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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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简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制定的,旨在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实施细则》于2019年8月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危大工程的识别、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大工程识别与清单管理:对危大工程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和分类,并列出了需要重点管理的危大工程清单。

2. 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对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和实施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3.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要求。

4. 验收与监督:明确了危大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各级住建部门对危大工程的监督职责。

5. 法律责任:对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对一些特殊情形和术语进行了解释。

《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通过规范危大工程的管理,提升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江苏省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部分内容预览: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 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签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 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 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 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 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 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 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 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 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 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 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 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 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 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1个工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 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 范; (三)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 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

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司参考专家意见自 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 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 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 长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 报告对方案进行修编,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 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报告(附件6)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 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 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 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 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学 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 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学确 认。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交底记录(附件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 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实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 行核验。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实施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危险区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实施报告制度。施工单位 应于每月10日前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报告上月专项施工方

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工程实施进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巡查 安全员现场巡查、隐惠排查的文学说明、相关数据、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六条论证专家可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阶段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 工单位应邀请论证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对专项施工 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附件 8)。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 第二十九条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中 需要进行施工监测的,施工单位应自行监测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 进行监测,鼓励施工企业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实时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监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 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进行 监测。第三方监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行的基坑工程监测。 建设单位选择的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

岩土工程专业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 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 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 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监测结果实时传送给施工、监理单 立;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报告,建 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 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 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名企]施工场区模块标准做法2019106P+PDF,方可进入下, 道工序施工。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 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

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及 验收表(附件9)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 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将技术负责 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 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 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险情发 生后的工程安全状态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 工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开工申报);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工程实际存 在); (三)每个单项危大工程的完整档案应包括: 1.专项施工方案文本材料(包括图纸和计算书); 2.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 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

4.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5.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6.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记录; 7.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8.论证专家组的现场技术服务记录材料; 9.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10.第三方监测记录; 11.验收记录; 12.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13.建设、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类整改文书、复查记录、施工 单位回复记录; 14.行政处罚书、通报、抽查记录单、隐惠整改单、(局部 停工整改单等及施工单位回复记录。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监 理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每个单项危大工程的完成档案应包括: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 案规定的相关材料; 2.专项施工方案文本材料; 3.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

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 5.下发给施工单位的监理文书、回复记录和复查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整改文书、复查记录,监理单位 回复记录; 7.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记录(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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