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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66-2016 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简介:
DB37/T 5066-2016《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是山东省的一项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干混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进行了规定和指导。以下是这项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简介:
1. 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湿作业中,使用干混砂浆的施工过程。
2. 干混砂浆的分类和性能:规程详细规定了干混砂浆的分类,包括砌筑砂浆、抹面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等,并对其性能指标如强度、稠度、保水性等进行了明确。
3. 材料要求:对干混砂浆的原材料,如水泥、砂、矿物掺合料等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以保证砂浆的性能。
4. 混合和运输:规程对干混砂浆的混合设备、混合工艺、运输和储存条件等进行了规范,确保砂浆在使用前的质量。
5. 施工工艺:详细规定了干混砂浆在不同工程中的施工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工具的使用,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6. 质量检验:对干混砂浆施工后的质量检验做了规定,包括现场抽样、试验方法和质量判定标准。
7. 环保与安全:规程还强调了干混砂浆在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通过执行DB37/T 5066-2016,可以规范干混砂浆的生产和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同时有利于推动干混砂浆在建筑行业的广泛应用,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DB37/T 5066-2016 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4.1.6保水增稠材料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 砂浆、抹灰砂浆的应分别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及《抹灰砂浆增塑剂》JG/T426 的规定。
4.1.7可再分散性乳胶粉
可再分散性乳胶粉应符合《可再分散性乳胶粉》GB/T29594的要求
DB32∕T 3311-2017 抗裂嵌挤型水泥稳定碎石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4.1.8铝酸钙添加剂
合成纤维应符合《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GB/T21120,短切玄武岩纤维应符合 (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短切玄武岩纤维》GB/T23265的要求。且应确保纤维在砂浆中均匀 分散。
应与胶凝材料相容,宜使用无机氧化物颜料。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 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 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 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的规定,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4.2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
4.2.1干混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应根据相应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 比设计规程》JGJ/T98、《抹面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试 配,所设计的砂浆其质量指标应满足本规程第3章的要求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合同约 定时,尚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4.2.2干混砂浆配合比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使用环境,满足设计要求。 4.2.3 生产厂商应根据产品用途,确定适宜的骨料颗粒级配与最大公称粒径。 4.2.4酉 配合比设计时,应明确产品拌合水掺量范围。 4.2.5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4.2.6 当主要生产原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的设计。 4.2.7 生产配合比应经试验室试配确定
1生产线宜采用模块化设计。
4.3生产工艺和设备
2生产线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距其外侧1.5m处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厂界噪 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生产线应配置收尘系统, 在正常工作时,正对生产线下风口距离50m,高度1.7m处的粉尘浓度不应大于10mg/m²。 生产线适宜的工作环境为:温度1℃~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 3生产线安装调试完毕后,应无故障累计运行160h后,方可交付使用。正常生产时 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实现在线控制。 4生产线上的上料装置、料仓、工作及检修平台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防护 设施(如扶梯、栏杆等),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生产线传动系统的运行部件应配置防护装置、联锁断电装置和警示信号装置
4.3.2生产线和工艺流程
可采用串行式、塔楼式干混砂浆生产线 干混砂浆生产工艺流程可参见图4.3.2。
4.3.3骨料烘干系统
1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否则,应进行十燥处理。 2烘干设备宜采用回转式烘干机、振动流化床等装置。 3烘干设备宜采用自动化控制及在线测湿。生产中应测定干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 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4烘干设备应在热风进风口和干砂出料口配置自动测温装置,出料温度不宜超过65 C。烘干设备应配置收尘系统
1筛网孔径可分为4.75mm、2.36mm、1.18mm和0.60mm四级,其它筛网孔径可由生 产厂商根据生产需要确定。 2筛分机可采用单层或多层振动筛。筛分机宜设置观察孔。筛分机的振幅、频率应可 调整,筛分机的其它技术性能应符合《振动筛制造通用技术条件》JB/T5496的要求。 3生产中应定期检查筛网的孔径和筛网的堵塞程度,
储料仓应配置料位指示器,宜采用在线料位显示。 2储料仓内应配置破拱装置。储料仓底部出料口应配置阀门。 3储料仓采用气力输送时,应配置安全装置。储料仓内压力不应大于4900Pa,并应配 置收尘装置, 435的要求
表4.3.5成品料的匀质性要求
王混砂浆生产工艺流程
4.3.6配料计量系统
各组分应采用称量计量配料。 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使用时 应定期校验。 2生产线各组分的配料精度应符合表4.3.6的要求
表4.3.6配料精度要求
具备手动称量功能。 4计量精度不应低于国家IⅢI级秤的标准要求。 5配料装置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 录和存贮功能
