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758-2013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758-2013 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调试规程简介:
DB31/T 758-2013 是《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调试规程》的简称,这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方标准。这个规程主要针对的是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工程调试活动,旨在规范和指导分布式供能系统的调试过程,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分布式供能系统是一种新型的能源供应方式,它将能源的生产与消费紧密结合,通过小型、分散的能源转换设备,实现电、热、冷等多种能源的协同供应。这种系统具有能源利用效率高、环境影响小、运行灵活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园区、社区等。
DB31/T 758-2013 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调试准备:包括调试组织、调试方案的制定、调试设备的准备、调试人员的培训等。 2. 调试程序:规定了系统各部分的调试顺序,如设备单机调试、系统联调、性能测试等。 3. 调试要求:对各部分的调试参数、条件、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4. 调试记录与报告:规定了调试过程的记录和调试结果的报告应如何编写和保存。 5. 安全与环保:强调了调试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控制。
通过遵循这个规程,可以确保分布式供能系统的调试工作有序、科学、高效进行,同时也能保障调试过程的安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DB31/T 758-2013 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调试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黑启动blackstart 公共电网停电后,不依赖别的电网帮助,利用设置的动力源(直流蓄电池或压缩空气等)完成发电 自行启动、自行恢复,通俗地称为黑启动
4.1调试对象应为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范围内的调试。 4.2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调试范围的确定应符合本规程调试范围要求,并依据系统形式和工程情况进 行选取和调整。 43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谢试围应包括燃料供应设备及系统,燃气发电机组及其辅助系
4.1调试对象应为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范围内的调试。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以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GB14048.3-2008》5.2调试机构成员组成
调试机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主设备制造单位(或代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 单位、设计单位等代表组成,
5.3调试机构成员职责分工
应作为调试工作的总负责和总协调,总体把握调试进度和质量,协调内、外部关系,并组织调试中的 评审和验收工作。
应作为调试工作的现场总指挥、负责编制调试大纲,安排并完成调试工作,落实调试计划,并编制调 试验收报告等。
5.3.3主设备制造单位(或代理单位)
应负责完成供应设备的单机调试,提交单机调试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供应设备的技术服务和 指导。
应按照规定对整个调试阶段实施监督管理。
DB31/T758—2013
应提供调试必需的燃料 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调试记录工 成系统的验收工作,接受系统 人及评审工作
应负责检查工程的准确性,对与图纸不符的地方进行变更确认,完成必要的设计修改。
7.1调试工作应以调试大纲为依据。 7.2调试大纲应按本规程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写,并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确认后才能实施调试。 7.3调试大纲内容应含调试目的、编写依据、调试范围、调试步骤及计划、组织分工、应急预案、调试方 法、调试工具、调试项目、试运行方案、调试记录等。 7.4调试过程中应对调试结果如实记录。测试数据时应在工况稳定后进行,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至少 应取3组读数,并将结果取平均值。 7.5调试验收报告应在调试完毕后,按照调试大纲要求、调试记录情况进行编写,并通过建设单位 确认。 7.6应以通过确认后的调试验收报告为分布式供能工程验收依据。
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的调试程序应按图1进行
DB31/T758—2013
9.1分布式供能系统相关的建设和安装工程应已完工并验收合格。 9.2分布式供能系统的机房应已通过消防验收。 9.3 设计图纸资料、安装验收资料和各设备技术文件应齐全。 9.4 调试的安全措施应落实。 9.5 调试大纲应已经确认。 9.6 调试人员应到位且通过调试前培训。 9.7 运行需要的水、电、燃气应到位,且技术参数应符合要求。 9.8各设备及附件应处于冷备用状态。 9.9 调试所用的仪器、仪表应符合要求,使用时应在校验合格有效期限内。 9.10 用能场所应具备满足调试要求的电负荷和热(冷)负荷。 9.11 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应进行接地检查,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9.12 各独立电气回路对地及回路间的绝缘电阻符合绝缘要求。
10.1系统辅机调试内容应依据调试范围确定 10.2电动设备应确认其冷态和热态绝缘电阻、电机转向、启动和工作电流符合要求。 10.3辅机性能应满足主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11主设备和分系统调试
