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 156.4-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4部分:储煤场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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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EC 156.4-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3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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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 156.4-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EC 156.4-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4部分:储煤场设备设施简介:

T/CEC 156.4-2018《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第4部分:储煤场设备设施》是中国电力建设企业联合会和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分会发布的行业标准,主要针对火力发电企业中智能燃煤系统中储煤场的设备设施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范。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备设施概述:对储煤场的设备设施,如堆取料机、皮带输送机、煤场挡墙、抑尘设施、环保设施等进行定义和功能说明。

2. 设备设施设计:规定了储煤场设备设施的设计原则,包括设备的选型、布置、输送能力、环保要求等。

3. 设备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对设备设施的安装位置、安装步骤、调试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 设备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规定了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等内容,以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安全。

5. 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对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环保指标、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设备设施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同时,符合环保和安全标准。

6. 数据采集与监控:规定了储煤场设备设施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建设要求,以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和智能管理。

通过这个标准,火力发电企业可以规范储煤场的设备设施配置,提高燃煤存储和处理的效率,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提升企业的环保水平和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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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发#

155198.864

T/CEC156.42018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T/CEC156《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分为六个部分: 一第1部分:智能燃煤系统结构和功能; 一第2部分:燃煤接卸输送和掺配设备; 一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第4部分:储煤场设备设施; 第5部分:智能化管控平台: 一第6部分:燃料管理信息系统。 本部分为T/CEC156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 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神华集团国华电力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元仪器股 有限公司、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宇新、王艳春、王勇、谭艳旭、李满保、戴远、贾林、代余发。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 号,100761)。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T/CEC156的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中储煤场的设计建设要求,分区与存取要 求,盘煤装置和监测装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储煤场的设计、建设和改造

4.1储煤场和储煤筒仓设计、建设应符合GB50660和DL/T5187.1的要求。 4.2储煤场进出道路应硬化,储煤场地面宜夯实、整平,煤棚建筑结构荷载、抗震应符合GB50009 和GB50011的要求。 4.3储煤场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229和DL5027的要求。 4.4储煤场内四周应有明显的长、宽、高等标识,以便识别煤场区域和煤堆位置等信息。

T/CEC156.42018

T/CEC156.42018

4.5储煤场运煤车辆如汽车、推煤机等宜配备定位装置,实现煤场车辆的智能定位和线路指引,并建 立运煤车辆工作区域标识,确定安全作业范围,定位装置应有标准数据接口。 4.6储煤场应配备抑尘设备,抑尘设备应有标准数据接口。 4.7储煤场储煤区域应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 4.8露天煤场宜设置风向风速仪,挡风抑尘设施,专用排水设施和煤泥沉淀池。风向风速仪应有标准 数据接口。

5储煤场分区及燃煤存取

5.1储煤场应设置煤场分区标识,根据煤场类型、煤场面积、堆取方式、煤种、煤质、煤量、配煤要 求、储存时间等因素进行分区,并将储煤场容量、空间尺寸、分区信息反馈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5.2储煤场同一区域应储存主要煤质特性相同或相近的燃煤。 5.3相邻区域储存不同品质的煤时,煤堆间应留有适当间距。 5.4堆取料机存煤时,应根据管控平台指令按区堆放,并将堆取料机的作业状态及堆煤信息反馈至智 能化管控平台。 5.5汽车来煤直接入煤场卸煤以及其他推煤机、装载机转场时,应遵循管控平台指令,准确识别卸煤 位置,未到指定区域时应发出预警、提示,并将卸煤信息反馈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5.6堆取料机取煤时,应根据管控平台指令取煤,并将堆取料机的作业状态及取煤信息反馈至智能化 管控平台。 5.7配置有地下煤斗或事故煤斗的储煤场,取煤时应遵循管控平台指令,将煤运至指定位置,然后送 至输煤系统,并将取煤信息反馈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5.8储煤场存取DB11/T 712-2019标准下载,应遵循“先存先取先用”的原则,存煤期限应根据煤质特性来确定,并符合GB/T 31091的要求。

6.1储煤场宜配置适当形式的盘煤装置,盘煤装置应有标准数据接口,盘点结果和盘点报告可上传至 智能化管控平台。 6.2盘煤装置应提供煤场各区域煤堆的三维图形和体积,并能根据给出的密度数据,计算各区域存 集量。 6.3盘煤装置应能准确的分辨不同煤堆边界范围,并在仿真输出时支持不同的颜色区别显示,边界识 别误差小于0.5m。 6.4盘煤装置测定煤堆体积精密度以相对误差表示,不应大于0.5%。

7.1储煤筒仓和全封团式煤场应配备温度、可燃气体(包括CH4和CO等)、烟雾、粉尘浓度等检测设 备,检测设备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和异常报警功能。 7.2储煤筒仓的防爆装置应配备智能组件。 7.3储存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煤的储煤场应配备或布置煤堆内部温度监测装置,温度监测数据应反馈 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7.1储煤筒仓和全封团式煤场应配备温度、可燃气体(包括CH4和CO等)、烟雾、粉尘浓度 备,检测设备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和异常报警功能。 7.2储煤筒仓的防爆装置应配备智能组件。 7.3储存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煤的储煤场应配备或布置煤堆内部温度监测装置,温度监测数 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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