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912.8K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37403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简介: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是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官方文件。这份准则的制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上海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上海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与高效利用。

这份技术准则涵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个方面,包括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规划的审批和修改程序,以及规划的实施管理等。具体来说,它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强度、建筑高度和密度、公共设施配置、交通组织、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规划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此外,这份准则还反映了最新的城市发展理念,如可持续发展、公共参与、智慧城市等,旨在推动上海市向更宜居、更绿色、更智慧的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这份技术准则是上海市进行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对城市空间的布局、功能的优化、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9.4.1.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素包括车站、区间、停车场和车辆段、主变电 站、控制中心等。 9.4.2.鼓励轨道交通线路、车站与周边地块的建筑物及地下空间结合建 设,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的工程设计方案与地块建设方案应经协调论证后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 9.4.3.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 线外推30米的平行线。规划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 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10米的平行线。已建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 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50米的平行线。在此范围内进 行建设活动,应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4.4.轨道交通周边地块应考虑主变电站、控制中心、车站出入口、风 并、冷却塔等专用设施的设置要求,专用设施宜与周边地块内的建筑结合设 置。 9.4.5.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宜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 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且距离不宜大于150米。鼓励在轨道 交通终点站或郊区较大客流的轨道交通站点附近,设置一定规模的P+R停车 场。

9.5.1.应依据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设置客运和货运交 通枢纽用地。交通枢纽的用地规模应根据枢纽的功能需求予以控制。

9.5.2.应结合快速路、主干路、干线航道、铁路站场、港口等综合运输网 络设施,合理布局交通枢纽用地内的客货站场、公交站点等。 9.5.3.客运交通枢纽根据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和规模,分为A、B、C、D四种 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枢纽类型,配置不同种类、规模的公交设施,并视具体情 况研究确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A类枢纽是指以航空、铁路等大型对外交通设施为主体,配套设置轨 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社会停车场等市内交通设施,形成的市内外综合交通 换乘枢纽。 (2)B类枢纽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和常规公交首末站为主体,与其它交通 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长途客运站等,结合形成的枢纽站。 (3)C类枢纽是指以轨道交通和机动车换乘为主体的P+R停车换乘枢纽。 (4)D类枢纽是指以单纯常规公交换乘站点为主体的枢纽,主要功能为常 规公交的调度、换乘。 9.5.4.客运交通枢纽中各线路的服务设施应共享T/CECS-CBIMU 3-2017标准下载,管理用房在满足使用需 求的前提下宜集中设置或结合枢纽内其它建筑设置。 9.5.5.经交通分析研究,若客运交通枢纽产生的交通量造成地区交通负荷 过高、对地区交通产生不利影响,则首先应重新论证并减少枢纽中非交通市政 设施的规模,其次应重新论证枢纽中交通市政设施的合理规模。 9.5.6.货运交通枢纽或物流中心的布局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 确定。

9. 8. 加油(气)站

9.9.1.静态交通包括机动车停车与非机动车停车。静态交通规划采取“以 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补充”的策略,在落实配建停车泊位的基础上,针对 布局不平衡或现状设施规模短缺的情况,根据合理服务半径内的用地情况,补 充配置公共停车场(库)。 9.9.2.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应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 9.9.3.各类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要求参照相关标准。为鼓励公交出行,轨 道交通站点500米服务范围内的商业服务业、商务办公、住宅建筑,机动车停 车配建标准宜按照0.8的系数进行折减。 9.9.4.公共停车场(库)的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 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提高停车容量,预 留远期发展的停车空间。 9.9.5.公共停车场(库)宜与公共设施结合设置。对于大型群众活动的) 、体育场等,应分区就近布置停车设施

入上述指标的步行通道必须24小时向公众开放

生产研发区内,参照公共活动中心区执行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9.11.1.快速路沿线禁止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沿线原则上禁止设 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且必须离开交叉口

30米以上或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自道路交叉口圆曲线的终点算起)。次干路 沿线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离开交叉口50米以上或者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支 路沿线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或快速路辅道相交的交叉口不宜 小于50米,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 口不宜小于20米。道路渠化段禁止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边侧公交专用 道的道路沿线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9.11.2.距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9.11.3.桥梁、隧道引道范围内不应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引道端点50 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 9.11.4.桥梁或高架匝道上下接坡段和隧道散开段的两侧地面辅道不宜设置 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应增设进出集散车道,且只能设置右进右出出入 口。 9.11.5.轨道交通车站行人出入口、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道)30米范围 内不宜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10. 1. 规划导向

