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61-64-2011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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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T 61-64-2011
文件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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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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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61-64-201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 *1-**-2011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DBJ/T *1-**-2011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简介:

DBJ/T *1-**-2011是《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编号,该规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域内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以下是对该规范的一些简介:

1. 定义与术语:规范中对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设备等关键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为后续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了统一的语言环境。

2. 设计原则:规范强调了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的设计原则,要求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3. 总平面布置:规定了加气站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绿化等要求,以确保加气站的运营安全。

*. 建筑设计:对加气站的建筑物设计,包括耐火等级、构造、通风、防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5. 工艺系统设计:对LNG的储存、卸车、气化、加气等工艺流程进行了规定,包括设备选型、系统布局、压力控制等。

*. 安全设施:规定了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如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等。

7. 施工与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施工程序、验收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8. 维护与管理:提出了加气站的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管理要求,以保证加气站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规范主要是针对北京市的,但其基本要求和原则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法规、气候、地质条件等进行具体分析和设计。

DBJ/T *1-**-2011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11.2.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

11.2.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 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可在站内设置锅炉房。 11.2.3 设置在站房内的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 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0kW的小型锅炉: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 炉。锅炉烟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列外 逸的有效措施; 5当采用燃气热水炉采暖时,热水炉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 保护等安全装置。

11.2.*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白

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强制通风时【7层】住宅楼全套设计(*000平,含计算书,建筑图,结构图),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

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 时换气5次计算。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 气体容易积聚的部位设置。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²/m²(地 面)。

11.3.1汽车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及树木,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汽车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及树木,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2树木的位置、树冠及高度应不影响灭火及应急救援

12.1.1承建汽车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相 应的资质。 12.1.2承建汽车加气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设备、管道安 装工程相应的资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 备许可证。 12.1.3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取得相应焊工合格证。 12.1.*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12.1.5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12.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与设计院进行设计 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部署; 施工进度计划: * 资源配置计划; 5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7 施工平面布置; 8 施工记录。

12.1.7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 定期内。 12.1.8汽车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2.1.9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 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2.1.10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8*执行。 12.1.11汽车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工程工后,应按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工验收,未经工验收的汽车加气站和油气 合建站,不得投入使用,

12.2材料和设备检验

12.2.1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2.2.2 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 定; 2《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的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其它设备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 *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2.2.3 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12.2.*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

下列检查: 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 装状况; 2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 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开箱检验记录。 12.2.5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石油化工 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进行检验。 12.2.*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3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12.3.1工程测量应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执行。施工过 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对 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2.3.2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 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 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 毕后方可拆除。

12.3.2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

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 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士方回填完 毕后方可拆除。

GB50202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应按。

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10的规定进行施工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 *0%; 2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土10mm; 3 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2)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3)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 杂物应清理干净; *)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基础的充许偏差应符合表 12.3.* 的规定; 5)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 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的要求

表12.3.*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 75%; 5当对设备基础有沉降量要求时,应在找正、找平及底座二 次灌浆完成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按下列程序进行沉降观测,以基 础均匀沉降且*d内累计沉降量不大于12mm为合格: 1)设置观测基准点和液位观测标识; 2)按设备容积的1/3分期注水,每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 12h; 3)设备充满水后,观测时间不得少于*d。 12.3.5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 筋、混凝土等施工应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的 规定进行验收。 12.3.*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砖石工程施工应按《砌体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7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屋面工程施工应按《屋面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8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地面工程施工应按《建筑地面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9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按《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0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5的规定。 12.3.11站区建筑物的采暖和给排水施工应按《建筑给水排水及

12.3.12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 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12.3.13站区混凝土地面施工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F1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及《水泥混凝士 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的规定,并按下列工序进行控制 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1地基土回填夯实; 2垫层铺设; 3面层施工。

12.*.1汽车加气站工程所用的静设备(包括储罐、增压器、气化 器、加气机等,以下同)宜在制造厂整体制造。 12.*.2静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1的规定。

12.*.3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CJJ 32-2011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12.*.3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表12.*.3设备安装允许偏差(mm)

12.5.1LNG、CNG等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石油化 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 12.5.2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设计文件规定,缺陷等 级评定应按《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730执行。

《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GB/T 1*0*9-2008》级评定应按《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730执行。

1低温管道焊接接头的内部质量无损检测应采用射线检测, 表面质量无损检测宜采用渗透检测,合格标准为: 1)射线检测时,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得低于AB级,合格 级别不得低于II级; 2)渗透检测时,合格级别不得低于I级。 2其他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无损检测,抽检比例不得低于 5%,其质量不应低于III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要求。

1低温管道焊接接头的内部质量无损检测应采用射线检测, 表面质量无损检测宜采用渗透检测,合格标准为: 1)射线检测时,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得低于AB级,合格 级别不得低Ⅱ级; 2)渗透检测时,合格级别不得低于I级。 2其他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无损检测,抽检比例不得低于 5%,其质量不应低于III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要求。 12.5.3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与母材圆滑过度,宽 度以每侧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LNG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 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 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12.5.*每名焊工施焊的焊接接头采用射线或超声波检测时,检测 白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2液化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3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0%,且不应少 于1个。 12.5.5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 悍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 悍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T形、角焊接接头的检验,宜采用看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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