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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西府发[2018]7号 西昌市政府2018年2月)简介:
,我无法提供具体的文件内容或详细的政策简介,因为我无法实时获取或搜索具体的文件和详细数据。但我可以告诉你一般情况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可能会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原则:明确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比如绿色、可持续、人性化等。
2. 规划内容:描述规划的详细内容,可能包括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3. 规划程序:规定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4. 技术标准:规定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比如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5. 管理与监督:设定规划管理机构,规定其职责,以及对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罚措施。
6. 公众参与:可能会规定公众如何参与到城市规划的决策中,以保证规划的公正和透明。
7.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规划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般性的解读,具体规定应以西昌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西府发[2018]7号 西昌市政府2018年2月)的原文为准。如果你需要获取这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建议你直接查阅官方文件或联系相关部门。
西昌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西府发[2018]7号 西昌市政府2018年2月)部分内容预览:
(一)当快速路需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 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 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表2.3.2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经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之间最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四)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一般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 不宜大于7米,开口宽度最大不应大于12米。 (五): 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到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 有条件时车库应尽量将匝机设置在地下车库内,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 交通。
(六)机非分隔带(即两侧分隔带)原则上不设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专项论证 的结论确定,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七)加油站、加气站一般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 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二十一条公共交通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公交线路条数达到一定标准时,宜设 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 宽度不宜小于3.2米。 (二)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主干路及以上道路设置公共汽 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站台可设置在两侧分车带上或人行道侧,至少有2~4台车 位的长度。 (三) 公交站台站距要合理选择,平均站距宜在400800m。市核心地区站距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道路 一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二十三条广场、绿地地表以上,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覆土建筑按城市地 下空间管理: (一) 屋面覆土深度不小于2米,且屋面覆土面积不小于屋面平面投影面积的 85%的; (二)不小于建筑外缘(不含内天并)边线总长85%的建筑外缘,由坡度不大 于35°的连接地面和屋顶的覆土绿化坡面完全覆盖的。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形式包括地下街、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公 共停车库、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人防设施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具体项目应作专 项论证。 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应遵 循保护空间资源,市政设施、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 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开散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 交通性专用通道),其顶板上方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 敷设要求。 第二十七条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 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 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二十八条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 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地下街应与地下人行通道、人防设施、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 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条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及地下街通行
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 电力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整除余数不足500米的按500米 计算)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作为公共治安、卫生等功能使用,每处综合管理用 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地下街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时,应结合地下设施配建一处4~6个尊位公共厕所,面积不应小于30 平方米。公共厕所跨位数按每2000平方米为单位递增,配建公共厕所可分开设置, 但每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 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 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三十四条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 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5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地下街宜按保证行人过街的 最短距离布置行人过街通道。 第三十五条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套非机动车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库 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与地下 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 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下街应设置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八条 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出入口布置应结合附近主 要交通站点布设。 第三十九条地下人行通道的净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 计通行能力计算,且净宽度不得小于3.75米。地下人行通道最小净高2.5米。 第四十条 地下人行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殊需要而超过100米 时,宜设自动人行道。 第四十一条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梯道的最小净宽为1.8米。出入口应有比原 也面高出0.15米以上的阻水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时,宜将地面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备)置于地下通道内。
第四十三条综合管廊等级应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和数量分为干线综合管廊, 支线综合管廊及电缆沟。 第四十四条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绿化种植等 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十五条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规划道路 则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条件受限 时,可倾斜交叉布置,交角不宜小于60°。 第四十六条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小于表3.4.1规定的数值【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1部分:土建工程DB11/T 311.1-2005》,
表 3.4.1 王、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第四十七条在设置有综合管廊的区域,通讯电(光)缆、电力电缆、热力 管道、给水管道等市政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在特殊情况下,雨水管和污水管可 纳入综合管廊。燃气管和其它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纳入管廊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 要求。 第四十八条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舱, 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综合管廊内设置市政管线还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通讯电缆与高压电缆应分开设置: (二)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不得同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三)排水管道入廊时,排水管道应设置在管廊底部。 第四十九条 综合管廊预留地块出线井间距一般不大于150米。综合管廊人员 逃生孔间距不宜大于200米,投料口间距不宜于大于400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
风口间距不宜大于200米。 第五十条 干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1米;支线综合管廊的内部 净高不宜小于1.9米;支线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下构筑物交叉时,局部区段的净高不应 小于1.4米,当不能满足最小净空要求时,可改为排管连接。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利用区域,综合管廊宜结合地下建(构 筑物统一规划设计。
第五十二条地下人防工程应编制人防专项规划,与周边地下空间合理衔接 地下人防设施功能应考虑平战结合,战时作为人防设施,平时优先满足交通设施需 求。 第五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需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并结合《人民 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规定协调实施。城市地下空间应与附近人防工程和人防干支 道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时,应根据人民防空规划预留连通口。 第五十四条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 小于50米,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米。 第五十五条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 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并应有不少于一个直通室外地面的战时主要出入 口。每个防护单元通风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六节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第五十六条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 于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五十七条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 室共享设置,条件受限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园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 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7.5米。 第五十八条地下街、地下人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不宜占用人行道空 间,特殊困难确需占用时旧房改造内墙抹灰工程施工方案,应保证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出入口外应有 客流集散用地,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除出入口外的其他附属建筑(风亭、 冷却塔等)原则上不能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 第五十九条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 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
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