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粤交基函[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粤交基函[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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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粤交基函[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简介: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粤交基函[2019]1302号)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于2019年6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主要针对广东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提出了材料价格波动时的价差调整指导原则和方法。这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如下:

1. 明确价差调整原则:文件强调,价差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材料价格确定:规定了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通常以施工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合同约定价格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 价差调整周期:建议定期(如每月或每季度)进行材料价格的收集和分析,以反映市场最新动态,并在合同期内适时调整工程价款。

4. 价差调整方法:文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方法,例如指数调整法、合同约定法等,供项目实施中参考。

5. 价差争议解决:对可能产生的价格争议,文件也提供了处理建议,如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

6. 风险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合同等方式,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和管理。

这份意见的出台,旨在规范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的材料价格调整行为,降低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项目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合同双方在材料价差调整上的谈判提供了依据和指导。由于政策可能会随时间推移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粤交基函[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部分内容预览:

附件: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

近年来,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已经超出正 常可预见的范围,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或材料供应)合同的正常 覆行,给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管理工作带来很 大困难。为稳定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全省交通建设自标任务 按期保质完成,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 工作,现结合我省已发布的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以及公路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相关调差条款的实施情况和遇到的 句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如下。 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费用占工程费用的比重大,其价格出现较 大波动影响了工程造价及合同双方利益。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地 确定材料价差调整,关系到交通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对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正常履行,有利 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构建和谐的交通建设环境具有重要的意 义。规范材料价差调整是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各方的风险权责,提 高合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管理举措

二、材料价差调整应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担 涨价补差、跌价减差”原则,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交通建 没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三、价差调整的方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 1.范围 (1)工程范围 指建设项自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含构成永久性结 沟的水中钢护筒、溶洞处理钢护筒等),一般性临时工程、临时 设施的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特 长隧道、大型船闸等有专项设计的大型临时工程用材的调差范围 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 (2)材料范围 交通建设项目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应结合自身工程特点,在招 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予以明确。可调差主要材料范围如 下:

①公路工程可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表 公路工程可调差的主要材料一览表

公路工程可调差的主要材料一览表

费用。计算方法分为3种:1.价格指数法;2.信息价格法;3.实 际采购价格法。 交通建设项自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采用何种 价差计算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价差计算方法的优先顺序。当 市场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异常波动时,按照客观合理公正的 原则,可合理选定其中任一种计算方法进行价差计算,并应签订 补充合同。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或等于计算的价 差调整费用(△C)。 (1)方法1,价格指数法

黔北民居二层别墅Ftn AC=C B, × Fo1 Fo2 Fo3 Fon

式中:△C一需调整的价差费用。 Co一合同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 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费用及其他金额也不在 内。 A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i;B2;B3;...B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ti;Ft2;Ft3;...Ftn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合同约定的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

(2)水路运输单价0.3元/(m²:km); (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²·次)计算。 3.确需对运输费调差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应结合自身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可 调运费的砂石料品种及其已包含运距,调差的风险运距、可补偿 运距上限等内容。合同履行时,实际运输距离应经建设单位(项 自法人)、监理单位核实,并有相应合法支撑依据,按合同约定 的计算方式计算运输费用调差。 四、其他 (一)交通建设项自使用本指导意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完成结算的合同,不得因为本指导意见的发布再进行调 整。 2.对于在2016年7月1日至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所施工的工程 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依据签订合同、结合工程实际和造 价管理要求,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担”等有利于 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本指导性意 见,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进一步细化、完善价差调整的调差范 围、调整原则、风险幅度、计算办法、税费缴纳等事项,并签订 补充合同。 3.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后开始招标或已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 项目:一般要参照本指导性意见的调差范围、调整原则、风险幅 度和计算方法,结合项目本身工程特点,明确价差调整的相关条

款,做到“涨价补差、跌价减差”。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后,价差 调整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 4.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材料价差调整日常管理工 作。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收集材料用量和价格信息、定期整理相关 记录资料,按时做好档案归档;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按调整周期 计算价差调整费用,做到台账动态管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一个季度。 (二)交通建设项目在各建设阶段应做好材料价差相关管理 工作。 1.项目前期及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 (预)算等造价文件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应经实地调查并参考交 通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确定。对于因政策性影响材料价格的调整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应 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对比分析,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2.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应结 合项自自身特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差方法,可参照本指 导意见细化价差调整各项内容的合同条款,但不得以本指导意见 代替合同条款。 3.实施阶段,应严格按合同(含补充合同)条款关于调差的 约定处理,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按合同(含补充合同)约定及时 计算并支付,不得以本指导性意见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有关材 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支撑性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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