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7]431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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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7]431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简介:

"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7]431号)是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在2017年12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北京市域内村庄的规划和发展。这份导则的出台,体现了北京市对乡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和乡村风貌保护的重视。

该导则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总体原则:强调村庄规划应遵循城乡融合、绿色发展、文化保护、民生为本等原则,推动村庄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2. 村庄分类:根据村庄的地理位置、资源条件、历史文化遗产、产业发展等,将村庄分为特色发展型、环境整治型、风貌保护型等不同类型,实施差异化规划。

3. 土地利用:对村庄的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包括居住、公共服务、产业、生态等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

4.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强调提升村庄的基础设施水平,如供水、供电、道路、通信、教育、医疗等,以及公共空间的规划。

5. 历史文化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庄,提出明确的保护与利用策略,如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6. 实施机制:明确了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以及村民参与、政府引导的方式。

7. 附则:包括规划的解释权、修订权等内容。

这份导则的实施,对于推动北京市村庄的有序建设,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改善村民生活条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7]431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村民住宅院落应布局合理、使用安全、环境卫生、交通组织顺畅,在地形条 件充许的情况下采用合院布局方式,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考虑农 用车、小汽车的停放,配置与主房联系方便、相对独立的附属用房,创造自然、 舒适的院落空间。

居住建筑应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大多数房间应 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 通风。住宅设计应有效利用朝向,并加强屋面、墙体保温节能措施,积极采用太 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通过乡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风貌特色的延续与塑造、治理机制的探索与建 立JC∕T 851-2008 钢丝网石棉水泥小波瓦,实现乡村文化的复兴,文明水平的提高,形成和谐淳朴的人文环境

3.4.1浓郁的乡土文化

村庄建设应体现对本乡本土历史文化的传承,强化村庄的乡土意识、风土人 情,留住乡愁,激发本地民众和云云游子的爱乡情怀。 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保护规划,村庄规划应对保护 规划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落实。其他类型村庄应在规划中对村庄历史文化资源 进行梳理,对地域环境、空间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乡土文化等提出 具体保护要求与措施。

村庄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体现了所在区域及特定历史时期的诸多特征,具有 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村庄建设 应避免对地域环境大规模的改造,应保护村庄传统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 环境。

2空间格局 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提出对村庄传统形态 街巷走向与宽度、重要的公共空间和景观廊道等要素的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3传统建筑 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要求进 行修;传统建筑应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更新维护策略。周边已建近现代建筑 的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不协调的应采用传 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整治,规划应明确整治标准、要求及措施。 4历史环境要素 规划应挖掘、保护并修复村庄内的各类历史遗存,保持其历史信息并在其周 边预留一定的缓冲空间,避免拆旧建新、盲目造假、张冠李戴等现象,防止建设 生破坏环和保护性破坏。 确定村庄需要保护的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古树名木 等乡村景观,并提出保护措施。禁止大规模人工化、硬质化景观,破坏乡村风貌。 5乡土文化 规划应充分挖掘地域文化、传统风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出保护的具 本方式和要求,并通过文化墙绘制、传统元素融入设计、文化活动开展等多种方 式进行展示宣传,有条件的村庄可结合村庄历史文化规划建设展览馆、博物馆等 并好“村庄故事”,让人们记得住“乡愁”。

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提出对村庄传统形态 街巷走向与宽度、重要的公共空间和景观廊道等要素的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3传统建筑 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要求进 行修;传统建筑应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更新维护策略。周边已建近现代建筑 的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不协调的应采用传

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提出对村庄传统形态 街巷走向与宽度、重要的公共空间和景观廊道等要素的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要求进 行修鳝;传统建筑应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更新维护策略。周边已建近现代建筑 的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不协调的应采用传 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整治,规划应明确整治标准、要求及措施。

规划应挖掘、保护并修复村压内的各类历更遗存,保持其历史信息并在其周 边预留一定的缓冲空间,避免拆旧建新、盲目造假、张冠李戴等现象,防止建设 生破坏和保护性破坏。 确定村庄需要保护的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古树名木 等乡村景观,并提出保护措施。禁止大规模人工化、硬质化景观,破坏乡村风貌

规划应充分挖掘地域文化、传统风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出保护的具 体方式和要求,并通过文化墙绘制、传统元素融入设计、文化活动开展等多种方 式进行展示宣传,有条件的村庄可结合村庄历史文化规划建设展览馆、博物馆等, 并好“村庄故事”,让人们记得住“乡愁”