2干混砂浆混合机填充系数宜控制在0.4~0.8之间。 3物料的最少混合时间应以保证物料的混合均匀为前提。物料的混合匀质性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双轴浆叶混合机和单轴螺带混合机最少混合时间不宜少于300s; 2)单轴浆叶混合机和立轴强制式混合机最少混合时间不宜少于120s。 4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应清理干净。 5正常生产时,应定期检查混合机搅拌叶片磨损和卸料门的密封。 6混合机正常工作时,距其外侧1.5m处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 7混合机的混和能力应与生产线的工作循环周期相匹配,动态下应有超载10%的能力 8混合机卸料门的卸料时间不应超过18s,混合机的残留量不应大于0.10%。 9混合机的叶片、力、铲片应采用耐磨材料制作且易于更换。叶片、犁力、铲片与 简体的间隙不应超过5mm。 10容量大于1500L的混合机筒体,应采用耐磨材料制作或增加可换性耐磨内衬。 混合机检修孔盖与启闭电源应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当孔盖打开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4.3.8散装与包装系统
散装车装料处宜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和监控装置。 2千混砂浆袋装成品应采用定量包装机包装 3定量包装秤和散装头处,应配置取样的收尘装置。 4.3.9气路系统
1空气压缩机宜采用螺杆式压缩机,其供气量应大于生产线耗气量的1.5倍,工作压 力不应小于0.5MPa。 2贮存罐、气送粉料仓应配置安全阀。 3气路系统元件及管路安装应符合《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7932的要求
1生产线的动力配电、电气控制、照明等电气设备应符合《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 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的要求。 2控制系统应配置粗称、精称和卸空回零的功能。控制系统应配置给定多种配比,并 能随时进行修正物料称量值和配比的功能。控制系统应配置自动称量误差补偿功能。控制系 统应配置显示被称物料设定值和显示值的功能,所有数据应能储存和打印。
生产线应配置收尘装置 2收尘装置宜采用申央集中收尘和分散定点收尘相结合的方式。 3收尘能力应与生产线的粉尘排放量相匹配。
4.4包装、储存、标识和运输
1干混砂浆的包装分为袋装与散装。袋装可采用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可用复 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其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 2袋装干混砂浆每袋净含量不得小于其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其净含量 之和不得小于标识质量的总和。 3散装可采用散装移动筒仓。散装移动筒仓应有密封装置,能防雨和防潮,并有除尘 装置。
1袋装干混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分别架空储存在干燥环境中,应有防 雨、防潮、防扬尘措施。储存过程中,包装袋不应破损。 2散装干混砂浆必须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分仓存放,不得混杂。储存简仓应 具备密封、防雨、防潮功能,并应在筒仓上明确标识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和生 产日期。当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3散装干混砂浆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散装移动筒仓中的干混砂浆量不宜小于筒仓设计 容量的10%。 4十混砂浆应按进场顺序使用,做到先进先出。自生产日起,袋装普通十混砂浆与散 装干混砂浆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袋装特种干混砂浆储存期不宜超过6个月,超过储存期 的应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1干混砂浆包装袋上应清晰标识:产品名称,产品标记,生产厂名和地址,生产日期,
出厂编号,水灰比,净重,产品储存期,执行标准等。必要时包装袋上还可加注以下标识: 产品用途、适用范围、产品颜色、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2对散装干混砂浆,生产厂家应提供与袋装干混砂浆标识内容相同的标识卡片。 3产品出厂应随附产品使用说明,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记、产品用途、 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1十混砂浆运输时,应有防扬尘措施、不应污染坏境。 2运输和物流设备应保证干混砂浆的干燥和匀质。 3应根据具体工程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4散装干混砂浆宜采用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运送至施工现场。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应 密封、防水、防潮,并宜有除尘装置。砂浆品种更换时,运输车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5袋装干混砂浆运输过程中不得混入杂物,并应有防雨、防潮和防尘措施。砂浆搬运 时不应摔包,不应自行倾卸
DB11∕T 385-2019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5.1.1干混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 5.1.2干混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对砂浆质量进行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 担。 5.1.3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样本应在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 取
5.1.1干混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 5.1.2干混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对砂浆质量进行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 担。 5.1.3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样本应在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 取。 5.1.4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变更时; 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1.4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
5.1.5交货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干混砂浆交货时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2009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复习整理笔记,或以同批号干混 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同 时在合同中注明。 5.1.6当判定干混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 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5.1.7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7d内通知供方
5.2.1普通于混砂浆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