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办水保[2019]164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办水保[2019]164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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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办水保[2019]164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简介: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是由水利部办公厅于2019年7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的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更好地服务于水土保持管理和决策。

该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成果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的定义,包括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技术报告等。

2. 监测成果的收集与管理: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成果收集、整理、存储、更新和维护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3. 监测成果的审查与发布:明确了监测成果的审查流程,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开发布监测成果。

4. 监测成果的应用与服务:强调了监测成果在水土保持规划、决策、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应用,以及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水土保持监测信息。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这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办水保[2019]164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部分内容预览:

第三条监测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强化应用的原则管 理。

第三条监测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强化应用的原则管

第十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应按照监测数据生产流程建立监测质量责任制,对监测数据实行全过程质量控 制

第十八条建立各级统一的监测成果数据库,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系统进行管 理,按权限进行查询、分析、共享和应用。 第十九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成果接收、归档、查询、备份、数据库及信 息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监测成果共享机 制,完善数据共享技术服务GB∕T 1716-1979 颜料干粉耐热性测定法,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涉及监测成果管理各环节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 定,对涉密监测成果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成果接收、归档、查询、备份、数据库及信 息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应建立与政府相关部之间的监测成果共享机 制,完善数据共享技术服务,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涉及监测成果管理各环节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 定,对涉密监测成果进行保密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实施及成果审查、报送、发 布、应用与保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省级水土流失调查成果未经水利部备案、监测成果弄虚作假或 损毁去失、动态监测成果末经审查审核擅自发布等情形,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责 令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 员,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附购 第二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实施及成果审查、报送、发 布、应用与保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省级水土流失调查成果未经水利部备案、监测成果弄虚作假或 损毁去失、动态监测成果未经审查审核擅自发布等情形,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 员,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士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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