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9-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DB31/T 329.9-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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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1/T 329.9-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94.7K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3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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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329.9-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329.9-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简介:

DB31/T 329.9-2018 是上海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这个标准主要针对零售商业领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商业场所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标准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设计:对零售商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提出要求,如系统应覆盖的范围、系统应具备的功能等。

2. 监控系统: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位置、清晰度、存储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重要区域的活动可以被实时监控和回放。

3. 入侵报警系统:规定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灵敏度以及与监控系统的联动方式,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入侵事件。

4. 门禁系统:对商场出入口的门禁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进入特定区域。

5. 火灾报警系统:考虑到零售商业场所的特殊性,可能对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和维护也有具体要求。

6. 系统维护:对于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更新、升级等也有相关规范,确保系统的持续有效运行。

7. 数据保护:对系统产生的数据(如视频监控数据)的存储、使用和保护提出要求,以符合数据保护法规。

请注意,具体的细节内容需要查阅标准原文以获取准确信息。

DB31/T 329.9-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部分内容预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DB31/T329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 GB 50496-2018》,评审、检验、验收和 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 店(柜)、便利店、加油加气充电站等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沿街商铺群等其他类型商业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加油加气充电站fillingstatior 具有储油(气)设施、电能设施,能为机动车加注燃油(气)、充电,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 经营场所。

收银区柜台transactionarea 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仓库warehouse&Inventoryarea 为零售商业短期存放商品、货物等物品的房间。

4.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 时交付使用, 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 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的相关规定,系统供电除符合GB50348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T15408的相关要求。 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或 认证合格。 4.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上海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 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B/T28181、GA/T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4.1.6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重要部位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贵重商品店(柜)重要部位应根据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便利店重要部位应 根据表3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加油加气充电站重要部位应根据表4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零售商业场所内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7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表5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表6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见频图像应有目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 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 以内。 有人值守且具有16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在按单屏多画面显示配置的 应按不少于摄像机总数1/64(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对其中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采用固 切换监视;无人值守的,可配置单台显示终端对视频图像进行单屏多画面或单画面轮巡显示, 用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切换监视或轮巡显示同步时间应不大于1s,画面停留时

2.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触发报警时,安防 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 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 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4个。

4.2.7视频安防监控

4.3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10408.6、GB/T10408.8、GB14287.4、GB15209的要求。 4.3.13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GB16796的要求。 4.3.1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32581、GB50394和DB31/T1086的的相关规定。

4. 4 出入口控制系统

4.4.1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4.5.1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 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4.5.2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6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6.1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土100mm; b)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c)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 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0B31/T 329.92018 d)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应具有查违规记录提示。 4.6.2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 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信 息等。 4.6.3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6.4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 定。

4.7.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a)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少于2mm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 单根横截面应不少于8mm×20mm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100mm> b)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少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c)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4.9.4采取开启限位措施窗户开启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110mm,粘贴防暴薄膜的膜

5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和GA308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 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 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 安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 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GA∕T 742-2007 车载式道路交通信息显示屏,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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