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203-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C/T 2203-2013 石材加工生产安全要求简介:
《JC/T 2203-2013 石材加工生产安全要求》是中国石材加工行业的一个重要安全技术规范。这份标准主要规定了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同时也是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
具体来说,这份标准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生产设施与设备安全:包括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查,以及设施的布局和防护设施等。
2. 作业环境安全:如工作场所的通风、照明、噪声控制,以及防尘、防毒等措施。
3. 工艺安全:对石材加工的各个环节,如切割、打磨、抛光等工艺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4. 个体防护:规定了员工在工作时应佩戴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5.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各类设备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以防止误操作引发的事故。
6. 应急措施:对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急救、疏散、报警等环节。
7. 安全教育与培训:要求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8. 安全检查与管理:规定了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
通过执行这份标准,企业可以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体系,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的稳定进行。
JC/T 2203-2013 石材加工生产安全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JC/T 22032013
a)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 b) 防护缺陷; c) 电伤害; d) 运动物伤害; e) 高温物质伤害; f) 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4.3.2 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 a)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与使用; b) 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贮存与使用; c) 腐蚀性物品贮存与使用; d) 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4.3.3 管理方面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主要包括: a) 组织机构不健全; b) 贵任制未落实; 0 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d) 职业健康和安全投入不足; e) 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 f) 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5.1.1人员应进行职业适应性选择,其心理、生理条件应满足工作性质要求。 5.1.2人员应进行体检,健康状况应符合工作性质要求。 5.1.3人员应能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5.2.1新员工入职GB∕T 20309-2006 玻璃纤维毡和织物覆模性的测定,应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定期参加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5.2.2应熟悉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和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并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 5.2.3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4应正确使用、维护本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2.5应堂握本岗位事故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护的常识
业人员应按岗位、环境、安全等特点正确佩戴个 业人员应定时参加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议
JC/T22032013
企业应为操作者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厂房和车间的通风、温度、湿度、采光和照度、噪声、粉尘、 污水和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6.2通风、温度和湿度
6.2.1室内工作地点须有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通风、温度、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1和有 关标准的规定。 6.2.3生产车间应根据地域情况、寒暑季节和生产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气温、气压、气湿、气 流对人员的不良影响。 6.2.4室外作业,应有防寒保暖、防风雨、防湿和防暑降温等措施。
6.3.1生产场所光线应充足。人工照明光线不应有频闪、眩光、耀眼、光通量波动过大、光或色对比 度不当等现象。作业面上的照度值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6.3.2在室内照度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局部照明。
6.4.1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值应符合GB/T50087、GBZ2.2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2对于产生强烈噪声的噪声源,应设置有效的隔音措施。
6.5.1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应符合GBZ2.1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2对于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应设置集尘及除尘设施。
6.6.1车间地面应防滑、平整、清洁,各区域地面应坚固,并能承受相应的荷载,符合有关规定及安 全要求。 6.6.2危险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栏、盖板,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6.3车间应有一条纵向主通道,宽度应大于3.0m。 6.6.4车间横向通道根据需要设置,宽度应大于2.0m。 6.6.5设备之间通道宽度应大于1.0m。
6.6.1车间地面应防滑、平整、清洁,各区域地面应坚固,并能承受相应的荷载,符合有关规定及安 全要求。 6.6.2危险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栏、盖板,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6.3车间应有一条纵向主通道,宽度应大于3.0m。 6.6.4车间横向通道根据需要设置,宽度应大于2.0m。 6.6.5设备之间通道宽度应大于1.0m。
6.7.1设备、设施布置应考虑其安全性,有足够的操作、维修空间,并考虑放置生产物料、工件、工 位器具的区域。 6.7.2生产物料、工件、工位器具、设备附件摆放应符合安全基本要求。
6.8.1作业区堆放的生产物料和工具,应严格控制数量,布置合理,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和不发生人、 物坠落的防护措施。 6.8.2高处作业区应距离普通电线1.0m以上,高压线路2.5m以上,并有防护措施。 6.8.3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式架等高处作业设施,应设置缆风绳。缆风绳的地锚应牢固。设施
