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887-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T 1887-2016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简介:
DB44/T 1887-201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是广东省的地方标准,主要规范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编制要求、内容、格式和方法。这份标准的出台,是为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指导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
这份规范详细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构成,包括封面、目录、报告正文、附件等内容。报告正文部分则需要详细记录房屋的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内容。同时,对于房屋的安全状况,应按照房屋结构、房屋使用、房屋环境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描述,提供明确的鉴定结果和建议。
此外,DB44/T 1887-2016还对报告的编写语言、格式、字体、字号等做了具体规定,以保证报告的专业性和可读性。如果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报告应明确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和期限,以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总的来说,DB44/T 1887-2016是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保证房屋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DB44/T 1887-2016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编制,在满足通用技术要求前提下,尚应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目的 分类鉴定要求。
鉴定报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 b) 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c) 建筑可靠性(安全性、正常使用性)鉴定报告; d) 建筑专项鉴定报告: 1)建筑抗震鉴定报告; 2)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报告; 3)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1.1 一般情况下DBJ50∕T-203-2014 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标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报告封面: b) 报告注意事项; c) 报告首页表格; d) 报告主体目录; e报告主体:
DB44/T188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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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建筑物概况的描述应包括:建筑物基础类型、建筑物地址、建筑年代、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结 构承重体系(主要的竖向和水平承重构件类型)、层数、使用用途、所处环境、维修和改造历史等。 5.2.2建筑物结构基础类型应明确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 钢结构等六种中的一种。 一油能质视用诊上
5.3.1鉴定报告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并根据鉴定目的选择相应的鉴定报告种类。鉴定目的需根据委托 方的需求来确定,通常为完损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建筑抗震鉴定、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 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5.3.2鉴定依据主要为该次鉴定所需的国家(行业、地方)鉴定标准、检测标准(规程)、设计规范 行政规章,以及房屋原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如标准图集),经现场实地勘察和实 物检测的有关数据等。 5.3.3鉴定依据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章的名称应准确且为全称,且应使用现行版本,各项鉴定 依据列序宜为:鉴定标准(规程)、检测标准(规程)、设计规范、政府规章。 5.3.4特殊情况下(如需复核验算已有建筑物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可在“结构承载力验算”部分 注明是按房屋原设计规范进行复核。 5.3.5常用的鉴定检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或政府规章参见附录A。
5.4.1需调查的图纸资料包括建筑物所在场地的岩土工 图或竣工图、峻工验收资料、加固改造资料等;鉴定报告应阐明建筑物的设计图纸资料是否正规、齐全, 并注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信息。 5.4.2若建筑物曾作过加固改造,应对其主要施工项目作阐述。
5.5.1结构检查情况
结构检查情况的表述应注意: a) 结构检查情况主要阐述房屋的结构体系、结构平面布置、构件材料、构件尺寸以及房屋的损坏 情况,损坏情况应按照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部分依次阐述; b) 对于未开挖检查地基基础的房屋,不应直接描述地基基础的损坏情况(如老化、潮湿、断裂等); 对于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迹象的房屋,应准确描述房屋上部结构垂直度(倾斜度)的测量 位置; c)上部承重结构的损坏描述应明确损坏的构件类型、损坏部位及具体损坏形态; d) 裂缝描述宜用平面分布图、裂缝展开图等图示方法,若用文字表述应包括裂缝的形态(水平、 竖直或斜向裂缝)、长度及宽度;长度单位应为m,宽度单位应为mm; e) 典型的损坏现象宜用图示或附照; f) 房屋各组成部分损坏情况的描述用词应规范、准确,避免使用地方俗语(如“批荡”、“灰” 等,应使用“抹灰层”、“找平层”或“面层”)
5.5.2结构检测情况
5.5.2.1建筑物垂直度(倾斜)
建筑物垂直度(倾斜)的表述应注意: a)根据建筑物整体倾斜和构件局部倾斜对鉴定结论分析的影响区别,宜优先描述测量结果能反映 建筑物整体倾斜情况的测点信息; b) 对于建筑物整体倾斜,鉴定报告应在同一方向上描述2个以上测点信息; c) 对于构件局部倾斜,上下测点高差的描述应取构件高度;对于墙体构件,鉴定报告应描述2 个以上测点信息; d) 测量结果宜用图示,应注明测量方法、测点位置、测量高差、倾斜值、倾斜方向及倾斜率。对 测量结果应有分析结论; e 测量高度单位应为m,倾斜值单位应为mm。
