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297-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1/T 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简介:
DB41/T 1297-20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是河南省的一项地方标准,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旨在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和持久使用。
该规程涵盖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全过程,包括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工艺、人员资质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施工质量。同时,规程还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对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和评价方法。
此外,DB41/T 1297-2016还强调了工程质量信息的记录、管理和公开,以增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规程也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总的来说,DB41/T 1297-2016是指导和规范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提升河南省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B41/T 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6.1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6.2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7.1水利工程按SL17私703的规定执行。 7.2水利工程的枢纽房建筑工程按SL176和SL703或GB50300的规定执行国省道安全隐患整治提升工程监理_设计合同,水利工程的辅助房屋 建筑工程可参照G50300执行。 7.3水利工程的+男公路、桥梁工程按SL176和SL703或JTGF80/1的规定执行,非专用公路、道 路桥梁可参照JTF80/1执行。 7.4水利7程的电力工程可参照DL/T516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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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水利工程外, 评定,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 等四类。 8.2.2单位 本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外 观质量进行格测 8.2.3处观质量评定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组织成立外观质量评定组具体实施。外观质量评定 组由项民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持有外观质量评定证书的人 员和丛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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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核查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组成,评定的项目、 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抽检数量及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并根据检测报告和外观质量评定报告,核定该单 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9.1.1质量体系检查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及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权限,自下而上分 层进行检查、复查、核查, 9.1.2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 查,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C.4、C.5)。 9.1.3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 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复查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 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C.2、C.3、C.4、C.5、C.6)。 9.1.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资质复核和体系检查前,宜告知项2人(现场管理机构)检查 时间、要求、内容等, 9.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质圣管班体系检查时,应填写《质量体 系检查表》(见附录C.1);在对其他各参建单位和检测单位质量体东核查时,应主要核查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的检查(复查)情况,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检查(查)结果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书》(见附录D)形式告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2.1质量监督巡查采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专家组检查或由监督人员抽查的方式进行。专家 检查可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检查方案;监督人员抽查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计划适时进行。 2.2质量监督巡查主要内容: 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重点是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出勤情况; b) 各参建单位执行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洗、 d) 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相关程序的执行情况; 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质量正材料是否齐全; f 施工单位和中间产品制作、采购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入库、保管、出库的管理情况; 8 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自检,检测项目、数量是 否满足规定要求,验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h 监理机构是否对合同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是否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验 结果及时进行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平行检测; i) 设备制造(设付 供应商)单位对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质量检验情况,监理机构参加交货验收 情况; j 监理机 施工设备进场报验的检查情况; K 牙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1),项尽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对存在问题的组织整改情况。 2.3监督《员应及时填写《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见附录E),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情况, 要包括检崔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按月填报质量监督月报,
9.2.2质量监督巡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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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记入《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除记入《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及时向项目法 人(现场管理机构)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F),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9.2.5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时,监督人员应及时记入《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 9.2.6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9.2.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3.1监督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宜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9.3.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寸 事先制订检测方案,明确抽 检的项目、部位、内容、数量及采用的质量标准等。发现工程质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项目法人(现场 9.3.3监督人员直接进行检测时,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材准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项目法人(现坏管理机均)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制定方案 利松备案
10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1工程验收一般规定
10.1.1水利工程验收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 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理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10.1.2水利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a)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章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b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c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休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d)施工图设计报告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安装图纸)等: e)法人验收还应以解工合同为依据。 10.1.3水利工程验收作田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贝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或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 记载并签字。 10.1.4水利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 (或组长)对争义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 需报请程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15程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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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资料提交单位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 任。
巴厘岛度假式别墅10.2法人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2.1水利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 方案和计划,并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当工程 建设计划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重新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机备案。 10.2.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法人验收的监督工作。 10.2.3法人验收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列席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戈果性文件进 行备案等。 10.2.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法人验收前5个工作日通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部工程 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会议;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应派代表列席会议。 10.2.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法人验收会议时,监督检查的土要内容 条件是否具备; 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程序是否规范; 资料是否齐全; e 结论是否明确等。 10.2.6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法人(现场管理 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名。 10.2.7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 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10.2.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法验收会议时,应抽查法人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等相关资料,填 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查表》(见附录G),作为核备(核定)验收质量结论的依 据。 10.2.9当监督人员发现法人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 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10.2.10法人验收过程中发场的技水性问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 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10.2.11法人验收后项只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将验收质量结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 终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备(核定)。
10.3.1阶段驰收色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 电站(泵治)首(柔)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 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0.3.2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阶段验收前10个工作日通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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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 勘测设计标准体系》 (2016修订版)10.3.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阶段验收涉 程质量评定情况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 (见附录H)
10.4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