放样进行校测,并及时完成对工程 验收和质量检查过程中的工程测量成果审查。 5监理机构质量检测工作的方法、方式和手段,按监理合同 的约定进行。 1)在业主规定必须开展独立或平行检验时,监理机构应 独立地拥有这类手段,并随施工进展不断充实、完善。 其检测频率不低于质量检查标准规定检验频数的 10%,或达到能独立进行对照与统计分析的数量要求。 2)监理机构为进行独立的检验,可按工程承建合同规 定,要求承建单位提供样品、取样劳务或使用承建单 位的检测设备。
4.6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驻厂监造
4.6.1监造质量检查依据: 1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 程、规范、标准等。 2国产设备以国家颁发的标准为原则,并参照行业标准及设 备制造厂标准;国外生产的设备及配套零部件,应执行设备采购
4.6.1监造质量检查依据:
DL/T51112012
合同规定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有关技术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 3业主与制造厂签订的采购合同文件。 4 经业主确认的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制造文件。 5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监造合同 文件。
4经业 5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监造合同 文件。 4.6.2监造方式: 1监理单位应按监造合同约定在制造厂派驻驻厂监造机构 按监造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素质满足工作要求的监造人员。 2驻厂监造工程师应采取重要部件、关键制造加工工序旁站 监督和一般部件、一般工序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一般 工序进行文件见证;对关键零部件和关键工序,应进行现场见证 或旁站见证。 3有力学性能或化学成分要求的外协件毛坏、半成品、成品 入厂后,监造工程师应要求制造厂对其力学性能或化学成分进行 检测或试验,并旁站见证,签认检测或试验结果;对在工厂不进 行组装的外协成品件赣01J301 楼地面图集,还应对其形状误差或配合公差进行检测, 并旁站见证,签认检测结果。
4.6.3监造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监造工作开展前,监造工程师应熟悉设计、制造文件及相 关技术标准,掌握制造图纸、制造工艺规程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中 的各项规定,按监造工作和制造进展要求编制监造规划和监造实 施细则。 2监造机构应协助或参加业主组织的产品设计技术交底和 设计联络会。 3监造机构要督促和审查制造厂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生产计 划和产品检验大纲,明确主要工艺及工序、主要检查项目、检验 标准、检验方法和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4监造机构应对制造厂提交的需要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进 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对制造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监造机构应组 织技术评审,并报业主批准。 6监造机构应审核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配件、辅件制造分包 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分包单位 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是否符合设备加工 制造要求。 7监造机构应督促制造厂按规定进行各项工艺试验,并在相 应工艺试验完成后及时组织对试验成果进行评审。
1审查制造厂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生产设备的加工能 力及精度,并检查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 2审查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坏料的质 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监督制造厂对外购器件、外协加工件和 材料的质量验收,并审查制造厂提交的报验资料。 3对制造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和 关键工序的制造过程进行旁站见证,对中间工序和结果进行抽检 或检验,对制造厂的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做好检验记录。对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监造工程师应指令制造厂进行整改、返修或返 工;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应下达暂停指令,要求制造厂提出 处理方案,报驻厂监造机构批准后实施。 4在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或构件的设计进行变更,监 造机构应及时通知业主,必要时协助或参加业主组织的设计变更 讨论会,并随变更的进行对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对制造工期 产生的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 5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和整机性能检测,验证设备是 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并为此进行签证。 4.6.5监造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定期编制设备监造简报,及时向 业主报告设备制造的质量和进度等情况。当设备制造质量、制造 进度等出现重大问题时,监造机构应及时报告业主,并提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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