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工程(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签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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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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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工程(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签章版简介:

"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工程,是指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电、供水、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分离,从企业剥离出来,交给专业单位进行管理和运营的改革项目。其中的供电分离改造,主要是将国有企业内部的供电设施移交给专业的电力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招标文件签章版,是指经过正式签署和盖章的招标文件版本,它具有法律效力,是招标过程中重要的法定文件。这份文件通常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要求、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金要求等详细内容。

在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流程中,签章版的招标文件会详细说明供应商或承包商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包括设备型号、施工标准等;同时也规定了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以及评标和定标的规则。供应商或承包商需要根据这份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否则投标可能会被宣布为无效。

这份文件的签章版确保了所有参与者对招标内容的共识,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保证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依据。

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工程(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签章版部分内容预览: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 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陕09J11 附属建筑,有权书面 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同时签署“廉洁协议书”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同时签署“廉洁协议书”。 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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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发电厂凯里1#、2#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工程(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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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下文定义)申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 的涵义: 1.1.1“项目法人”指专用合同条款1.1.1约定的项目法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除承包商同意外); “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法人委托工程项目管理的当事人,本合同指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供电局、成都铁路局贵阳供电段。 1.1.2“承包商”指专用合同条款1.1.2约定的项目承包单位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 人(除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 1.1.3“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 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 1.1.4“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监理单位委派或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由项目建 设单位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 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本合同第2.2条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 权的个人。 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 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本合同第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 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 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的答疑及澄清。 1.1.11“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建设单 位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文件。 1.1.12“中标通知书”指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并准备商订合同的通知。 1.1.13“合同协议”指在第9.1条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4“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5“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本合同第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6“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 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7“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 应付的总金额。 1.1.18“质保金”指根据本合同第60.6条款由项目建设单位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1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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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备)。 1.1.22“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3“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 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4“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5“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 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6“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 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7“T”指日历日 1.1.28“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9“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也包括港币、澳元 1.1.3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1“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包括且不限于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 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 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 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通讯地址 1.6.1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见专用合同条款) 1.6.3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 1.6.4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待定(名称)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2.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条除外情况外[标杆地产]成本管理流程及制度(作业指导138页), 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的批准: (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12和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 建设单位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 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

的设备)。 1.1.22“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3“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 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4“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5“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 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6“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 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7“T”指日历日 1.1.28“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9“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也包括港币、澳元 1.1.3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1“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包括且不限于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 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 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 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通讯地址 1.6.1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见专用合同条款) 1.6.3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 1.6.4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待定(名称)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2.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条除外情况外 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的批准: (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12和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 建设单位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 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

1. 1. 27“T”指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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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由此引起 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研究分清责任DB34∕T 3966-2021 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组合箱梁悬臂法施工规程,在结算时处理。 (e)批准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 (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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