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62-201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简介:
DB11/T 1362-2016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地名规划编制标准》。这份标准主要规定了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地名规划编制时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旨在规范地名的命名、使用和管理,提升地名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保障地名的准确、统一和稳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地名信息。
具体来说,这份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地名规划的基本原则:如地名的历史文化保护原则、地名的唯一性原则、地名的通俗易懂原则等。 2. 地名规划的编制程序:包括地名资源调查、地名规划方案设计、地名规划方案审查、地名规划的实施和调整等步骤。 3. 地名的命名和使用规范:规定新地名的命名方法,对已有地名的使用规则进行说明。 4. 地名标志设置要求:对地名标志的材质、颜色、字体、尺寸等进行规定,以保证其清晰可见和易于识别。 5. 技术方法和标准:如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地名数据管理、地图地名标注等的技术要求。
这份标准的出台,对于北京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有效提高地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城市公共服务、社会交往和公众生活提供便利。
DB11/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地名文化遗产是指承载一定区域内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和传统生活 方式等信息的地名。根据2012年联合国第十届地名标准化大会上形成的地名文 化遗产保护鉴定标准,地名文化遗产的衡量主要包括下列因素:1.地名产生的 时间;2.地名持续使用的时间;3.地名的珍稀程度;4.地名的纪念性特征;5.地 名的吸引力:6.当地人的使用习惯
2.0.11 片区 district
片区是人为划定的地名命名区域,是由规划道路或自然地理实体围合的片状 地名命名区域。片区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规划中较为常用,如“劲松”、“双榆 树”等,内部还可划分为次一级的片区如“劲松南里”、“劲松北里”等,有较强 的指位性和实用性。如今,片区命名方法适用于有片区命名需求的新建区域
3.0.1地名规划编制应包括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编制三个阶段。其中 规划准备是地名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即在规划开始阶段对规划区域进行全面的资 料收集与实地调查,为地名规划编制提供依据。规划设计是地名规划的主体部分 即依据规划准备,对规划区域的地名进行统一命名,使地名在社会活动、公众生 活中发挥空间指位、寻址找路、传承文化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规划成果是地名规 划的呈现方式,成果编制是用系统、清晰、美观的图文展示地名规划。 3.0.2、3.0.3地名规划应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委托市规划国土委分 高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明确地名规划的意图与要求。市规划国土委分局可自主进行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亦可委托相关机构组成规划编制组进行工作,所委托机构可为城市规划、遗产保 护、环境设计、文史研究等领域的规划设计院所、高等院校和研究、咨询机构等。 规划编制组成员宜具有地名、规划、历史、地理、中文、社会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除市规划国土委分局、规划编制组外,应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专 家及公众等多方参与。地名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过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公安 交通、交管、市政、民政、规划、建设、园林、邮政、消防等)意见,相关领域 专家(地名、历史、地理、规划、文化、艺术、民俗、方志等)评审,对社会公 示和报审批准等环节,方可对社会公布使用,实现地名规划编制过程的公开、透 明和科学决策。 3.0.5地名规划中除名称设计外,还应包括地名体系构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 专项内容。地名体系是规划区域内具有内在联系或空间关系的地名组合而成的整 体。当规划区域较完整,有较突出的地域特点时,地名规划中应整体考虑规划区 或的空间结构和历史传承,既不应割裂同一区域内地名之间的空间联系,亦不能 忽视规划区域的内在联系。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是地名规划编制的延伸,在地名文 化遗产丰富的地区,应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注重地名的保护价值 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3.0.7旧城内地名作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北京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范畴。北京市地名数据库中收录的15方余条各类地名中大部分为历史 地名,随着建成区建设改造活动升级,历史文脉可能被人为割裂,承载历史文化
的老地名的消失趋势加剧。在城市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进行地名规 划时,应以历史地名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为依据《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制定地名分级保护 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按照“就近保护”的原则,切实予以保护和使 用。
