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闽高指总工[2017]124号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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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闽高指总工[2017]124号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2017年12月)简介:

《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闽高指总工[2017]124号)是由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相关部门于2017年12月联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这份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行车安全,同时促进相关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

该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涉路工程定义:明确了涉路工程的定义,包括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等工程。

2. 审批流程:规定了涉路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批、施工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强调了必须在取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3. 安全与保障:要求涉路工程必须遵守高速公路安全规定,对可能影响高速公路运营的工程,需要提出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4. 费用与补偿:对涉路工程可能产生的费用和对高速公路可能造成的损失,规定了补偿和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5. 监管与处罚: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

6. 协调机制:建立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涉路工程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以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这份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福建省内高速公路的涉路工程管理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有利于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福建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

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闽高指总工[2017]124号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2017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第八条涉路工程设置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且应满 足以下条件: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应保证高速公路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 并应尽可能增加涉路工程下方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的空 间高度。 二、穿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公路、城市道路、厂(场)区 道路,应保证高速公路桥下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并应尽可能 增加桥梁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的空间高度(不少于2.5 米)。 三、穿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应保证 高速公路桥下净空高度能满足桥梁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 的空间高度(不少于2.5米)以及与铁路间的作业安全距离。 第九条涉路工程设置应当考虑涉路工程施工、维护等作业 活动所需的空间,保证涉路工程在施工、维护等作业时的机械、 设备、机具和作业平台、防护措施以及各种构件等不侵入高速公 路建筑限界,并应保证高速公路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 第十条涉路工程设置必须满足安全保护距离要求,不得影 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养护、管理和改(扩)建等需要。安全保 护距离必须同时满足公路行业、涉路工程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除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管理需要和第十 二条规定外,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 (通道)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十二条新建或改建石油天燃气管道需要穿(跨)越高速 公路的,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 知》(交公路发(2015】36号)规定执行。 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 管道。 第三章管理分工 第十三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 指)、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负 责指导、协调全省在建和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工作,负 责全省高速公路重要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四条省高速集团设区市管理分公司、泉厦分公司和罗 宁、福泉公司(以下统称运营管理公司)分别负责辖区内和所管 辖的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其中泉厦分公司还负责厦厂 币境内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包括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 批、施工图复核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如需要)审查、施工监管、完工验收、养护管理(如果有)等。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公司负责在建高速公路涉路工 程的管理,包括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复核或审查、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如需要)审查、施工监管、完工验收等。在建 项目公司未组建的,由设区市高指负责。

第十六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均须经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审批或 审查同意;涉及运营高速公路需要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涉路工 程施工的,其交通组织设计方案须经运营管理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只受理由涉路工程 建设单位提出的对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 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批的申请,涉路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及其他单位提出的审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 司在组织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时,应要求涉路工程建设单 位提交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下列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经国家、省 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高指审查审批后,无需按第十六条规定进 行审查审批,也无需提交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一)需穿越、跨越、接入在建或运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 建设工程; (二)与在建或运营高速公路并行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三)对运营高速公路实施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四)在运营高速公路上新建、改(扩)建互通立交、服务 区、停车区、加水区、观景台、加油加汽站等建设工程; (五)在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由在建项目公司实施的涉 路工程。

第二十条涉路工程施工必须取得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 公司的同意。同意的前提条件是: (一)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批; (二)涉路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查或备案同意;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同意 (四)需要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涉路工程施工的,交通组 织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同意; (五)已签署生效的涉路施工协议。 运营管理公司在作出同意决定时,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或 者涉及非省高速集团及其权属企业全资、控股的高速公路,应当 征求其经营企业的意见。 未经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批准涉路工程施工,也不得进行涉路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运营管理公司和在建项目公司应加强涉路工程 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涉路施工协议约定,及时制止违 法违规违约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同意、默许涉路工程施工。因管 理失职、渎职给高速公路路产路权造成较大破坏或损失的,或者 增加在建项目较大投资造价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应由具有涉路工程 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涉及高速公路改建的设计(指高 速公路改建部分的设计)应由具有高速公路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设计。 第二十三条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文件编制要求,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是指涉路工程建设对高 速公路质量、安全和稳定的影响进行的评价,至少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一、涉路工程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符合性评价; 二、涉路工程与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符合性评价; 三、涉路工程选址及地质情况的可行性评价; 四、涉路工程预留给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养护维修和改扩建 空间条件(含满足运营、施工、养护等作业的安全净距)的合理 性、安全性评价; 五、涉路工程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评价; 六、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对所利用的高速公路结构物的安全 性、稳定性、耐久性评价; 七、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对交互影响段路基(含边坡)、结 构物、构造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评价; 八、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的安全性评价,以及对既有高 速公路运营安全、交通安全的影响评价: 九、涉路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工期安排和占用高速公路部 立、时间等的可行性、合理性评价; 十、涉路工程施工期间拟采取的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靠性 评价:

十一、涉路工程施工期间,拟采取的保障高速公路结构安全 和稳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 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的交通保通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价; 十二、涉路工程运营期间,拟采取的保障高速公路改(扩) 建、养护维修、交通安全以及涉路工程运营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 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价。 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涉及在建高速公路的重要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 价报告应由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单位编制,一般涉路工程安全 影响评价报告可由涉路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的重要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由 第三方评价机构编制,一般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可由涉路 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高速公路的相应设计资质。 第二十六条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可行与否的重 要判断依据,必须有明确的评价结论,评价内容不全、没有评价 结论或者结论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不予接受,并应重新评价。 第二十七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在收到涉路工程 设计方案和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后,应对报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 性,涉路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符合性,以及设计单位、安 全影响评价单位资格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符合报审要求的,一般涉路工程由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 公司组织审查:重要涉路工程由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初

审后报省高速集团(省高指)审查。不符合报审要求的,应告知 修改、补充的事项。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范规定的涉路工程(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禁止修建的涉路工程),报审材料应予退回,并函 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在组织对涉路工 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或初审时,应组织现场踏勘,并对涉路工程 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及其它设计图表、数据、资料等与现 场一致性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一般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后,运营管理公司 或在建项目公司应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予以批 准;对尚不符合审批条件需修改完善的,待修改完善后组织复审 和批准。 第三十条重要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初审后,运营管理公司或 在建项目公司应当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配电网工程造价编制软件,连同设计方案、安全影 响评价报告一并报省高速集团(省高指)。初审意见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报审材料提供的高速公路相关资料、数据、图表与高速 公路竣工文件或者在建项目设计文件的一致性,与现场实际情况 的吻合性结论; 二、报审材料提供的设计方案相关资料、数据、图表与现场 实际情况的吻合性结论; 三、对设计方案所包括的各项内容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

见,以及修改意见和建议。 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对提出的初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一条省高速集团(省高指)收到报审材料后,应对 报审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初审意见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 报审要求的,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不符合报审要求的,应 告知修改、补充事项,待修改补充完善后再组织审查。 省高速集团(省高指)组织审查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并分送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对符 合审批条件的,由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自公司予以批准;对尚 不符合审批条件需修改完善的,待修改完善后由运营管理公司或 在建项目公司组织复审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需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 项目公司应督促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 修改、补充和完善,安全影响评价机构应根据修改完善的设计方 案重新进行安全影响评价。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和安全影响评 价报告报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 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对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和 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对照审查意见逐项认真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 予以批准。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对复审结论负责。 第三十三条涉路工程施工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 行设计。下列涉路工程施工图应报运营管理公司审查同意: 一、涉及高速公路改建的施工图(高速公路改建部分); 二、涉及高速公路路基、路面、结构物、构造物等稳定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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