材料强度的表述应注意: a 检测结果宜列表,列表如超过一页宜作为附件,且列表中应注明检测方法、构件类型或代号、 构件检测位置(楼层号、轴线号)、检测值。有设计文件资料的应同时列出设计值对比。常用 的材料强度检测表格示例参见附录B; b) 对检测结果宜进行批量推定和分析,以便确定计算时的强度取值,检测结果单位应为MPa C) 检测构件代号宜使用“楼层号+构件类型+编号”,如首层编号1的柱,用“1Z1”,二层编号 2的梁,用“2L2”,三层编号3的板,用“3B3”,四层编号4的墙,用“4Q4”等。
5.5.2.3钢筋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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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配置情况的表述应注意: al 检测结果宜列表,且应注明检测方法、构件和钢筋类型、构件检测位置(楼层、轴线号)、检 测值,有设计文件资料的应同时列出设计值对比; 0) 应区分光圆钢筋和带肋钢筋的符号如:A、B; 柱纵向钢筋检测结果应区分柱截面的短边和长边方向,不应只列出全截面钢筋; 对检测结果宜进行分析,有图纸资料的应说明与图纸是否相符;无图纸资料的若需与设计规范 的最小配筋率等构造要求对比时,所选规范应为房屋建造时适用的规范。
5.6.1计算参数的描写应完整、齐全。计算参数包括结构体系、场地类别、地震信息(抗震设防烈度、 抗震等级、地震分组、地震基本加速度等)、材料强度(混凝土强度、砖砌块强度、砌筑砂浆强度、钢 筋强度等)、楼(屋)面恒载和活载、风荷载(基本风压值、地面粗糙度)、计算简图等。 5.6.2应注明采用的计算分析程序及计算模块。 5.6.3验算项目的描写应完整。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般包括柱轴压比验算、柱(梁、板)承载力验 算和整体变形验算。砌体结构一般包括墙体(柱)受压承载力验算、墙体(柱)抗震承载力验算、墙体 高厚比验算、梁(板)承载力验算等。对涉及加层的建筑,必要时应描述地基和基础的承载力验算、地 基变形和稳定验算情况
5.6.4对于构件材料强度实测值低于楼层计算取值的构件,应取其实测值,且描写单个构件的承载力 复核情况。 5.6.5验算结果宜列表,且应注明验算项目、构件类型、构件位置(楼层、轴线号)、验算值及规范 限值;有设计文件资料的应同时列出设计值对比。 5.6.6验算结果里对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构件应逐一列出或附图标示。 5.6.7钢筋混凝土柱承载力计算结果中,对纵向钢筋的描述应区分短边(X)和长边(Y)方向,不应 按全截面配筋量比较。 5.6.8钢筋混凝土楼板受力筋和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端箍筋的计算结果应考虑是构造要求(如最小配筋 率、体积配箍率等)控制还是承载力控制,在构件安全性评级时注意区分。 5.6.9钢筋混凝土柱、梁构件配筋是否满足要求应分纵向钢筋和箍筋两种情况说明。 5.6.10验算结果里的箍筋单位应为mm²/m或mm²/0.1m,不应为mm,不应只列出单肢箍筋的面积,列 出的箍筋计算值应与采用的单位相匹配。 5.6.11对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梁构件,宜优先描述按矩形截面复核的结果;若按矩形截面复 核跨中底部纵向钢筋配筋量不满足要求但相差不大时,应进一步描述按T型截面再次复核结果。 5.6.12对满足塑性法计算条件的连续次梁和现浇板构件,宜优先描述按弹性法复核的结果;若按弹性 法复核配筋量不满足要求但相差不大时,应进一步描述应按塑性法再次复核的结果。 5.6.13整体变形计算中验算的应是结构的“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应与“层间相对位移”、“顶 点相对位移”相混淆。
5.6.4对于构件材料强度实测值低于楼层计算取值的构件,应取其实测值,且描写单个构件的承载力
5.7.1应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房屋存在的损坏情况,评估损坏对房屋安全的影响程度,依据相关鉴 定标准,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等级。 5.7.2对不宜评定目前安全等级(危险房屋除外)的房屋,应说明原因。 5.7.3对各类型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的要求详见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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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适用性。 5.8.2对混凝土强度等级、箍筋间距等构造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构件宜提出加固处理建议。 5.8.3对文物保护建筑或历史建筑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案比选与设计,不应提出整栋拆除的处理建议。
对性、适用性。 5.8.2对混凝土强度等级、箍筋间距等构造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构件宜提出加固处理建议。 5.8.3对文物保护建筑或历史建筑,不应提出整栋拆除的处理建议。
附件一般包括:照片、附图(建筑、结构平面示意图)、检测报告、计算书等。 照片和附图等应附上文字说明。 建筑、结构平面附图的大小比例要适当,轴线号、轴线尺寸要清晰,且应注明指北针方向。
6.1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
6.1.1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一般用于房屋日常完损状况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房屋各组成部分或构件的 外观检查,辅以简单测量手段来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
外观检查,辅以简单测量手段来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 6.1.2主要鉴定依据: a) JGJ8、JGJ125、DB44/T724; b)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c)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 6.1. 3 鉴定报告主体内容应包括: a) 建筑物概况; b) 鉴定目的和依据; c) 现场检查情况; d) 鉴定结论: e) 处理建议(可选); f) 附件(可选)。 6.1.4 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里对房屋主要损坏现象的描述应概括简练,不应照搬检查情况中的损坏现 象描述。 6.1.5对门窗等设备尚未安装的房屋,鉴定意见不应评定为“完好房”。 6.1.6 鉴定意见如要求对房屋作加固处理,应提出处理建议。 6.1.7 鉴定报告主体模板参见附录D.1。
6.1.2主要鉴定依据
6.2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DB37∕T 5209-2022 智能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告。 6.2.2主要鉴定依据: a) JGJ8、JGJ125、DB44/T724; b)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年129号令)。 6.2.3 鉴定报告主体内容参见第6.2.3。 6.2.4 房屋评定为C级和D级的鉴定报告不应注明有效日期。 6.2.5已倒塌或解危后不存在危险部位(构件)的房屋不应出具危房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