5.1.9使用存量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5.1.9使用存量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尽量贴近地名指代的原始地点。 2在存量地名资源丰富的区域,应选择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反映当地历史、文 化特点的名称。选用地名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原则:在知名度上,用高舍低;在 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上,取大舍小;在遗存年代上,留久舍近。 3在存量地名资源相对缺乏的新建区域,应采用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创意地名 5.1.10应遵守下列有关重名的规定: 1、2同一类型的地理实体之间专名相同、通名不同者,如中山路与中山街, 视为重名。不同类型的地理实体之间专名相同者,如中关村一街与中关村一桥, 不视为重名,但须避免在使用中造成混乱。读音相同一般是指汉字的声母、韵母 和声调完全相同。 4在市域范围内,拟采用的特别重要的存量地名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 加限定词等来区别,此限定词可以表示方向、位置、大小等,如海淀黄庄、北太 平庄、东八里庄等。
5.2.1应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街区范围设定地名片区,地名片区应有明确界线, 般以道路围合的区域为宜,也可借助于水域、山岭、沟谷的自然地貌为界。 5.2.2片区命名以方便人们生活为目的,应选用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 指位性强的存量地名,如双榆树、双井等。新建地区片区名应在特定区域内具有 地标性意义,使其成为可以较好地保留原有乡土文化,传承历史文脉的新载体, 5.2.3以城市功能命名片区时,应在其前冠以具有指位性的现有地名作限定,使 之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同类功能区相区别,如丽泽金融商务区、中关村科技园 区等。 5.2.4片区范围较大时,可采用以数字、方向等序列化命名的方式,如三里河 区、劲松南里等。序列化命名时,应做到有规律可循,好找好记。
5.3.1通名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2道路通名的命名应与道路等级相匹配,做到名实相符。“大街”、“街” “路”、“巷”、“条”等均可用作道路通名。其中,“大街”应用作主干路的通名 或次干路商业街的通名,不得用于非商业街的次干路;“巷”、“条”等仅可用 作支路的通名,“条”应与次干路或片区名称配套,并与序数词组合使用,用于 成组道路命名,如“南礼士路二条”等。“快速路”只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快速路 通名。 3“胡同”作为北京历史地名的重要部分,应保留并保护。 4地名规划中,可根据当地习惯,用不同的通名区分道路走向。北京各区因处 在不同方位,有不同的道路通名使用习惯,如有的地区习惯东西走向道路称“街” 有的地区习惯南北向称“街”,对此不作统一规定。当用不同的通名区分道路走 句时,如果道路走向非正东西或正南北时,可根据与该道路夹角不大于45度的 东西或南北的道路确定其通名的使用
5.3.2专名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可采用数字、方位等序列化命名方式,对分布在同一区域、长度相近、相 互平行或对称的道路序列化命名。序列化命名道路应遵循统一、有序的原则,并 加强单个地名的可识别性,做到有规律可循,好找好记。
5.3.3道路分段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在有特殊需要时GB∕T 16895.18-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1章:通用规则,桥的前面可加反映桥梁特征的词,如“石”、 架”等。
架“等。 5.4.2一般情况下,桥梁专名宜采用当地正在使用的地名,如片区名、村名等, 以增强指位性。特殊情况下,如当地确无可以使用的地名,需采用所跨河流或道 路名作桥梁专名时,宜在河流前加限定词,以示区分,避免与该河流或道路上的 其它桥梁重名。 5.4.3相距过远的两座桥梁若使用序数词命名,当两桥之间新增桥梁时将难以排 序,易造成指位混乱,故应尽量避免。 5.4.4立交桥常有多条引桥,命名桥段应是两条主要道路相交处的主桥,引桥附 属于主桥,一般不单独命名。当主桥或引桥过长,跨越了其他城市干道需要另行 命名时时,亦应在道路交叉处命名。 5.4.5城市道路桥梁往往横跨多条道路,可根据桥梁跨越不同道路的具体情况分 别命名,不作桥梁整体命名
5.5.2应选用附近地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认知感强、 稳定性高的地名命名轨道交通车站。为避免误导乘客出行,不宜使用地名与方位 组合的车站名称。 5.5.3以道路命名轨道交通车站时,为方便公众使用,应优先选取与该条轨道交 通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不宜采用与轨道交通线路重合或顺行的道路名称, 当确需以与轨道交通线路顺行道路命名车站时,应增加方位等指位明确的限定词 避免使用中的混乱
5.6公园、广场、绿地等
5.6公园、广场、绿地等
5.6.1公园、广场、绿地等作为城乡公共空间,通名选择应与其功能、面积等相 符,不可夸大或失实。公园、广场、绿地等通名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 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5.7其他类型地理实体
5.7其他类型地理实体
5.7.1除上述类别外,可对没有名称且确需命名的其他类型地理实体进行名称设 计T∕CCIAT 0036-2021 建筑工程物资管理标准,如城乡建设中需命名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命名时应遵循一般规定要求,通名 应准确反映地理实体的类别和特点,不宜夸大,且应考虑当地使用传统和习惯。 专名应充分符合当地自然、人文特征,如“雁栖湖”因每年春秋两季常有大雁来 湖中栖息而得名,既符合当地自然特征,又优美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