11.1.13 主设备及分系统调试内容应依据调试范围而确定。 11.1.23 主设备和分系统的调试在经现场调试总指挥批准后可交叉进行。 11.1.3 主设备调试应由主设备制造单位(或代理单位)负责单机调试工作,并出具单机调试报告。 11.1.4 主设备的调试应在其运行所必须的辅机调试合格后进行。 11.1.5系统及主设备电气控制装置内各元器件应动作灵活。经通电检查,应无故障或报警,指示灯显 示正常。
1.1主设备及分系统调试内容应依据调试范围而确定。 .1.2 主设备和分系统的调试在经现场调试总指挥批准后可交叉进行。 1.3 主设备调试应由主设备制造单位(或代理单位)负责单机调试工作,并出具单机调试报告。 1.4 主设备的调试应在其运行所必须的辅机调试合格后进行。 .1.5系统及主设备电气控制装置内各元器件应动作灵活。经通电检查,应无故障或报警,指示火 正常。
[11.2发电机组调试
11.2.1应检查发电机组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与校验,根据机组技术条件和用户的电力参数要求完成相 关继电保护定值的整定,以及机组运行、报警保护、信号点位的设定。 11.2.2应检查发电机组电气控制装置的开关和监控功能。 11.2.3检测由发电机组控制的辅机动作,应符合控制逻辑要求。 11.2.4应根据机组类型,参照相关规范以及发电机组厂家提供的调试说明书、产品手册等,对发电机 组进行起动试验、负载试验等。发电机组在环境温度下进行3次起动,其中应有2次成功。如果前两次 起动成功,可不再进行第3次起动。起动时间及起动间隔时间应符合机组技术要求。 11.2.5发电机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电能质量标准。 11.2.6应进行发电机组稳态、瞬态电压和频率的调速率、稳定时间、波动率测试。 11.2.7 发电机组负载调试可利用电力负载装置进行实施。发电机组负载性能调试记录表参见表A.3。 11.2.8对于设有黑启动功能的发电机组,启动源性能应符合机组技术要求。 11.2.92 发电机组应在额定功率因数下,以100%额定负载持续运行不小于1h,并进行运行性能测试。 对具有过载运行能力的机组应在规定负载范围内过载运行不小于1h。当不能满足在100%额定负载 下运行时,应在调试大纲中明确调试负荷水平,且机组运行性能应符合部分负荷特性要求。 11.2.10若调试过程中环境条件或运行条件不同于标准基准条件,则测量的功率数据应根据发电机组 技术要求修正到标准基准条件。 11.2.11发电机组运行性能测试内容应在调试大纲中明确,宜包括燃气压力及消耗量、冷却介质进出 口温度、排烟温度与排烟背压、环境温度、电能参数(电压、频率、电流、功率因数、功率)、发电效率等,测 试表格参见表A.5
11.3余热或余热补燃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调
11.3.1应按照机组要求进行抽真空和真空检查工作。
11.3.1应按照机组要求进行抽真空和真空检查工作。 11.3.2应调整冷却水和空调水压力和流量,使之满足机组要求。 11.3.3应检查机组电气控制装置的开关和监控功能。 11.3.4检测由机组控制的辅机动作,应符合控制逻辑要求。
11.3.5应在稳态运行情况下,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机组运行性能测试。测试机组余热 必须在发电机组调试完毕且稳定运行后进行。 11.3.6余热补燃型机组在补燃工况下应按GB/T18362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试。 11.3.7运行性能测试内容宜包括燃气压力及消耗量、余热源消耗量、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冷温水进/ 出口温度、制冷量、制热量、制冷/制热性能系数、环境温度等,测试表格参见表A.6。
DB37∕T 5144-2019 600MPa 级普通热扎带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11.4余热或余热补燃锅炉性能调试
11.4.1锅炉给水应符合GB1576要求。 11.4.2应检查锅炉电气控制装置的开关和监控功能。 1.4.3检测由锅炉控制的辅机动作,应符合控制逻辑要求。 11.4.4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锅炉热工性能测试。测试锅炉余热工况下热工性能必须在发电机组调试 完毕且稳定运行后进行。 11.4.5余热补燃型锅炉在补燃工况下应参照燃气锅炉相关规定进行调试。 11.4.6运行性能测试应在稳态运行情况下进行,测试内容宜包括燃气消耗量、燃气压力、烟气进/出口 温度及排烟背压、蒸汽流量及压力、热水流量及温度、锅炉给水流量及温度、制热量、制热效率、环境温 度等。
11.5.1逐项检验各电气设备开启/关闭及通电功能,校核各设备运行状态应准确。 11.5.2应检测并网开关合闸、分闸手动切换功能。 11.5.3应检测继电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性和整定值动作准确性等。 11.5.4应对同步装置、电力测量装置等进行参数设定并测试其功能可靠性。 11.5.5电气系统各项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1.6热工自动化系统调
11.6.1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的要求,完成自动化控制中动作、保护、报警等信号定值的设定。 11.6.2程序控制系统和联锁系统有关装置的硬件和软件功能测试应已经合格,且具备接受和输出信 号的条件。 11.6.3应检验系统中各项报警及保护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测试记录表参见表A.4。 11.6.4应进行1/O通道检测,通讯网络应无通讯中断现象。 11.6.5程序控制系统的试验应按程序设计的步骤逐步检查试验,其条件判定、逻辑关系、动作时间和 输出状态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联锁点多、程序复杂的系统,可分项和分段进行试验后,再进行整体 检查试验。系统自动运行状态测试记录表参见表A.7。 11.6.6应进行电力自动同步、逆功保护、负载跟踪等控制功能的测试。多台发电机组还应进行并联运 行中负载分配和功率调节的控制功能检测。对于具备并网和孤网两种供电模式自动切换运行条件的项 目,应进行并网和孤网切换控制功能检测。 11.6.7应对开关量和模拟量信号采集模块进行测试,验证信号采集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11.6.8执行机构应稳定可靠,动作到位
12.1系统联合调试应在系统辅机、主设备及分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
12.1系统联合调试应在系统辅机、主设备及分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 12.2宜根据项目要求DB42∕T 1223-2016 EPS空心模块工业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技术规程,在手动、自动模式下进行系统联合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