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2917-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2/T 2917-2018 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简介:
DB62/T 2917-2018是《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的地方标准,由河北省制定并发布。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在河北省内,使用机制砂作为粗细骨料配制混凝土的设计、生产和应用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机制砂是通过机械破碎、筛分等方式获得的砂,相比于天然砂,其粒度、形状和颗粒级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控制,具有更好的可调节性。
该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机制砂的分类和质量要求:规定了机制砂的类型,如石屑砂、矿渣砂等,并对其颗粒形状、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等关键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
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定了使用机制砂配制混凝土时的配合比设计原则,包括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的选用和配比。
3. 混凝土生产与运输:对混凝土的搅拌、运输过程中的操作要求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稳定。
4. 混凝土施工与养护:规定了使用机制砂混凝土施工时的施工工艺、浇筑、振捣、养护等技术要求,以确保混凝土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5. 质量控制与检验:明确了机制砂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措施和检验方法,包括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
6. 环境保护与安全:强调了在使用机制砂混凝土过程中,要遵循环保和安全的原则,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这个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河北省内机制砂混凝土的应用,提高混凝土的质量和性能,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DB62/T 2917-2018 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机制砂的生产、检验及质量标准、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性能要求及质量检验。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公路建设用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和检验,有关技术指标可供设计和 施工时采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机制砂manufacturedsand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JC∕T 973-2005 建筑装饰用天然石材防护剂4机制砂的生产、检验与质量标准
DB62/T2917—2018
4.1.1新建的机制砂厂应做好矿山资 点进行开采,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4.1.2加工机制砂的母岩应不具有潜在碱活性,宜使用洁净、质地坚硬、无软弱颗粒、未风化且性质 稳定的岩石,不应使用泥岩、页岩、板岩等岩石生产机制砂。 4.1.3制砂生产设备应离岩口爆破区150m以外;确保开采与制砂的生产安全。 4.1.4机制砂生产宜选择较为先进的工业化流水线制砂工艺,生产线应采用三级及以上破碎或砂石联 产工艺,进料处应设置除土设备。制砂设备宜选择棒磨式破碎机、立式冲击破碎机、圆锥式破碎机。 4.1.5机制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于法或湿法工艺进行生产,必须安装合适的除粉设备,且符合环保 要求,应经过水洗、风选或除尘系统等方式来调整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得到的成品机制砂石粉含量和级 配必须满足本规程要求。 4.1.6机制砂生产后应按规格、级配分别堆放,堆放的场地要求清洁、硬化并设置排水设施。为防止 机制砂离析,料堆高度不应超过5m。 4.1.7机制砂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机制砂颗粒的离析,运输过程中应采取覆盖等方式以防粉尘飞扬。
4.2机制砂的质量检验
2.1机制砂必须按GB/T14684中规定的试样取样、试样数量、样品处理、试验方法等进行质量检验 2.2机制砂质量检验的项目及试验方法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机制砂技术指标的试验方法
4.2.3机制砂质量检验的关键项目有:碱活性、坚固性、颗粒级配、石粉含量、亚甲蓝(MB)值和 压碎值,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需增加检测频次。 4.2.4机制砂宜按同产地、同规格划分批次,连续进场数量超过600t时,以600t为一个批次;不足 600t亦视为一个批次;机制砂生产线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个批次;不足1000t,以一天产 量为个批次。当确认产品质量稳定可按1000t为一个批次检验验收。 4.2.5机制砂新产品投产或品种改变时,原材料资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 时和其它特殊情况时均需对机制砂进行型式检验。 4.2.6机制砂出厂时,供需双方在厂内验收产品,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内容包括:母 岩的岩性,原石单轴抗压强度,机制砂的类别、规格和生产厂名,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出厂检验结果 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等信息。 4.2.7机制砂配制混凝土或者其它相关制品,应按机制砂出厂检验同等批量进行进厂复检并进行分级 评定。复检的项目有: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亚甲蓝值、压碎值、表观密度和松 散堆积密度等指标。 4.2.8机制砂在进场后通过相关试验检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本规范的相应规定时,可判定该批 产品验收合格。当检验中质量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规范相应规定时,对不符合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 后该项指标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可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则该批次产品应
2.8机制砂在进场后通过相关试验检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本规范的相应规定时,可判定该 品验收合格。当检验中质量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规范相应规定时,对不符合的项目进行复检。复 该项指标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可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则该批次产品 据实测指标进行降级使用或判为不合格
