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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车场站前站后、货场站后工程招标文件简介:
铁路专用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车场站前站后、货场站后工程的招标文件是一个详细的文档,它包含了项目的所有关键信息,以便有意向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项目需求并提交投标。以下是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的简介:
1. 项目概述:这部分会介绍项目的总体背景,包括项目的地点、规模、预期目标及重要的时间点。
2. 招标范围:详细说明招标的具体内容,包括车场站前站后、货场站后工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如土建工程、轨道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等。
3. 资格要求:列出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企业资质、类似项目经验、财务状况等,以确保投标者有能力完成项目。
4. 技术规格与要求:详细描述了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如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和规范。
5. 招标文件的获取**和时间:说明招标文件的获取**,是现场**还是电子版下载,以及获取的截止日期。
6. 投标文件的提交:包括投标文件的格*要求,提交的截止日期和地点,以及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
7. 评标办法和标准: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评标的依据和标准,如技术*案、价格、工期、信誉等因素。
8. 合同条款:阐述一旦中标,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付款**、工期、责任和义务等。
9. 答疑和修改:说明在招标过程中的答疑机制,以及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
10. 投标书格*和提交**:提供投标书的格*模板,以及提交的具体要求。
请注意,具体招标文件的内容可能因项目性质、规模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建议详细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
铁路专用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车场站前站后、货场站后工程招标文件部分内容预览: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 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人未提供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技术中心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路局相 关单位配合施工的承诺书原件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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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申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 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 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 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 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 报价内容视为已含人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 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 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 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止。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2. 3投标人得分=A+B+C+D
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CJ∕T 54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计轴设备技术条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 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 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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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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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
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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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2
委托大应姿 之.款的约定可净包八反出升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委托人应最退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担承包人因施工临时占用土地的租金和复 垦费用。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承担迁改、保护的相关费用。 2.4组织设计交底 委托人应在开工前,组织(或委托受托人组织)设计单位向受托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中国铁路成 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2.5支付合同价款
(1)委托人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向承包人明确工程规模、标准等要求。 (2)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受托人提供图纸1份、向监理人提供图纸1份、向承包人提 共图纸2份。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委托人应完善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土管理分局(土地办)签订占用铁路用地便 用协议。 (4)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总工室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 (5)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铁路用地使用协议。 (6)委托人的其他义务:
受托人对承包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2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办理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土管理分局(土地办)签订占用铁路 用地使用协议等相关手续,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室办理铁路工 程施工相关手续。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托管建设资金后JJG(建材) 103-1999 水泥胶砂振动台检定规程,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 3.4组织初步验收 受托人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初步验收,按有关规定协调峻工验收工作,并组织承包人 案资料。
受托人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 报姿花八申 批执行。 3.6其他义务 (1)如有需要,受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资料目录及格*并提供接口。 (2)受托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验工计价,组织或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 施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1.1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享有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委托人事先批 准,应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应符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 4.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委托人 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总监理工程师 委托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受托人和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 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受托人 和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 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受托人和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 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
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受托人和承包人。 4.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 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CJ∕T 22-1999 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4.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3.4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 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3.4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 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4监理人的指示 4.4.1监理人应按第4.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 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4.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6条处理。 4.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 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指示。 4.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4.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监 理工程师的指示必须事先经委托人的批准或其他形*的授权。 4.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