3.4.2淳朴的风貌特色

村庄规划应尊重传统的营造理念,积极利用村庄的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 协调好村庄与周边山、水、林、田等重要自然景观资源的关系,形成有机交融的 空间关系,塑造富有地域乡土特色的村庄风貌。 建议各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按照规划提出的风貌要求进行改造的村庄和 村民进行资金补贴。

规划应尊重和协调村庄原有地形地貌、建设边界、空间形态、街巷宽度、院 落尺度、建筑布局等空间肌理和格局,并提出对建筑体量的具体要求。应考虑不 司形式的建筑群体组合,丰富乡村建筑空间形态,避免建设简单行列式形态的建 筑群体,避免简单套用城市住宅形式。

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对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其他类 型村庄应严格控制村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两层。各区及乡镇应明确对村 主建筑层数和高度的有关规定,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及周边地区进行集中建设的,其建设高度和强度应根据城 镇建设要求进行控制。 新建建筑必须满足村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现有建筑改造尽量按高度要求进 行控制。

乡村建筑既是地域历史文化的载体,也是民众生产生活的基地,需要不断的 修乃至更新。乡村建筑的维护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关系,延续传统建 筑特点,以砖、石、木作为主要外观材料,以红、白、青、灰作为主体色调,以 波屋顶作为主要屋顶形式,鼓励运用地方传统特色装饰,避免使用水泥、瓷砖 彩钢板等材料和构件,保持村庄内建筑风格协调统一。村庄一律不搞“大、怪, 洋”的标志性建筑。 鼓励采用或保留传统结构,运用当地传统工艺,就地取材,在提取、继承地 方原有建筑形式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创新设计,展现地方特色。鼓励一房一设计 尽量避免采用单一的标准化设计方案。 力更文化名和传统落应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对建筑风貌进行控制。其他特 色保留村庄和提升改造村庄应在规划中提出对院墙、大门以及建筑的屋顶、墙面, 门窗等部位在样式、材质、色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发展旅游产业的村庄还应统

规范店面招牌,明确对招牌尺寸、样式、色彩、材质、悬挂位置等引导要求 成镇化村庄和局部或整体迁建村庄在保留期内的改造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建筑风 貌进行控制。

3.4.3和谐的人文环境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手段。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充分发挥村民 自治作用,以村规民约为重要抓手,引导和规范村民自治。 规划应在梳理乡村民俗、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 现划的要求,结合村庄具体情况,提出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 化资源保护、产业协作、住房建设、违建防控、卫生保持等方面写入村规民约的 规划内容,全面落实“门前三包”。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市规发[2010]1137号)对村庄规划的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内容,以下未涉及内容 其体参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执行。

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应为具备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高校研究机构或具 有乡村建设经验的团队

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村委会公示30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村庄规划经乡村责任规划师技术审核,,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 织审查(第一批63个试点村的规划由市、区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人民 政府审批。需要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并 车同意见报市规划国土委审查。 村庄规划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对庄规划建设许可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137号)执行

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 法重新公布。

以各区为单位对行政区划范围内完成的村庄规划成果进行江息,形成项自档 案库及规划汇总图,各区规划分局负责规划成果的存档管理及规划汇总图的动态 维护工作,并定期向市规划国土委反馈有关数据和图纸

4.2.1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市、区两级村庄规划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成立由发改、规划国土、住建 委、农委、财政、水务、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村庄建设管理协调小组, 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及相关政策进行统筹协调。由区村庄建设管理协调小组组

4.2.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火炸药工程设计能耗指标标准 GB50767-2013》,为 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4.2.3建立奖惩机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后的监督检查 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依法细化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罚措施,落实乡镇 人民政府对乡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有检举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违规建设的义务。 建立规划实施奖励机制,在村庄规划管理中,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 在规划基础上缩减建设用地规模、传统村落保护更新、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和遗产 呆护等方面积极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在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 鼓励村庄特色化发展。特色保留村庄按照规划实施的,市里优先推荐上报全 国美丽宜居村庄,并给予适当的政策性奖励;鼓励提升改造村庄发掘自身资源票 赋、潜力,形成村庄发展特色

4.2.4推进村庄规划建设信息化建设

由市规主委、各区分局牵头:基于各个村庄建设发展规划,以各区为单位 由市规土委建立统一标准,建立信息平台。各区分局及时反馈数据、动态维护信 息。

GB∕T 10299-2011 绝热材料憎水性试验方法4.2.5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

以“试点先行、全程参与、制度保障”的原则,分期分批在全市村庄规划编 制和实施中,以乡镇为单位选聘“乡村规划建设专员”。首批试点结合美丽乡村 规划编制和实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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