6.8.4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应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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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现场,应有应急预案、设置报警装置、防火防爆措施,合理配置消防 设施。 6.9.2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并有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 6.9.3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储罐及具有着火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需置换时,应选用惰性气体或蒸 汽等介质。
6.10安全标志和报警信号
6.10.1.企业的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 2893的规定涂有安全色。 6.10.2易发生事故或人员不易观察到的作业场所和生产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报警信号。 6.10.3生产场所和作业点的应急通道、出入口、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1.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GB11651和相关劳动防护用 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正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GB】 备劳动防护用品。 方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和职业要求,并规定其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
7.1.2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7.1.3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和职业要求,并规定其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
7.2.110kV及以下变电所应符合GB50053的规定,35kV~110kV变电所应符合GB50054的规定。 7.2.2电器设备应符合GB/T25295的规定,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057和GBJ64的规定。 7.2.3工作场所使用的电线应与所使用工具的功率相匹配,临时线路应使用无接头的电缆。 7.2.4工作场所使用的插座应设置防水装置,并使用漏电保护装置。 7.2.5车间动力照明箱(柜、板)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并设有安全标志和识别标志,箱(柜)门前0.8m 1.2m范围内不应有堆积物和搭挂物,外露带电元件应有屏护隔离措施
7.3.1化学危险品应设置专门的储存仓库,分类存放,并应符合GB15603的有关规定。 7.3.2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7.3.3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标识及安全技术说明,并设置防泄漏设施。 7.3.4储存仓库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应及时调整。 7.3.5化学危险品使用作业场所应远离明火作业。 7.3.6使用化学危险品应严格按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 7.3.7 调制和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 7.3.8 危险化学品的分装,应使用专用化学品盛装器具,不得使用饮料瓶和饮用容器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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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起重机械应符合GB/T6067.1的规定。 7.4.1.2吊装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作业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4.1.3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及吊装作业指导书。 .4.1.4.3 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劳保服装、劳保鞋、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4.1.5 起重机吊运货物下面不得滞留人员。 7.4.1.6 受大风等恶劣天气影响时,露天起重机应停止起重作业,切断电源,将起重机归位并固定。 7.4.1.7 日常吊装作业应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b) 超载不吊; c) 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d) 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e)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f) 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g) 光线隐暗视线不清不吊; h) 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i) 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六级以上强风或不符合风力条件时不吊。
a) 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b) 超载不吊; c) 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d) 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e)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f) 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g) 光线隐暗视线不清不吊; h) 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i) 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i)六级以上强风或不符合风力条件时不吊。
7.4.2移动式平板吊车和叉车
7.4.2.1车辆应符合GB10827安全要求。 7.4.2.2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驾驶室除驾驶人员外,严禁其他任何人搭乘,货叉上和驾驶室外不允 许载人。 7.4.2.3移动式平板吊车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7.4.2.4车辆作业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位置。行驶时,应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7.4.2.5移动式平板吊车起吊荒料或大板产品时,作业人员不得位于吊物与吊车之间。 7.4.2.6车辆在厂区、车间和施工现场内,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内行驶。进出车间、施工现场、交叉 路口、转查处速度不超过5km/h。
《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 JG/T5010-92》7.4.3手推车和电动手推车
7.4.3.1使用手推车,应保持L架、托盘、井字架平稳、固定。 7.4.3.2手推车搬运应不超过1.5t,且在途中速度不得超过3km/h
7.4.4.1摆板和收板时应注意产品裂纹,防止搬运中断裂。手工搬运每人应不超过25kg, 采用专用搬运设施。 7.4.4.2手工搬运时应做好防护措施,避免产品的尖刺、菱角划伤。
荒料放置时应保持重心平衡GB 5142-1985 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 稳定性试验,不应倾斜,不得晃 小荒料上不应叠放大荒料,倾斜表面不应叠放荒
7.5.3荒料存放高度不应超过6m,层数不超过5层。存放在龙门吊轨道外侧时最高不应超过4m,荒 料距离轨道中心不少于1.5m。 7.5.4'相邻荒料垛之间纵横向间距不小于0.7m。 7.5.5荒料堆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非专业人员或未经允许,不得进出。 7.5.6荒料堆场应定时排查安全隐惠,
5.3荒料存放高度不应超过6m,层数不超过5层。存放在龙门吊轨道外侧时最高不应超过4 距离轨道中心不少于1.5m。 5.4相邻荒料垛之间纵横向间距不小于0.7m。 5.5荒料堆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非专业人员或未经允许,不得进出。 5.6荒料堆场应定时排查安全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