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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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中国建设部于2013年发布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原则、程序、方法和质量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这个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工程。它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如原材料及构配件进场验收、施工过程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都设定了详细的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

该标准强调了施工质量的全过程控制,要求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美观。同时,它也对验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验收工作的公正性提出了要求。

通过执行这个标准,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它也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处理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 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 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建筑工程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0.2检验inspectior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 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已作废),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 的活动。

2.0.3进场检验site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 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 作出确认的活动。

2.0.4见证检验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 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的活动。

2.0.5复验repeattest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 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丁现场抽取 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6检验批inspectionlot

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 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验收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 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

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 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 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2.0.8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 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 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7返工rewo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 重新施工等措施

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相应的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 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 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 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 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 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 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 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 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 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 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 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 同一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 复利用。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 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 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便其满 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 验收。

表3.0.9检验批量小抽样数量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 采取: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 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 宜超过10%。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 采取: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 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 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 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 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 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 采用。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 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 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 商确定。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 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 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 标准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V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 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 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处理: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 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 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 试验。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 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乡

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 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 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 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 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 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峻工预验 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 验收。

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两次抽样

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JTS 165-7-2014 游艇码头设计规范麦E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础

GB 5237.2-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注:1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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