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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简介: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中国建设部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计价规则,保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于2013年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宣贯材料主要包括对该规范的解释、说明、案例分析以及应用指南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通常会详细解读规范中的各项条款,针对具体工程实例进行计价演示,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的计算、单价和总价的确定等关键步骤。
宣贯材料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专业的咨询机构编写,对于工程造价师、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咨询机构、业主等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都是必备的学习和参考材料。通过学习和理解宣贯材料,相关人员可以更好地执行规范,保证工程造价的公正、公平、合理,从而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部分内容预览: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天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 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的计 价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控制价应按招标 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 写。 4、计日工。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 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 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 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本规范在条文说明中列出的标 准仅供参考: (1)当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 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总包服
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左右计算。 (2)当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 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 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 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 价值的1%计算。 暂列金额、暂估价如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出金额或单价时,编制 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明确。 【条文】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 算。 【08条文】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 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 计价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计算。
【概述】本节共9条,根据黑龙江、山东、四川等地区在贯彻 “08规范”时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整理而成,使“08规范”规定的第 4.2.9条有了详细规定,具有操作性。 【条文】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又。本条规定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 投诉、恶意投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条文】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 投诉的条件以及审查期限作了规定。 【条文】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 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 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 投诉的处理期限作了规定。 【条文】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 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 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 后的复查作了规定。 【条文】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
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 投诉后的复查完成时限作了规定,以尽可能不延长招标时间。 ★★【条文】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 制价误差大于土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招 标控制价误差大于土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条文】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 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控制价的重新公布,也是一种澄清和修改,因此,本条规 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概述】本章共2节1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条。在“08 规范”第4.3节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对投标报价的规定作了补充完 善,更加明确具体。
【概述】本节共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条。对投标报价的编 制主体、报价原则等作了专门性规定。 【条文】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08条文】4.3.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 本条在“08规范”第4.3.1条第二段的基础上编写:规定了投 标价应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编制。 【条文】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 定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要求。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币 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必须执行本规
范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 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条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08条文】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 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与“08规范”相比,将“投标报价不得 氏于工程成本”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单列一条,将成本定义为工 程成本,而不是企业成本,这就使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了 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 1、工程成本包含在企业成本中,二者的概念不同,涵盖的范围 不同,某一单个工程的盈或亏,并不必然表现为整个企业的盈或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以施工企业成本 来判定单一工程施工成本对发包人也是不公平的。因发包人需要控 制和确定的是其发包的工程项目造价,无须考虑承包该工程的施工 企业成本。 3、相对于一个地区而言JB∕T 3300-2010 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一定时期范围内,同一结构的工程成 本基本上会趋于一个较稳定的值,这就使得对同类型工程成本的判 断有了可操作的比较标准。 ★【条文】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
住量滑单一玫。 【08条文】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 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 本条在“08规范”第4.3.2条的基础上作了文字调整,“应” 改为“必须”更加严格,并继续保留为强制性条文。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量清 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 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需要 说明的是,本规范已将“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 表合一,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 【条文】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 标。 【08条文】4.2.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后果。 本条根据“08规范”第4.2.1条第3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 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 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于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 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 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 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 预算,且其定义就是最高投标限价。因此本条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 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 则,应予废标。
(概述】本节共8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及其计价原 则。 【条文】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概述】本节共8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及其计价原 则。 【条文】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