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 5059-2015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DBJ51/ 5059-2015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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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51/ 505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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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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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 5059-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51/ 5059-2015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简介:

DBJ51/5059-2015《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的地理环境、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结构特点制定的地方标准。该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四川省既有建筑的抗震性能,确保在地震发生时,建筑能有较好的抵抗能力,减少因建筑损坏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该规程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抗震鉴定:对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的评估,包括结构体系、材料性能、施工质量等多个方面,确定其抗震能力是否满足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2. 抗震加固技术:针对鉴定中发现的抗震性能不足的建筑,提出了具体的加固改造方法和技术要求,如增设抗震墙、加固梁柱、改善连接等。

3. 设计与施工要求:明确了抗震加固设计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以及施工中应遵守的技术规定,确保加固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4. 安全与环保:在保证抗震性能的同时,也考虑了加固工程的安全性和环保性,避免在加固过程中对建筑结构和环境造成二次伤害。

5. 维护与管理:提出建筑抗震性能的维护与管理要求,以确保建筑的长期抗震性能。

这份规程的实施,对于四川省的既有建筑抗震改造和新建建筑的抗震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提升四川省的抗震防灾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DBJ51/ 5059-2015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2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 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 和100kPa; 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 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1.10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 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 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 措施。 2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N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 高算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1.11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建筑面积179.84平方米二层独栋别墅,其中,地基土静承 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 然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 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 下式计算:

fsE=SsJsc fse=5es

fsE=Sss fse=Sefs

S一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用: 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采用: 。一一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 4.1.11采用。

11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

Po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

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2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 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 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 数不宜小手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 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1.12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1.13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抗 项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验算时,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 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 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1.13采用

表 4.1.13 挡土结构的地震角

4.1.14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

4。1。14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深不同时, 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 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 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4.2.1本节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 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的加固。不利地段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划分。

4.2.2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

影响,按本规程第4.1.10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

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

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以 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习沉降能力的措施。 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 以上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 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4.2.4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可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 基础上。

4.2.5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乙类和丙类设防的

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 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对乙类设防的Ⅱ类 建筑,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 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 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 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 围堆士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 3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钢筋混凝士 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

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4~5m。 4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 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 5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 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觅度宜为4~5m。 4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 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o 5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 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4.2.7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 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 理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加固体墙体

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何载。 2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 里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4.2.8存在严重不均匀地基的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敏感或

.2.8存在产重不均习地基的建筑物,对不均习沉 重点的建筑物,当基础底面压力增加过多时,在抗震 期间及使用期间宜进行基础沉降变形观测。

4.2.9其他地基基础加固方法。地基基础的加固也可根据

5.1.1本草适用于烧结普通黏王砖、烧结多扎黏土砖、混凝 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主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 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 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 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砌块、混凝土中型砌块、粉煤灰中砌块 5.1.2砌体结构房屋按本规程1.0.9条的规定确定建筑类别 并分别按5.2、5.3、5.4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5.1.3应重点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 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女儿墙 和出屋面烟闵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同时应检香楼、屋盖 处的圈梁设置,构造柱的设置,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墙体布置的规则性等。

5.1.4多层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

1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企闪。 2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 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规程第6.2.3条的有关规定。

勾件符合本规程第6.2.3条

5.1.5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层数应符合本规程5.2节、5.3节、5.4节相应部分条款的规定。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或层数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该 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1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的高度而层数 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 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的限值时,一应当 致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乙类设防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 为类设防使用,并符合内类设防的层数限值:当采用改变结构 本系的方案时,应在两个方向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 本,新增的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结 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当内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过规定的限值1层和 3m以内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对横墙较少房 室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1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不宜 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20%;当超过时应同时增强 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2自承重墙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同一楼层中承重 墙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3,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选用抗震加固方案时应特 别慎重,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非刚性结构 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4一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 式验算:

中 β加固后楼层或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n一—加固增强系数,可按本节相应条款规定确定; β——楼层或墙段原有的抗震能力指数,应分别按本规 程第5.2节规定的有关方法计算; 1、2——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 屋加固后的状况,按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 规定取值。

5.1.7Ⅱ、Ⅲ类体房屋加固后的房屋抗震承载

本规程5.3、5.4节的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有震害损伤的房屋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考虑震损程度 的影响。

I类砌体结构房屋抗震鉴

.21体房屋的抗晨金定可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 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易倒部位的构造及墙体抗震承载 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 定(第5.2.2条~第5.2.7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 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 应由第二级鉴定(第5.2.8条~第5.2.13条)做出判断

CJ∕T 113-2000 家用燃气取暖器5.2.2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高度和层数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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