4.3.1机制砂母岩岩石单轴抗压强度不宜小于60MPa。 4.3.2机制砂按技术要求分为I级、IⅡI级和IⅢI级:I级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II级宜用 于强度等级C30~C55的混凝土;Ⅲ级宜用于强度等级C30以下的混凝土; 4.3.3机制砂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品料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集料质量要求。 4.3.4机制砂分为粗砂、中砂、细砂,粗砂的细度模数为3.1~3.7,中砂的细度模数为2.3~3.0,细砂 的细度模数为1.6~2.2。 4.3.5机制砂的岩性、密度、强度、吸水率等应符合规范要求,且母岩色泽均匀、岩性单一。 4.3.6机制砂的等级及级配应符合表2和表3的要求。表2中除4.75mm和0.60mm筛孔外,其余各 筛孔累计筛余允许超出分界线,但其总量不得大于5%。配制混凝土时优先选用2区砂,当采用1区砂 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
表3机制砂等级与级配
表3机制砂等级与级配
7「类机制砂母岩应不具有碱活性反应,II类、IⅡI类机制砂的母岩若含有碱硅酸反应活性矿物且 碱活性反应性,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碱集料反应试验。 8路面和桥面混凝土使用的机制砂,应检验母岩集料磨光值,其值不宜小于35。
3.9机制砂的泥块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法试验MB值判定后,其石粉含量应 表4的规定。当机制砂中石粉含量大于10%但小于等于15%的情况下,根据使用的部位和用途,经 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经质量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表4机制砂泥块含量和石粉含量的限值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机制砂泥块含量不大于1.0% *MB值不宜大于7g/Kg。
表5机制砂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
表6机制砂坚固性指标
4.3.13用于制作机制砂的岩石强度宜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强度一致,机制砂的压碎值指标应符合表7 的规定。当机制砂母岩强度不能满足4.3.1和4.3.10的要求时,如坚固性指标合格,宜以压碎值指标对 机制砂质量进行分级。
表7机制砂等级与压碎值指标
4.3.14机制砂表观密度应大于2500kg/m3,松散堆积密度应大于1400kg/m3,空隙率应小于45 制砂混凝土的容重宜为2350kg/m3~2550kg/m²。
5机制砂混凝土用原材料
5.1.1原材料入场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和批量出厂检验报告
5.1.1原材料入场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和批量出厂检验报告, 5.1.2原材料入场后,应实施原材料入场检验。 5.1.3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应实施原材料质量抽检,
5:1.4原材料的取样规则
同批次或连续供应同品种和同等级材料情况下,散装水泥每500t(袋装水泥每200t)检验一 次;粉煤灰、磷渣粉或磨细矿渣粉每200t检验一次;砂、石骨料每600t检验一次;外加剂每 50t检验一次: 一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材料,又不足4.2.4规定的批量情况下,按同品种和同等级材料每批次 检验一次。 西
一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材料,又不足4.2.4规定的批量情况下,按同品种和同等级材料每批次 检验一次。 5.1.5原材料技术要求按不同原材料及其在混凝土中应用的有关标准执行。 5.1.6应进行原材料之间的适应性试验,除了进行水泥与外加剂之间的相容性试验外;还需进行机制 砂、水泥和外加剂之间的相容性试验,确认原材料之间的适应性可以满足混凝士性能要求后,方可采用
5.1.6应进行原材料之间的适应性试验,除了进行水泥与外加剂之间的相容性试验外;还需进行机制 砂、水泥和外加剂之间的相容性试验,确认原材料之间的适应性可以满足混凝士性能要求后,方可采用
5.3.1机制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规定。 5.3.2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2~3.4。 5.3.3当采用的机制砂级配不符合本规范第4章技术要求,或配制的混凝土和易性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时,宜考虑采用机制砂与适宜细度模数的天然砂掺配的混合砂。 5.3.4混凝土用机制砂应含有适当的粉料作为改善和易性的手段,在配制强度等级低、流动性大的混 凝土时,机制砂石粉含量宜靠近上限控制
不得采用具有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的粗骨料
5.4.2不得采用具有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自
6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凝士的最大水胶比、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及最大氯
6.2配合比设计参数选取
7.1.1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后,都应对漏凝性能进行检验,具体要求见本规
1.1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后,都应对混凝性能进行检验,具体要求见本规程第8章。
1U进行 7.1.3机制砂混凝土生产和施工的质量控制,除了符合本规程要求外《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直流滤波器 GB/T 25308-2010》,还应符合JTG/TF50、JTG/TF30 及GB50164的有关规定,
2.1机制砂混凝土的拌制不得使用自落式搅拌机,宜采用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时间应比关 混凝土延长10s~20s,宜控制在60s~120s,强度等级较高的混凝土和塑性混凝土可取上限范围。
7.2.2搅拌混凝土前,应严格测定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准确测定因天气变化引起的粗细骨料含水量的 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一般情况下,每工作班抽测2次含水量,雨天应随时抽测,并按测定 结果及时调整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宜在骨料堆场搭设遮雨棚,避免雨水导致骨料堆内外含水差异过大。 7.2.3冬季施工时,应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低于5℃。夏季施工时,可采取在骨料堆场搭设 遮阳棚、采用低温水搅拌混凝土或在晚间搅拌混凝土等措施,保证混凝土入模温度不高于30℃。 7.2.4机制砂混凝土拌合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出机混凝土拌合物状态及质量,适当加大落度、扩展 度的检测频率。
7.6.1机制砂混凝土振捣完成后,应及时对混凝土暴露面进行覆盖,防止表面水分损失。 7.6.2机制砂混凝土采用喷涂养护剂养护时,采用的养护剂及其应用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7.6.3机制砂混凝土湿养护时间较天然砂混凝土适当延长1天~2天。 7.6.4对机制砂混凝土构件蒸汽养护,成型后静停时间较天然砂混凝土适当延长2h~4h。
L制砂混凝土拆模时的强度应符合JTG/TF50及有
DB62/T29172018 7.7.2拆模时GB∕T 12206-2006城镇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结构混凝土内部与表层混凝土之间的最大温差、表层混凝土与周边气温的最大温差均 不应大于25℃。大风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宜拆模。
8机制砂混凝土质量检验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