10.1.1.市政设施的系统结构和设施布置应确保自身安全和周边其它设施、 用地的安全。 10.1.2.市政设施的用(排)量预测、系统结构和设施类型应符合生态环保 的发展趋势,体现节能减排的要求。鼓励生态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 用。 10.1.3.市政设施应充分考虑和整合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设置形式应体现 公共服务特点,鼓励市政设施的综合设置

10.2.1.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各市政系统网络、设施用地及控制要求,妥善 处理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相关规划的关系,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10.2.2.市政设施的数量、位置、用地规模、设置形式等应在分析现状及建 没动态、统筹各专项规划后予以明确。

10.3.1.给水系统选择应根据地形、水源情况、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 求,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10.3.2.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适合水源可利用时,经技 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 10.3.3.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负有消防给水功能的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应 小于200毫米。 10.3.4.净水厂和泵站宜设置在城市干路旁,以便进出水管道的敷设。水 军、泵站可设于地下。 10.3.5.用水量一般按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工业及其它用地用水

用水量按用地面积计算,其它设施用水量按建筑 日用水量,已包含管网漏失水量,

压延、铁合金治炼)等工业用地;低耗水工业用地主要指以工业研发为主体的工业用地; 中耗水工业用地指除高耗水、低耗水工业用地以外的其它工业用地

注: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注: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积可参照雨水泵站用地指标乘以系数1.1。 ③对于设置调蓄池的泵站,用地面积可 适当放大。若泵站设于非规则用地,用地面积也可适当放大。

主:①建设规模大于20万m/d的污水泵站用地面积经论证后确定。 ②若泵站设于非规 则用地,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大

,应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用地

10.6.1.电力系统电压等级分为1000千伏、500干伏、220千伏、110干伏、 35千伏、10千伏交流六级,以及土800千伏、土500千伏直流两级。其中1000 千伏、500千伏和220千伏等级系统属于城市输电主干网,110千伏和35千伏 为高压配电网,10千伏电网属于中压配电网。直流系统通常作为市外来电的受 电通道。 10.6.2.变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相对均匀布点,宜与道路相邻便于线路进 出,并与周围环境和邻近设施衔接协调。变电站的用地应地势平坦,无河流、 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线及大型市政管线穿越,应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 亏染区。 10.6.3.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宜采用110千伏供电,其它地区宜根据负荷需求 统筹协调110千伏、35千伏配电网。负荷密度较高地区宜选用单台容量较大的 变压器。 10.6.4.新建的变电站应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鼓励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 站。在环境、景观要求特别严格的区域,如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 等,应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并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35干伏和 10千伏的变电站与非居住建筑结合建设。 10.6.5.电力负荷需求预测一般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指标法,即: 最高用电负荷三艺(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分类建筑面积)×同时率

注:220千伏变电站根据其容量及在供电网络中的作用不同,占地面积差异较大,具体面积 需根据不同个体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13燃气管道压力分级表

15燃气设施用地指标表

注: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通信局房建筑面积指标可有所缩减。

10.11.7.自流排水区根据地面高程与 片区控制水位制定河道最小间距,应保 证一个方向上的河道间距不大于1000米。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表示完全综合设置,即可设于同一建筑内;“○”表示部分综合设置,即内部通道 部分管理用房等可共享:“×”表示不宜综合设置

主:“V”表示完全综合设置2021一级建造师重点笔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即可设 表示部分综合设置,即内部通

部分管理用房等可共享:“×”表示不宜综合设置

11. 1. 规划导向

11.1.1.以防为主,综合配置防灾系统,引导防、抗、救设施联合布局。 11.1.2.以分区保障为原则开展区域防灾救灾,各分区均衡布局,分区内以 (口分布负荷和灾害来源为依据配置防灾设施。 11.1.3.因地制宜确定防灾设施布点,保障设施环境安全可靠。 11.1.4.充分考虑远期社会发展的需要,留有余地,高标准设防

11. 2. 基本要求

11.2.1.用地布局应考虑防灾减灾的需求2018全国主要区域及城市地方性规范及特殊要求汇编--给排水及消防专辑(V2.0版 2018年6月),宜采用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 式。 11.2.2.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路和防灾疏散支干路组 成

11.3.1.防洪(潮)标准:黄浦江市区段防汛墙按1000年一遇防洪(潮)标 准。海塘抵御20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级风正面袭击。 11.3.2.除涝标准:按20年一遇24小时面雨量(1963年雨型)标准设计。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